父母6年前在儿子不知情下,把住养老房子赠与给了女儿,儿子要求受赠人尽养老送终义务?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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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6年前在儿子不知情下,把住养老房子赠与给了女儿,儿子要求受赠人尽养老送终义务?有理吗?,第1张

父母6年前在儿子不知情下,把住养老房子赠与给了女儿,儿子要求受赠人尽养老送终义务?有理吗?
导读:有道理,就算不赠与。女儿也样养老。但是儿子同样要养老。赡养老人,是儿女的义务。不能因为老人偏心就不进到赡养义务。不管谁继承资产都要赡养老人。同时,儿女赡养老人也要有尺度。比如说,老人不要求女儿赡养。儿子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赡养。就是根据自己的

有道理,就算不赠与。女儿也样养老。但是儿子同样要养老。

赡养老人,是儿女的义务。不能因为老人偏心就不进到赡养义务。不管谁继承资产都要赡养老人。

同时,儿女赡养老人也要有尺度。比如说,老人不要求女儿赡养。儿子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赡养。就是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适当的给一点儿钱。多了可以不给。这是法律。而且儿子可以要求不跟老人住在一起。但是必须经常看望老人。

但是不能买断。比如说,每个月必须给五百。你一次给了六千。下个月还是要给五百。但是赡养费是根据经济条件给的。具体我不清楚。大概你的收入的20、30%吧!绝对不到一半儿。我这还是往多了说呢!

当然,我不是不支持不赡养老人。但是,老人不能偏心。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不知道你们的关系。就是说出一个尝试。

1、父母赠送房子给女儿女婿,后来要改为只赠给女儿的,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者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就不可以改了,否则是可以的。

2、《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根据上述规定,父母赠与房子给女儿女婿,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父母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而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为公示要件,所以在女儿女婿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父母有权撤销对女儿女婿的赠与,重新改为只赠给女儿一人,但是,如果女儿女婿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那么父母就没有权利撤销赠与了。

4、另外,根据上述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因此,如果父母赠与房子给女儿女婿的合同是经过公证的,那么也是不可以撤销的。这种情况下,并不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必要条件,只要办理了赠与公证,即使女儿女婿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父母也无权撤销赠与,即无权改为只赠与女儿一人。

首先我想问一下,这个家里面到底是谁当家做主,是爸爸当家做主,还是这个弟弟当家做主?那么这个房子是谁的?分为两种情况。币种情况就是这个房子是属于弟弟的,房产证上写着弟弟的名字,而这个房子也是弟弟出钱去购买的,那这种情况指向你作为爸爸的你当然没有任何的权利,要把这个房子给自己的女儿啊。我这个时候弟弟不让给也是符合法律要求。

另外的一种情况,那么就是这个房子所有人是爸爸,所有是爸爸出钱去购买,也是爸爸的名字在房产证上面,那这种情况之下,作为弟弟,你凭什么不让给女儿?

说白了也就是一个重男轻女的现象存在,儿子会认为家里面所有的财产,爸爸的房子,爸爸的钱,所有的一切都是属于自己的。为自己以后结婚生的孩子会跟爸爸姓,但是女儿呢是嫁出去的人。也是要生的孩子跟别人姓。那么就变成了外人,这种情况之下,怎么能够把自己家里面的地给女儿呢?给女儿,那不也就是便宜了外面的人吗?

况且养儿防老嘛,以后在中国肯定是有儿子来养老哇,作为女儿嫁出去了也不会养老了,那么现在女儿不养老,你还要把财产分给她儿,以后你是要跟我生活的,你不把地给我,还要我来养你,我又凭什么要养你,我估计这个儿子现在肯定是这么想的。

所以这种情况我认为爸爸你只需要正大光明的把这个房子过户给女儿做好,作为弟弟的它是没有任何权利去反对的,如果说因为此儿不养老的话,那么你也不用把任何财产给儿子了。

如果明确只是赠与给女儿的,女婿没有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一、父母过户给女儿的房子,女婿有份吗

      1、关于房子过户的问题,其实它中间的因素有很多,如果这个房子是由女儿父母单独出资购买,然后在赠与女儿的时候,明确写出来是赠与女儿一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算作女儿的个人财产。

      2、如果父母是想在死后给女儿继承自己的房子,那么也要在遗嘱里写明,是赠与女儿一个人的房子,并且最好是到公证处公证一下,不然事情会很麻烦。

      3、如果是双方父母一起出资购买的一个房子,然后准备赠送给女儿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双方父母出资,那么也就可以看做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4、上面几个房子过户给女儿有女婿的份吗的解读都是在赠与的情况下,那么如果是买卖呢

      5、如果是买卖的情况下,妻子用到了夫妻共同财产来购买父母的房子的话,那么这栋房子自然而然就会被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只有不用夫妻个人财产购买的,并且写清楚条件的才会被看做是个人财产,所以说,如果买卖那就不是很划算了,还是赠与比较好。

二、遗嘱写了必须去公证吗

      1、遗嘱只要是合法合规的,不去公证也是可以的,当然了,如果公证了,就很难反驳,也大概率不会有纠纷,但是如果没有公证的话,就很难受到承认。

      2、遗嘱合规的其中一点就是见证人,如果见证人不合规,那么视作为无效。比如说,见证人只是个小孩,这是不合规的。又或者说,见证人就是继承人本人,或者是和继承人有关系的他的老婆或者女朋友,这种类型的人都是不可以的。只有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才行。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只需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契税为房屋估价(市场价)的3%,费用也较低。该方式适合子女今后准备将房产作为自己居住或者出租使用,若今后子女在受赠不足5年内出售该房子,子女要按据实征收方式缴纳20%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缴纳转让收入55%的营业税。

有的还在女儿手里,住着男方的房子,自己陪嫁的房子则拿来出租,补贴家用;有的是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父母陪嫁一套房子是为了女儿生活能过的好,而生活能过的好不好,取决于女人嫁的这个人还有女儿自己的脾气和秉性而言,所以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具体情况如下:

 

一、陪嫁的房子变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

两个人成了家,就要互相扶持,共度生活的难关。有些时候,因为婚房的地段不好,往往夫妻俩会变卖陪嫁的房产来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也可能是学区房,方便孩子读书用。只要夫妻俩一条心,这个也是相当不错的解决方法。那么这是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女人如果嫁人不慎,陪嫁的房子有可能会被夫家拿来抵债。

女人嫁了人,心就在老公那。父母送女儿一套房子,本来是好心,但如果女人嫁的不好,或者嫁的那个人赚钱能力不行,又沉迷赌博。那婚后女人的日子肯定是不好过的。在婚姻期初,男方一般会哄着女人把房子拿去抵债,女人往往心软,很容易就把自己婚前的这套房子给弄没了。

三、陪嫁的房子拿来出租,增加家庭收入。

女人如果嫁的人三观很正,而且又很有赚钱能力的话。男方其实是不太稀罕女人陪嫁的这套房子。这个时候女人一般是把陪嫁的房子出租,每个月可以领租金,婚后一般都是住在男人买的房子里。自己的房租可以用来补贴家用。这是最好的结果,也是父母当初送女儿房子的初衷,也算是生活有点保障,也不至于寄人篱下。

 父母送女儿房子就是希望女儿以后生活能过的好点。现在都讲究门当户对,如果家境差太多的话,以后的日子也会过的很心酸。女方有实力陪嫁房子,那么男方如果实力太弱的话,女方难免会在婚姻里比较嘚瑟,这样也不利于夫妻的和谐。所以最好的就是三观一致,实力相当。

  走过户程序的话和普通人一样缴纳税费:根据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评估价、面积等情况,对号吧: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2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2年可减免。

  也可以通过析产赠与的方式过户、可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