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送养人不符合条件如何收养2、我和孩子父亲未婚,属于私生子,又因为其他原因联系不到孩子父亲,怎么能让孩子被领养3、将孩子送人收养如何办理手续4、将小孩送养后怎么领回5、怎么去福利院领养孩子6、收养亲戚家的孩子怎么办理收养手续法律主观:下
- 1、送养人不符合条件如何收养
- 2、我和孩子父亲未婚,属于私生子,又因为其他原因联系不到孩子父亲,怎么能让孩子被领养
- 3、将孩子送人收养如何办理手续
- 4、将小孩送养后怎么领回
- 5、怎么去福利院领养孩子
- 6、收养亲戚家的孩子怎么办理收养手续
法律主观: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收养的具体程序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第二步是调_。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_,_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第三步是公证或登记。经审_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法律对收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收养人要符合的条件、被收养孩子的条件,收养的手续等方面。,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客观: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不少婴儿出生不久便因种种原因被遗弃,此后又在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群众救助并抚养,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因我国现行《收养法》并不认可事实收养,故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因此,要使得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的成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年满30周岁的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的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当事人双方若没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无合法收养则无继承权。形成合法收养的条件之送养人具备的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形成合法收养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单亲妈妈合法送养孩子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单亲妈妈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能送养,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单亲妈妈合法送养孩子,必须满足以下的三个条件:
1、单亲妈妈必须是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必须共同送养,即便是单亲妈妈,也需要和另一方共同送养,除非另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或者是孤儿的监护人;
3、如果单亲妈妈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不能送养,除非该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送养人一般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也就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等。
单亲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民/%zheng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只有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才可以送养子女;而且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送养人
可以成为送养人的有:
1、如果是孩子的监护人,送养孩子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如果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3、送养人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离婚期间丈夫不同意收养成立收养关系应如何
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养,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二是基层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①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②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③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基层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一)恢复自己与送养子女的亲父母子女抚养关系,你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或者诉讼方式来解决。
1、收养并不是当事人一方随意可以解除的,你可以与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商一致,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2、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只有在具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在收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下,例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而对于在收养关系成立后,送养人一方反悔,而在养父母无过错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解决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出发,教育当事人信守收养协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要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应当办理领养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流程去福利院领养孩子:
1、当事人应当先和福利院的院长进行商量,告知自己对孩子有何种要求,然后找到合适的孩子;
2、当事人找到被领养人后,应当和被领养人、院长达成领养约定;
3、达成约定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十四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3、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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