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建议你看一看下面这些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就能明确知道自己领养孩子的权益和方法。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
建议你看一看下面这些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就能明确知道自己领养孩子的权益和方法。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其他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包括4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及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法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收养法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况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禁止转送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五、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的人数有何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无论收养人是无配偶者或者是有配偶的夫妻双方,都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六、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七、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八、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
具体规定: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地(组织作监护人,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九、 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收养关系当事人有何关系?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经过公证。
十、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人除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了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十一、公民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材料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一)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
1、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儿童应当提交: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孤儿应当提交:
①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二)被收养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
1、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
①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三)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①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2、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
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
送养人除应当分别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十二、办理收养登记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缴纳收养登记费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目前财政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是:收养登记费共250元人民币,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人民币;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人民币。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人民币。
十三、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办理收养登记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后,也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手续。
十四、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统一公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十五、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的材料。(统一公证)
十六、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的材料。(统一公证)
十七、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的材料。(统一公证)
孩子送给别人抚养是否犯法要视情况而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也是做父母的责任。如果因为工作或者某些原因不能直接照顾孩子,暂时的交给亲戚帮助照看,也是可行的,但监护的责任没有转移。
具体如下:
1、当事人如果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是犯法的;
2、只有在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才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孩子,但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办理了过继的手续,不犯法的。
但被过继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能办理过继手续;
3、当事人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收养,应当是自愿的:
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当事人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如果进行金钱的交易就是违法行为:当父母把孩子送养时,夫妻双方必须一起送养;
5、当事人如果亲生父母中有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可以单方将孩子送养;
6、当事人把孩子送人抚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主观:一旦有夫妻因为自身原因却又想要孩子,那就只有去收养,那怎么办理收养登记呢?接下来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确定了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收养当事人有什么要求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对于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目的是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如果收养人有正当理由,夫妻一方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要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人除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收养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四、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不同的送养人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一)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提交:(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孤儿的应提交:(1)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内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应由人民法院出具。(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孤儿有抚养义务的人包括:孤儿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孤儿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只有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都同意送养,并有书面同意送养意见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机构才能送养其抚养的孤儿。(二)被收养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另一种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都健在,但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由监护人依法作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提交(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三)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另一种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间子女的送养。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子女被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送养人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除应分别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五、办理收养登记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需要支付哪些费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向登记机关缴纳收养登记费及解除收养登记费。财政部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是:收养登记费共250元人民币,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
法律分析:(一)父母双方同意
(二)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民政抚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也即是说,送养孩子必须得经过生父母双方的同意,且有双方共同送养。如果是未婚生子的,也应征得孩子的生父的同意才能将孩子送养。除非孩子生父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否则就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
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杭州民政局办理;
涉外的收养登记,由浙江省民政厅或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杭州民政局办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_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相关依据:
生父母在生活困难时,可以送养。且需双方一同到民政局办理。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分析: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来送养自己的子女,这种情况应当越来越少。一般情况下,生父母送养其子女,必须属于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而无力抚养子女的人。如果虽有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则生父母不能将其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主观: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收养的具体程序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第二步是调_。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_,_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第三步是公证或登记。经审_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法律对收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收养人要符合的条件、被收养孩子的条件,收养的手续等方面。,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客观: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前,不少婴儿出生不久便因种种原因被遗弃,此后又在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群众救助并抚养,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因我国现行《收养法》并不认可事实收养,故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因此,要使得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的成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年满30周岁的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的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当事人双方若没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无合法收养则无继承权。形成合法收养的条件之送养人具备的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形成合法收养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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