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发票入账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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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发票入账违规吗,第1张

烟酒发票入账违规吗
导读:烟酒发票入账不完全违规。具体分析如下:1、如果烟酒发票用于招待客户或销售部门开支等,可以入账;2、如果烟酒发票是用于补贴员工或老板个人消费,不能入账。办理烟酒发票需要的资料如下:1、购买烟酒的发票:需要提供购买烟酒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当包

烟酒发票入账不完全违规。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烟酒发票用于招待客户或销售部门开支等,可以入账;

2、如果烟酒发票是用于补贴员工或老板个人消费,不能入账。

办理烟酒发票需要的资料如下:

1、购买烟酒的发票:需要提供购买烟酒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当包括烟酒名称、数量、价格、税率等相关信息,发票应当是真实有效的。

2、购买人身份证明:需要提供购买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以证明购买人的身份和真实性。

3、销售商证照:销售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照和资质,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证明销售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其他资料: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购买用途说明、购买人****等。

办理烟酒发票的流程如下:

1、购买烟酒并索要发票:在购买烟酒时,应当索要真实有效的发票,并确认发票内容是否符合实际购买情况。

2、准备相关资料:根据当地政策和要求,准备相关的证照和资料,如身份证明、购买用途说明、销售商证照等。

3、前往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将购买烟酒的发票和相关资料带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办理。需要填写发票申请表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的审批和审核。

4、缴纳税款:在通过审批和审核后,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可能需要进行现场缴款或者去银行缴款。

5、领取发票:在缴纳税款后,可以领取烟酒发票。领取发票时需要对发票内容进行核对,确保发票内容的真实有效性。

综上所述,在办理烟酒发票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填写申请表和准备相关资料时,应当保证其真实有效性,并且在办理发票过程中应当注意相关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公司购买的准备送给别人的茶叶、烟酒之类的,会计按照业务费进行入账。

业务招待费是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下的二级科目,是为了业务招待单位或上级部门关联部门单位,包括餐饮 娱乐 住宿 礼品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据此业务招待费通常被界定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有: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当然算了。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8]159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