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品送给客户作为样品,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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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品送给客户作为样品,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第1张

自制产品送给客户作为样品,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导读: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疑难问题主要有: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

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疑难问题主要有: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2.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

(1)向非金融借款超过按照金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与其权益性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合规的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6.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二、应调减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是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能调整应纳税所得。实务中,有些经常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抬头为个人”或以前年度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违反了税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工作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二是因核算不正确或不准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如一些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致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三是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整应纳税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而那些未实际发放,如一些计提未发给职工的工资,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可在现实中不少就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2。权益性所得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形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来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另一种情形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从居民取得与该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就是一些将全额调减与减半调减相混淆。按税法规定,从事下列项目(①蔬菜、谷物等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的所得,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的减半调减;也有一些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一些则是全额调减。

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如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不少在汇算清缴中却是全额调减。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些从事符合国家所明确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的所得,按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些在第四年至第六年仍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可一些却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7加计扣除事项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况是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形成无形资产的,不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一种情况是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

8创投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少数创投采取股权方式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不是按照其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按照其额的80%或更多甚至于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9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以《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标准的,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在实务中有些不是未减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就是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标准,仍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不当

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是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反之,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不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即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中对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要进行调整而在实务中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的情形常有以下三种:

一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未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将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等也列入计税基础之中;

二是通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是以自行确定的或以双方确定的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是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有些将不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将购置前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也计入计税基础之中,还有的还将无形资产已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以及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发生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也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多计摊销,少计应纳税所得。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

(1)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实务中,有些对一些新购的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就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按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与其计税基础不相对应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这主要指一些在当年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在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但年终前未能取得相关,则该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即税前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也应为零,就要对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进行纳税调整,而现实中不少就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3.未经批准的资产损失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上述规定表明,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列支,因此,对于那些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但未获得批准即未取得批文的资产损失列支,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个查税的不对。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是不要交税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编辑本段]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出口货物的样品怎么做免税申报

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3非报关快递出口

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货物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出口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出口货物的样品怎么做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出口样品,如果能够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且收汇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有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如果不能够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能够取得其他联次,实行出口免税。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要窄,一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二是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三是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如将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无论货物的来源,企业所得税都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如果用作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又不作视同销售。而增值税规定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问题  将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对方不要,可否不开具,而是将这笔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将及税额直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票收入一栏?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因此,赠送的样品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就应开具,计算缴纳增值税。您赠送样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即使对方不要,也应该开具,正常填写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