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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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已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以河北为例,根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第十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已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以河北为例,根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扩展资料: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缴销其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

在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外购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专票,可以抵扣的。但是赠送客户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亲爱的女朋友大人,您好!

这次因为有很重要的应酬,推脱不掉,不得不喝酒,在此像您申请喝酒一次,请您批准。今后我一定做到:

1、除了极为重要应酬以外,保证滴酒不沾,除了间接地品味道做菜用的一点黄酒。

2、今后要听您的吩咐,您叫我买西瓜,我不会提番茄,您让我往东,我绝不会向西。

3、无论我去哪里,必须事先与您打招呼,并且期间经常与您保持联系,遇到情况及时报告!

4、坚决不在女朋友面前耍聪明,在任何场合没有显示比我的女朋友聪明!

总之,我会记住!不让我喝酒肯定是对的,我一定拥护您,服从您的命令,严格遵守您对我的要求与纪律!至此,感谢!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缴销其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

酒水销售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要求:

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有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酒水销售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