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送孩子上学的家长不能把小车停在校内,因为学校有规定不可以让外来车辆进入。如果送孩子上学的家长都这么做,就会给学校造成麻烦,所以还是不要把车停在校内了。现在家长普遍都会接受孩子上下学,首先家长考虑的是孩子的安全问题,但是把孩子送到学校之后,家
送孩子上学的家长不能把小车停在校内,因为学校有规定不可以让外来车辆进入。如果送孩子上学的家长都这么做,就会给学校造成麻烦,所以还是不要把车停在校内了。现在家长普遍都会接受孩子上下学,首先家长考虑的是孩子的安全问题,但是把孩子送到学校之后,家长的停车又成了问题,所以很多家长就在考虑能不能把车停在校内。我觉得学校里的环境是给学生玩耍的,不应该把车停在校内占用学生的活动空间。而且有的事情是很容易被效仿的,一个家长这么做或许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如果有很多家长这么做学校就不好管理了。我觉得家长在送孩子上下学的时候可以选择代步工具,比如说电瓶车或者是自行车。这样既安全又环保,还不用为停车发愁。现在的小学一般只允许校车进入,其余的车一概不得入内。首先外来车辆可能会造成学生的安全问题,其次外来车辆人可能也会携带一些病毒对学生产生影响,所以如果是开车送学生上学的话,还是不要把车停在校内了。如果可以的话,尽量让孩子慢慢变得独立,可以让他自己上下学。只是现在学校已经有校车了,接送学生很方便,家长又不用担心,也不会浪费家长太多时间,也可以选择校车接送孩子上学下学。其实现在的小学生真的是很幸福,有家长开车送孩子上学和放学。那个时候只能自己骑车或者是走路上学,因为小伙伴很多,所以家长也不用过于担心,但每次上学的时候妈妈都会叮嘱我一定要小心来往的车辆,我觉得小学生早早的独立起来也是一件好事儿。他们能解决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能更加坚强。
法律主观:
在小区内收停车费合法,所包含的费用有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物业可以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后收取小区停车费,实际上,物业收取的停车费用是管理费、服务费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取的费用为全体业主共享。
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当然是不合理的。
交通治理和学生上学是两码事,不能相互混淆。不准家长骑三轮车接送学生,否则直接将车拖走,还要处罚家长和学校。当地三轮四轮车整治指挥部工作人员称,因为三轮车不安全,如果家长骑三轮车接送学生,车不仅会被扣押,还会通报学校,有的学校就会停学生的课。
该校以孩子停课倒逼家长禁骑三轮车,毫无道理可言。所以,这则通知一经发布,就引起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将三轮车整治与学生上课挂钩,实在不妥。何况,发布主体还是以教书育人为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权的学校。
家长违规使用三轮车,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可,牵连孩子,甚至以受教育权相威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轮车上路,的确存在安全风险,当地集中整治有其必要性。尤其是早晚高峰期,学校周边汇集了接送孩子的各种交通工具。确保校门口的交通秩序,也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但是,整治交通秩序,以孩子停课倒逼家长就越界了,这种牺牲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不难猜测,校门口作为堵点之一,承受了较大的压力和任务,学校或许不得已才出此下策。而以停课相威胁,戳中家长的“软肋”,整治效果可能也会立竿见影,但这不是城市治理的正确方式。
说到底,还是要解决孩子上下学的交通问题。在一些县城,开通校车并不现实,那么就要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难题。满足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的需求,创造便利条件,也是交通治理的应有之义。
从发布的通告中看到,当地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城区内所有学校设置公交站点,城区内公交车将持续免费乘坐。这无疑,满足了部分父母接送孩子的需求。
不过,对于住在县城外的家庭来说,可能三轮车仍是很多家庭的主要出行工具,进入三轮车禁行的城区,需要停放再换乘公共交通,出行并不便利,很多父母图方便忽略了其安全风险。这部分人的需求,也应该予以重视。
不管如何,交通治理和学生上学是两码事,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交通管理部门与学校理当各司其职。并且,谁违法处罚谁,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别牵连无辜,更不能让孩子“背锅”。
一般半小时,半小时以内不收钱,过了半小时就阶梯收费,但也可以封顶,一般十元钱封顶,国家机关单位跟外面营运场地一样,不分什么干部,子女,职工等,统统一样,这可以彰显我国公民人人平等的理念,彰显公平。
严格的说在学校门口停车是不能被允许的,上学放学期间学生和家长太多,被使用车辆停放和开动的也非常多,容易造成交通堵塞甚至出现交通事故,所以被禁止停放车辆但学校和交管部门考虑到实际情况,学校应该说也是做了工作,才变通了一下所以应服从交警的指挥如果确实要在学校放学时等着接孩子,我建设在学校附近找一个泊位停车,家长再走到校门口去等,这样一来既遵守了交通法又能安全地接送孩子,只是家长要多辛苦一下了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 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 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这部分收益按理来说应该用来维修养护或者搞社区建设,但是由于公共收益缺乏监管,这部分要么是被物业企业拿来补贴物业费的亏损亏空,要么就是被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共同侵占了。
扩展资料: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个小区规划,实际是分为三个部分:1开发商所有。2业主专有。3业主共有。属于开发商所有的部分有:未出售给业主的房屋,通过合同约定为开发商所有的外墙面、楼顶等;属于业主专有的部分有:已购买的房屋、通过合同明示为业主所有的绿地、称为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有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因此,若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占用所建,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物业企业无权收取费用。但小区停车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
业主可在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调取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等,用以判断争议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可以说,小区停车位是否应当收费,关键在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对于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
路边收停车费的,如果连停车线都没有,是个随意停车场,一般属于非法停车,所以这样的环境下没有正规收费的可能。其次有无收费牌是判断真假收费员的有力证据。最后再看有没有发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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