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龄有二十五岁了,能领养孤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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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年龄有二十五岁了,能领养孤儿吗?
导读: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编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关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阅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人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民法通则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法律分析:想把孩子送人需要的手续:首先要携带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双方达成协议,且协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领养方必须带着孩子去相关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养到18岁就不管是合法的。

一般来说父母养到18岁,孩子有的独立能力的就可以不管了,这是合法的,且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给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抚养义务包含如下:

1、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2、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3、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4、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父母需要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下:

1、子女虽已年满18周岁,但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仍需抚养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综上所述,孩子已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把孩子送给一对结了婚不能生育的夫妻收养较好。而俞先生万一过几年结婚,其妻子对这个孩子收养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第二、收养人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宽敞的住房条件,起码有两室户的住房。收养人身体也要好。  第三、对孩子要不要改名你们要慎重考虑。一般到新的家庭是要改名的。  第四、对超过10岁的孩子送养,要征求孩子的意见。你的孩子已13岁了,显然要征求他的意见。  第五、送养孩子要到民政局去进行申请办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因此,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收养16岁的未成年人,否则不能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主观:

孩子送养需要以下相关手续:若为生父母送养其子女的,应当有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与收养人达成协议,并进行收养登记,若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按照前述程序办理收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父母健全孩子能否送人领养视以下情况: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将未满14周岁的孩子送养;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

3、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

4、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6、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