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哺乳期建议做好避孕措施,若身体未完全恢复就怀孕,导致自然流产,且未通过药物治疗,则流产后可喂奶,小儿吸吮乳头,可诱发宫缩,提高缩宫素的含量,可促进子宫修复。若通过药物流产,则建议停药后一周再喂奶;若是做无痛人流,受麻醉药物或哺乳期禁用抗生素的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如具体用药品种及其半衰期等,决定再次哺乳的时间。
法律分析:原定于哺乳期送奶时间的规定已经失效,现行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分析:哺乳假是法律规定的,不管什么职位都享有的。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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