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是什么

客户 0 132

居间费是什么,第1张

居间费是什么
导读: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用(Intermediary fee)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

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用(Intermediary fee)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费特点: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

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居间费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居间人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客户手续费额度返还的佣金。而很多期货居间人是自己亲自跟期货公司谈居间返佣的,所以每个期货居间人的返佣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多少依实际情况而定。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相关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

应答时间:2021-09-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间人

自然人居间人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一切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自然人居间人违反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应当向期货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公司由于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害。

(2)侵权责任。当自然人居间人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①客户由于自然人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做出虚假陈述而形成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从事开户或交易等行为并遭受损失的,自然人居间人应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自然人居间人从事除单纯居间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代理等),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超越资格限定业务范围执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在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时,违反诚信、谨慎、勤奋、为客户利益等原则,而给客户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自然人居间人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其资格管理、监管要求及执业准则等方面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证监会应对自然人居间人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若自然人居间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到刑法有关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机构居间人

机构居间人法律责任可参考自然人居间人,但应存在如下区别:

1、在民事责任方面。须明确机构居间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归责于机构,以及赔偿与追偿方面的细节问题。

2、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应根据机构居间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明确何时采取单罚(只追究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何时应采取双罚(同时追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法律主观:

你好,接下来为你详细解答关于 居间合同 的法律效力相关内容。 一、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般而言,居间合同有以下几点主要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 1、 合同当事人 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在合同中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所。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2、居间项目的名称(合同的标的)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成交。因此,居间人必须明了委托人的意图和目的,即要明确委托人希望居间人介绍哪些方面的客户,最终达到什么目的。在合同中,居间项目的名称要体现居间合同的目的,要写得简明而准确,如商务居间合同的该条款,可以写做“购买××特种原料”。 3、 居间服务 的内容要求 这一条款是对前一条款所做的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对居间人的服务内容作具体、详细的约定,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转让技术,委托方对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对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转让费用、后续服务等,都会有具体的预想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必须将居间事项的细节认真加以考虑,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4、有关保密事项和信用事项 在媒介居间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在合同中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必须履行此隐名义务。 居间人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会获悉与委托人有关的商业秘密,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 合同订立 的情况等,如果居间人将委托人的情况详尽、毫无遗漏地介绍给第三人,那么委托人在与其第三人的谈判中会处于不利或被动地位,这是委托人不愿看到的。因此,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合同中应该将要求居间方予以保密的内容加以规定,居间人对此应恪守信用,在向第三人介绍情况时做到适可而止。为防止意外,需保密的事项还可以由双方专门签订一个协议,作为居间合同的附件,另为妥善保管。 5、 合同履行 期限 居间人的居间服务不能无限期地延长久拖不决,因此,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居间人完成居间事项的期限,要写明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超过截止时间,合同就自然失效。 6、居间报酬、费用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应对居间报酬的数额及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居间合同的酬金的给付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的金额按一定比率计算;另一种是给付一笔固定数量的货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下来,采用哪一种方法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居间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 合同成立 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采用活动经费或劳务费的方式予以补偿。活动经费或劳务费大都采用一次包干的办法,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并规定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的方法。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酬金和费用的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7、 违约责任 该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具有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还可以约定 违约金 及 赔偿金 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 8、 合同纠纷 解决方式 在合同中应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 诉讼 。 9、其他约定事项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还可根据需 要约 定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第六条 居间人的权利:

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七条 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居间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适应证券市场的变化,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拓展客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间人,是指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促成客户与本公司签订证券代理交易协议或促成客户购买本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居间人不是##的正式员工,不是临时聘用人员,与####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第四条 居间人的管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居间人开展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及与本公司签订的《居间合作协议》。

第六条 居间人任职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热爱证券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证券、保险、银行、期货等金融从业经历或产品销售工作经验;

(三) 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和严重的行政处分及市场禁入处分;

(五) 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

(六) 名下有效客户(单户资产1万元以上)至少8户、客户总资产至少100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成为居间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受过刑事处罚和严重的行政处分及市场禁入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

第八条 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一)、不得向客户提供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二)、不得为增加交易量劝诱客户频繁参与证券交易;

(三)、不得承诺与客户分享交易佣金或给予客户其他回扣,也不得接受客户分享投资收益的承诺;

(四)、不得与客户私下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含口头协议),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替客户决定证券买卖、选择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为其他证券机构介绍业务,不得从事其它有损于###证券形象及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同时在其他证券公司兼职或从事居间业务。

第九条 居间人的解除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各营业部有权随时终止合作: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等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二) 违反####有关管理办法、规章;

(三)违规操作,损害公司或客户利益,具体表现如下

1、违反《证券法》及有关法律;

2、居间人有与客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行为;

3、居间人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行为;

4、弄虚作假,违背客户意愿,欺骗客户;

5、泄露客户资料,泄露本公司和客户秘密;

6、向其它证券经营机构介绍客户。

第十条 居间人的客户确认

1、 客户单个账户资产及佣金标准低于公司规定的不计入考核; 客户占用现场机位的应收取成本;

开放式基金、衍生品种收入提成比例按当时公司规定执行; 债券、B股、回购客户,原则上不计提成;

2、居间人的客户不得包括

(1) 已提前在营业部预约开户的客户;

(2) 主动来我公司各营业部开户的客户;

(3) 注销在我公司各营业部的帐户却在极短时间(12个月内)又重新开户的客户;

(4) 营业部现有客户

3、居间人的身份必须经开户营业部总经理、营业部运行(营销)总监及两名经办人的确认后、填写《居间人情况申报表》报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批准后生效;在3个月内资产达到100万,有效客户数量为8户的前提下才才可执行居间人条例。

4、居间人严格执行预约开户制度,并以客户填写的《客户居间服务确认书》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有权利通过面谈、电话回访、暗访等形式检查居间人的身份真实性以及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居间人的身份,并追究营业部总经理、营业部运行(营销)总监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居间人的具体收入分配形式为“月净收入提成”按月分配:按每个居间人名下的客户为公司贡献的月净收入计算提成。 净收入=佣金收入-规费-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管理费

规费=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交所规定,按成交量收取的各项费用; 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为佣金收入的565%,将按国家规定随时调整; 管理费仅向现场占机位居间人收取、按年度调整,2008年的标准为

现场每个机位每月50元。

1、具体收入提成标准为

注:提成比例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行测算的,如遇国家税收、佣金政策调整,提成比例须另行调整。

2、####按月支付居间人的报酬,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由居间人提供完税证明。

3、居间人不享受底薪、奖金,不享受####的任何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有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对相关条款进行适时调整的修订权;并以修改后的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