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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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依据是什么?
导读: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依据是什么"他人"一般是指营利组织或者法人等,不包括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送给营利组织或者法人可以视为销售外购货物送给自然人的话其实就相当于送给自己的员工属于将货物转向消费应该将增值税转出,到期缴纳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主要要理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依据是什么

"他人"一般是指营利组织或者法人等,不包括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送给营利组织或者法人可以视为销售外购货物送给自然人的话其实就相当于送给自己的员工属于将货物转向消费应该将增值税转出,到期缴纳相应税率的增值税

主要要理解这个"他人"是指哪些人"他人"和"用作集体福利"前者是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流通交易(B2B),后者是交货物用于消费(B2C)根据这个去理解就好明白了

此外,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本质上相当于让员工消费掉了货物,之所以视同销售,是为了防止企业避税

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是属于一种消费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企业将外购的货物卖给员工,然后用员工的工资抵偿,本质上是一种销售,所以就不能说是视同销售

购进商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分录是什么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主观:

随货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相当于销售,只是没有收费而已。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赠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部无偿赠送)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怎么做账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赠送客户的商品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费用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怎么做账总体上来说,其实企业在赠送商品时一般都是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在会计分录上是可以做销售费用的科目进行核算的;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如果你们对此方面的内容感兴趣的话,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

一、正面回答

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二、促销中的赠送是不是无偿赠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无偿赠送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样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偿赠送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这里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赠送。税务机关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三、总结

1、所有的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无偿赠送不是真正意义的赠送,不应当将赠品额外视同销售;

2、非无偿赠送的处理需要区分属于促销品还是捆绑销售。区分促销品和捆绑销售的关键是判断赠品是否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3、如果赠品不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服务,那么就是外购的纯粹的促销品,不需要视同销售,但进项还是可以正常抵扣;

4、如果赠品是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那么就属于捆绑销售,实务处理又有两种情况:分开销售金额单独开具发票或作为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无论哪种都不需要额外视同销售;

5、实务中无论哪种情况,均需要注意义务同发票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与冲突,如果有问题,需要预先进行设计,确保合同、资金流和发票尽可能保持一致;

6、既然是争议问题,比如有不同看法,在税法模糊的基础上,基于业务实质的合理性分析应成为大家讨论的关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赠品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赠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产品作为赠品的情况下:

(1)企业购进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产品作为赠品赠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较纠结的问题!下面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