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单位为什么中秋节不发月饼,那不是职工福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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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单位为什么中秋节不发月饼,那不是职工福利吗
导读: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座谈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在会上强调,要紧紧盯住中秋、国庆两个节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纠正“四风”工作。会上明确提出,要紧盯“两节”期间公款送月饼节礼、违规公款吃

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座谈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在会上强调,要紧紧盯住中秋、国庆两个节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纠正“四风”工作。会上明确提出,要紧盯“两节”期间公款送月饼节礼、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贴福利等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处理。

中秋节是法定节日。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中秋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食品和生活用品(含简装粽子、月饼及普通年货)等。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除遵守前述发放原则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总量控制。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经费收入总额的30%以内,且不得超过当年留成拨缴经费收入,最高人均不超过1000元。

②形式限定。慰问形式为实物。

③对象限定。慰问对象为全体工会会员。

扩展资料

2015年2月份,海南省总工会正式公布《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基层工会组织在春节、元旦等7个国家法定节日可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人均总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少量慰问品。

但慰问品限定为简装粽子、月饼及普通年货和生活用品等实物。除了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意见》还对基层工会组织会员看**、春游,对过生日的会员进行 慰问等福利的发放标准和原则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考值资料来源:人民网-这个中秋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然是"零福利"

不违规。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显示,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赠送礼品是非常正常的促销行为,并不存在违规的。保险公司业务方案买月饼不违规。

企业福利费或工会经费购买月饼发放职工,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福利费或工会经费购买月饼发放职工只要不是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规定的标准内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允许的范围内,正常的职工福利的发放,不会违反八项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