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小孩子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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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小孩子犯法吗?
导读:一方是送养给另一方抚养,如果确系为送养之间的赠予,是不犯法的。但如果以营养费的名义来出卖孩子,则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一方是送养给另一方抚养,如果确系为送养之间的赠予,是不犯法的。但如果以营养费的名义来出卖孩子,则属于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同意私下抱养孩子并不是犯罪的行为,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是属于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如果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呢?你会不会抛弃?既然命运注定你们相遇,希望你能做一个合格的监护人。还是一句话,如果是你的亲生女儿张的又丑又不听话,你是否也打算抛弃?她的脾气不好不是理由,他的父母不要她不是理由。你只期望得到回报,希望得到一个漂亮的,乖巧的女儿,孝顺的女儿,可是没没有慎重考虑到将来的责任和付出,你以为做父母就那么容易吗上天白白送给你个宝贝?从你的做法上来看,你已经不可能与她有亲情了,你断送了她的童年,她很可怜。从你现在的实际利益出发,第一,你浪费了不少年的感情和金钱,没有得到感情方面的回报,第二,她现在13岁,正是性格的转变时期,如果你愿意的话,你们的感情在未来4年左右还是有机会好转的,前提是你必须得像亲生女儿一样对她,抱着不求回报的态度,是人都会感动的。第三,如果你做不到,再忍受几年,过了18岁恐怕她自己也要主动跟你们脱离关系了。最后再多说两句,虽然你为自己浪费了金钱和感情而感到委屈,但是你们也耽误了她的童年,她是可怜的孩子,亲生父母不要,养父母又没有足够的耐心。或许当初会有一个更好的领养人,或许她当初早被饿死,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也许都是命中注定,没有责怪你的意思,只是同情孩子的命运

因为当初有迫不得已才将子女送养吧!

将子女送样这种情况大多在农村地区出现得比较多,因为有一些农村人的思想比较传统固执,且没读过什么书,所以就将老一辈的说辞奉为,祖宗说只有男子能继承家业传宗接代,那就一定要生出一个男孩来。

这是上一代人的固执,她们是过渡时期的一代人,所以她们的一些落后思想是可以理解的。理解,但是不代表我能够赞同,所以现在就这一现象来探讨。

在我们家农村这边,被送养出去的子女分为两种,一种是就此切断关系的,一种是说好以后按亲戚那样去走动的。我二伯家当年就是想生一个儿子,一直没有生到,最好生了八个女儿,一个是被我姑抱去养,一个有送给别人。送给别人的那个我不认识,是我的堂妹,她出生的时候我也还小,在此就不细说。但都是说好要按亲戚那样去走动。当初送的时候也是万分不舍,送我姑的那个,是因为我姑没女儿想要一个女儿,被我姑抱去了两天,我二伯母又去抱了回来,后来奶奶和姑姑好说歹说才让我姑抱去养

这是听我妈她们讲的,我堂姐也是经常来我二伯母家,长大后结婚的那天,按理她应该在结婚当天喊我二伯母做“妈”的,但是她心里有怨气吧,就是不肯喊我二伯母做妈,我二伯母很伤心,但是我觉得我能理解我姐,当初为什么就要把她送出去。我和我妈说换做是我的话,我也是无法接受,即使是我的亲姑姑,但是亲生父母不是姑姑,如果是不要了我,那现在长大了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喊“妈”。配吗?

我妈说我小孩不懂事,大人也不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养,但是我姑姑只有一个小孩,我姐过去,肯定是要过得好一点的。我能明白确实是有为孩子的未来着想,但是生了就要自己养,如果养不起就不要生出来 。

所以,为什么送给别人了还去看,那是因为父母他们知道自己有个孩子,他们当初却把他送了出去,他们觉得愧疚了想去看看他。他们还认为那个孩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 ,但是他们做出这样的事情是很不负责任的。这对一个被送出去的孩子来说是巨大的伤害,他们觉得自己是被遗弃的孩子。

所以,我觉得为人父母不是把孩子生出来就可以的,还要保证能够养育他,爱惜他,才是合格的父母

法律主观:

一、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有哪些

(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用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等,都体现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精神。这个原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上一个原则强调的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基本宗旨,而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实质性原则。收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具体的收养关系都涉及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权益。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利,正确地履行义务。应当注意的是,收养人从事收养行为,除了具有道义上的价值之外,往往也蕴含着一定的感情方面的和生活方面的正当的、合理的需求;他们在履行了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之后,有权得到正常的回报。不论是漠视被收养人的还是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利于建立和发展正常收养关系。

(三)平等自愿。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收养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这里的自愿,指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每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独立作出的,排除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胁迫。由于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因此,这里的“双方”主要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送养方和收养方。但是,按照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有一定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无论是收养关系的成立还是解除,都应当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这个原则是收养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尽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的联系,但是通过法律的拟制,他们之间已经具有同于父母子女的社会地位,除了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同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解除,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一般的非亲属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最少相差16周岁(被收养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而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必须辈份相当;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都是考虑了伦理的要求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需要。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何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 计划生育 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三、收养关系有哪些程序要求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新民法典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养父母想要领养孩子也是需要符合一定资格的,并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才可成立法律上认可的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是被亲生父母送走的。因为生父嫌我是个女儿,送走后又生了一个结果还是个女儿,想想就算了就养着了,后来生父经常喝酒打生母说她生不出儿子,生母跑了,一辈子没找到。

我3个月大被我养父母收养(至今他们都不知道我已经知道了这个事实),他们不孕不育,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给我喝好的奶粉,穿像样的衣服,供我上大学。对我学习上不吝啬,在他们的经济范围下给我最好的。

后来初中的时候养父和妹妹有来看过我,但我当时并不知道他们是谁,养父母说是爸爸的朋友。而我也就当真了。

之后是因为我上大学了,妹妹跟我QQ上说了这一切(以前加的),我当时都是懵的,又恨又憎,不敢相信。

妹妹说生父得病癌症了,希望我去见他一面,我犹豫到底要不要去。

第一,完全没有感情,和陌生人一样。

第二,非常生气痛苦。

但是我当时心软,想着端午快要放假了,我就买了火车票,约上了我闺蜜准备去。结果还没到我去了,人就没了。最后没有去成。

妹妹偶尔会联系。你要说我什么感觉,就是当时很难受,就是很难受。我居然是一个被亲生父母嫌弃的孩子,但是我的养父母却把我当宝。我始终放不下这个点,我也不想戳穿这个谎言。我觉得戳穿的话,养父母肯定心里会更难受。

现在我已结婚生子,非常爱我的家人女儿,不能理解女儿这么可爱,怎么可以嫌弃而送人,那是自己的宝贝啊。

现在我还是跟以前一样跟我养父母相处,经常回娘家,计划着下次带出国去玩。

我想我应该会保留这个秘密到老吧。

最后说一句,未经他人苦,莫劝人善良。不接受道德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