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手续:1、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手续:
1、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送养人在登记时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送养时还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也要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送养登记。
综上所述,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领养孩子已经成为了很正常的一件事,有的是因为自己无法生育,有的也是出于善心,不过无论是哪种都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关于领养也是有许多要求的,不符合要求是不被允许领养的,接下来我就给大家整理一些有关领养的相关资料。
一、领养小孩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_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二、领养的流程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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