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如何写会计分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在节假日无偿赠送他人时,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该行为,具体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例如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
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如何写会计分录?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在节假日无偿赠送他人时,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该行为,具体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例如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哪些行为被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什么是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或是为了增进与合作伙伴的感情,企业通常会选择送礼的方式来实现,那么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的会计分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无偿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科目是什么?
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营业外支出科目是什么?
企业通常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来核算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库存商品科目是什么?
企业应设置
库存商品
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
生产成本
科目转入
库存商品
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方法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视同销售的行为都有哪些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方法怎么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物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属于我国增值税列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外购小物品赠送客户,属于外购的物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这个情形,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税款。
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得税也需要看用途,基本没有离开企业不用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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