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企业将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是的如果对方不要发票,企业可否不开具发票,可以不开,除非专管员要求你必须开。而是将这笔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将销售额及税额直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票收入”一栏? 可以的,如果数量
企业将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是的
如果对方不要发票,企业可否不开具发票,可以不开,除非专管员要求你必须开。
而是将这笔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将销售额及税额直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票收入”一栏? 可以的,如果数量不多,客户又不要求发票,有些企业就会把这部份收入不入账了,及不交税。
会计制度规定:样品费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1如果单位·是·一般纳税人;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库存商品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是小规模做: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库存商品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厂家免费赠送的样品时,为取得更多利润而出售免费样品,销售免费样品时,如何做账?
销售免费样品如何做账?
1、收到免费样品:
借:库存商品
贷:其他应付款-样品
2、销售免费样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销售免费样品后进行确认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样品
贷:营业外收入
样品免费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因此企业免费赠送的样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通常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就应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
购进产品样品的账务处理
产品用作样品,是否入库怎么入账和出账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购进产品样品的账务处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至于账务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先从主导该行为的企业(假定为该样品的生产厂家)的业务处理开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 —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增值税方面,对于变价销售和无偿赠送两种情况,无疑是要计征增值税。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变价销售和无偿赠送两种情况。
名为样品,实际具有折扣性质,即按经销商、客户采购量供给一定数量的样品,这具有供其展销和鼓励增加采购量的双重意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增值税方面,虽然有观点认为,相关规范中所称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中曾明确,对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可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通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实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转换为价格折扣并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以按折扣后金额计缴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曾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可比照分析确定自身业务属于上述哪种情况,从而确定相应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
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
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
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因此,第三种情况不应对其按照公允价值全额做纳税调增。那么,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是否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呢?样品绝大多数是赠送给企业客户的,但也不排除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使用,对此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执行。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赠送免费样品的税务处理方式
尽管财企[2003]095号文件在2003年就颁布了,但这一财政规定几乎不被人们所知晓。偶有少数企业财务人员获悉此文,但在与税务人员交涉时往往不被认可,甚至被告知:财政的文件上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章,不是联合发文,故企业可以据此进行会计处理,但不适用于税务。财政的文件真的不适用于税务吗?根据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与处理的一般原则要求,凡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执行;凡税法未做规定的,按会计执行。因此财企[2003]095号文件适用于税务。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赠送免费样品的行为,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应该如下所述。对于第一种情况下随机免费赠送样品和第二种情况下对未购买产品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应按相关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用公允价值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对于第三种客户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免费赠送的样品在增值税方面可以参照财企[2003]09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免费赠送样品可以看作在客户购买多个产品的情况下赠送样品的组合销售。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不同的赠送行为会计处理的方式不一样。大体分为成本价结转成本和销售折扣。
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
—赠品。
账务处理程序:
银行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全部处理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经济业务受理、填制与审核凭证,依据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确定会计分录。
2一方面根据传票逐笔登记分户账(或登记簿),涉及现金收、付的应登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另一方面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进行汇总,编制属于综合核算系统的科目日结单,轧平当天业务涉及的所有拜兵虹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
3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4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5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轧平当日所有科目的借、贷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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