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具有特殊苦难的父母可以将孩子送养,特殊困难包括配偶死亡、配偶下落不明、一方或双方有重病、一方或双方有重残、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非婚生育、一方或双方失业,无收入来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具有特殊苦难的父母可以将孩子送养,特殊困难包括配偶死亡、配偶下落不明、一方或双方有重病、一方或双方有重残、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非婚生育、一方或双方失业,无收入来源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只要合法送养就可以。
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而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把孩子放在孤儿院或者福利院门口,一走了之的行为是涉嫌遗弃的!如果本人确实无力抚养,可以办理送养手续。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1),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合法的送养孩子,要求严格,主要是父母亲很能证明自己无力抚养,建议和社区,民政部门联系沟通。
未婚生育,婚外生育,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救济。
可以去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今有的公民因为不想要生孩子或者不具有生育能力,于是就想要去领养孩子。但此时却不知道领养小孩去哪里领养。就目前的规定来看,要想领养孩子首先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领养孩子。
法律分析:可以去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今有的公民因为不想要生孩子或者不具有生育能力,于是就想要去领养孩子。但此时却不知道领养小孩去哪里领养。就目前的规定来看,要想领养孩子首先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领养孩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法律分析:1、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4、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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