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这个不要记在心上,老板和你只是雇佣关系,你走了,他也没有损失,老板不会在乎你,我们是 社会 底层的小强。你也许会失落,但是没有任何意义。 有几年时间,原公司老板多次提及对经销商控制管理的懊恼,甚至破口大骂经销商就是王八蛋,有奶便
这个不要记在心上,老板和你只是雇佣关系,你走了,他也没有损失,老板不会在乎你,我们是 社会 底层的小强。你也许会失落,但是没有任何意义。
有几年时间,原公司老板多次提及对经销商控制管理的懊恼,甚至破口大骂经销商就是王八蛋,有奶便是娘之类的话。隔了一年,公司调整了销售模式,老板又不断向员工灌输经销商是我们的合作伙伴,是我们公司的兄弟姐妹。前后转变之大令员工乍舌。
老板的思维多变在职场中很常见,你能不断为老板创造利润,那就是优秀的员工,当你不能持续贡献价值,那你就是要被淘汰的不好的员工。
干了十几年被辞退,说明你已跟不上公司发展干了十几年仍然被辞退,可能曾经很优秀,也可能被老板关注,但是在公司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势必会有很多老员工跟不上节奏的问题。
既然已经无法为公司创造利益,甚至还可能拖团队后腿,老板巴不得快点将这类员工辞退。
老板没有义务为辞退员工送别,这很现实于情于理来说,老板对员工应该有关怀,比如之前公司曾有对满10年员工的特别奖励。这是针对还有的价值可贡献,跟上公司发展步伐的员工。
对将要辞退的员工来说,老板并没有义务,要针对这些人做出什么动作。除非曾经有巨大贡献和突出成绩,老板不作出姿态会对其他员工有不利的负面情绪,这种情况下老板给辞退员工送别才符合对利益的追求原则。
理清位置关系,就不再心理失衡其实,老员工有失落情绪可以理解,毕竟在一个企业付出十几年很不容易。
但是职场中无过不代表有功,十几年的付出不代表你就应该享有特别待遇。毕竟说到底,员工与老板的关系就是对立的,两个位置能否协调的连接在一起的关键是利益,一旦失去利益连接,其他的关系,也就不再牢靠。
总之,十几年的老员工被辞退从 情感 上应该得到公司的尊重,但这不是必要程序。想要获得更多尊重,不断精进并贡献自己的价值,才是职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对于这种情况真的不要太玻璃心,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无论是老板的原因,还是自身的原因,都不要想太多。但工作十几年被辞退,若是公司经济型裁员,那不能怪你,但如果是你个人问题,也就不能怪老板不表示。老板又不是你亲戚家人,你想要他表示什么呢?该发的工资发了,该缴的社保交了,老板的义务尽到了,一场交易而已,也就没啥了! 至于额外的表示,愿意给,那是老板的情分,不愿意给,也是老板的本分!更何况是被辞退的!
温馨提示:以下内容会说得比较直白,可能会让人 情感 上不适,但这就是现实,不得不面对!
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可能出现在老板和员工自身两个方面,如果说出来对你造成二次打击,那得见谅,真的心要放宽!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重,把自己的生活过好就行了。
虽然员工工作十几年,但对公司没有关键价值,甚至还有负面价值,所以辞职或辞退都不影响!你工作了十几年,真正算得上工作经验的可能只有一年!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可能很多员工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多年,成为了公司元老级的前辈员工,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认为新员工都不行,认为公司离开自己就会受到影响。
一、这里可以直白地说:公司里有80%的员工,做的工作对公司有贡献,但没有核心价值,这种贡献和机器人没有太多区别。
举个例子,在组装电子产品外壳时,需要通过打螺丝,或者摁卡扣的方式。有的员工在这个岗位上做了十几年,非常熟练,因此每每都骄傲地向新员工说:你看看你们做事情这么慢!但现实状况是,一个新员工只要连续做1-2个星期就能达到他的速度。那大家说这十几年的工作年限,对老板来说有什么关键价值?更多的只是 情感 上的!
实际上,包括一些公司的文职岗位员工,也是一样,动不动就说自己有5年工作经验,能力强等等!实际上他5年做的事情,一个出入 社会 的人一年就能学会。
这些机械式的工作,注定是廉价的,说白了,只是这些岗位暂时还没有很好的机器人自动化方案罢了。看到这里,你还觉得你十几年的重复工作很有意义吗?
再拿公司的文职岗位来说,经常有人炫耀,看我做的表格、ppt格式多漂亮,而现在呢?直接系统生成表格,ppt都是套模版修改,因为老板也聪明了,表格、ppt是用来传达工作数据内容的,应该把时间花在这里,而不是把时间浪费在化妆美观上。
所以,工作十几年的员工,和工作两三年的员工并没有什么区别,那剩余的就是看和老板的 情感 了!
二、自以为老员工,但却不断地给新员工传递负能量,这种能做十几年,已是老板最大的表示!
有一种老员工,可能从工作第三年开始,就一直各种抱怨公司这个不行、哪个不行,动不动就说”要不是怎们么样我早就离职了“,要么就说“昨晚今年,我打算辞职了”。结果把其他员工说走了,把新员工说走了,自己做了十几年还没走!这就反应出什么问题?说明这个人是真的不行,不但能力一般,人品还有问题。
这样的老员工能做十几年,若不是老板忍着,能做这么久?这恐怕就是老板最大的表示了!
还有一种老员工,做事也积极,做事结果也不错,但就是喜欢抱怨,甚至会挑唆部门关系,占着自己是老员工,和领导顶,说同事坏话。认为自己资历最老,不把年轻的领导放在眼里,带头不配合等等。这种员工,老板巴不得早点走。但老板就碍于 情感 和面子,不会主动这样做,因此真的到了不得不辞退的时候,老板心里是巴不得的!这种情况下,你还想要老板表示什么?
一些有关键价值或有 情感 的员工,一般老板还是会惦记的,但不是所有!如果说以上情况是员工自身的问题,那么这里就要说说老板的问题,老板也有好老板,这里说个例子。
记得公司里有一个一线的员工,做了13年了,生产线上基本哪个工位他都做得非常熟练,几次也想提他做生产线的管理者,但他都拒绝,说只要把这些基本事情做好就行,自己没有那么多精力去做管理,也不想去做。这个员工是个很开朗的人,为人处事非常不做,又与世无争,每月拿那么多钱就行。后来,他孩子在老家上高中,他要回去陪读,因此不得不辞职,按理说个人原因辞职,啥都没有,更何况是1000多人工厂里的一个一线工人。但老板主动的额外给他5万元,当然,这个不叫经济补偿,记得当时叫的是“长期贡献奖”,并且表示等他孩子考上大学后,继续来公司上班。
实际上,这个员工如果仅仅从工作内容上来说,对于公司也并没有产生关键价值,但他的日常表现和公司的 情感 ,比一般的员工要好,给公司带来的是积极正面的信息,所以即便是他自己辞职,老板也会表示的。
当然,不排除一些老板的人品真的是不怎样的,就想着如何算计员工,从员工身上扣一点钱下来。别说表示表示了,巴不得连离职工资都不想发,但这种老板自有天收。
大部分老板还是处于中性观点的,也就是说该发的工资肯定发给你,该有的福利也会让你享受,但你离职后,要不要表示,则要看老板的心情。
总的来说,做了十几年被辞退,确实会很难受,但老板表不表示,都不要太在意了!
你觉得老板跟你没感情,你干了十几年自己要走了,连个话都没有。老板还觉得你做人不行,给你那么多工资了也留不住你。站在各自的角度各说各的都有理。
一般能做到很大老板的,往往都把感情跟雇佣关系分得很清楚。你在老板那里上班,老板给你发工资,两不相欠。你走了,老板给你留句话,算是热情。不留一句话也没什么,反正都要走了,何必在乎一句话呢?
我觉得大多数的 社会 底层往往有一种非常奇怪的想法。往往会觉得别人对他没有感情,往往会认为自己给人家当牛做马做了这么久了走了,人家多少应该说句话。殊不知对于老板来说,一个普通员工的离职对老板来说几乎在心里已经惊不起什么涟漪。
离职走人,本质上就是解除劳动关系,我怀疑就是你不在我这干活,我不给你发工资,没句话也很正常啊。
1、看公司的规模、老员工的职级。
如果公司很大,而这个老员工的职级又比较低,跟老板隔着好多层,那么一般走了也就走了,不会惊动老板,老板没有表示也是正常的。
或者平时公司该表示的都表示了,比如发5年贡献奖,10年贡献奖等等,现在走了就按正常程序走吧,老板不会额外再表示。
2、看老板个人风格。
有的老板比较重感情。一个公司的 历史 很少有超过70年的,在公司干十几年的员工应该是凤毛麟角,跟上上下下的人,包括老板应该很熟了。这个员工被辞退,只要不是犯错误,老板一定会有所表示。
有的老板就是纯粹的商人,重利不重情。老员工走了,说不定可以招一个工资更低,更能加班的年轻人。
3、看老员工自己,既然题目里提到了“被辞退”,那就要问题原因了。
有的人是自己主动离职,这比较可惜,但如果被辞退,那要么是犯了错误,要么是能力与岗位不匹配,要么是老板进行“清洗”。
无论哪一种,都不是好事。老板避而不见都来不及,怎么还会去表示呢?
许多事情得一分为二的看,是工作了十几年?还是努力工作了十几年?
1:我们知道,有些员工哪怕是干了一辈子,只是工作了几十年。尤其是现在,人工费越来越高,很多人只看到工资这一块。其他方面的隐形费用,不比工资低,所以用一个人工,他的成本应该是工资的两倍。所以很多人,那怕是在企业干了一辈子,产生的都是负价值。像这样的员工,你该感谢的是老板,老板给了你工作机会,老板给你养家糊口的工资。离开时老板不见你,没有跟你说一句话,也是应该的。
2:从上述问题看,干了十几年,还是个统计,可想而知,应该是个不追求进步的人。现在企业经营非常困难,老板是要的是能干的人才,人才是免费的。老板投资搞企业,他的目的是盈利的,所以去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企业不养闲人,团队不养懒人。希望大家要站在企业家的角度想想,而不是一味的去谴责企业家。
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被辞退,老板什么表示都没有,很正常啊!甭说员工被辞退,即便是员工正常退休或者离职,难不成老板都要有所表示?提出这个问答,无非是想说,老板应该有所表示。其实,不是老板无情。实在是,老板根本就没有必要有所表示。
一、何为辞退?
所谓辞退,百度有关条文发现,辞退员工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违纪辞退,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员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另外一种辞退,指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情况,依据国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二、为什么被辞退?
看完上述条款,需要提出几个疑问。如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属于正常辞退,那单位里就不可能仅仅十几年的员工被辞退,而是一大批员工,不管工龄多少年,大家都要被辞退,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仅仅是这位工作十几年的所谓老员工被辞退。如此看来,这位老员工并不是被正常辞退,而是违反了企业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如果是这样的话,作为企业老板有必要有所表示吗?一旦表示,老板是不是在助纣为虐?反过来,被辞退员工还好意思要求老板有所表示?
三、正常辞退就应该有所表示吗?
当企业推行内部改革,实施精减人员的政策后,一大批员工面临被精减辞退的命运,作为企业来说,自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那是企业行为,还轮不到老板个人出面吧。何况,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被辞退并不是正常辞退。
当然,工作十几年的员工被辞退,不管什么原因,如果自己觉得委屈,认为企业应该有所表示,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者法律渠道解决。但就目前情况看,提请老板有所表示的希望很渺茫。
老板当然不会有任何表示了,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为了不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金,都会用各种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从而来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老板想的是如何减少自己的开支,缩减成本,怎么可能主动给你经济补偿金呢?所以如果公司违法辞退,你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和你说啥,辞职了,就赶紧走,听那些虚伪的问候有什么意思。
这个真没必要去想,企业的人,来了走,走了来,天天如此,老板天天过问这个,还工作不了。
辞职了,换个地,工资一样不少,一切都好。
早该走了
其实就是下岗职工了,无论是私营还是国营的下岗的
201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4,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补缴档次分几种。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缴费时间
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
■特别规定
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
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
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
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失业保险证明,身份证,申请书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退保申请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请问社保退保申请怎样办理退保后有多少现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两种情况:1、外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该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
新劳动法养老保险的规定
我的父亲一直在原单位上班,公司给办理了养老保险金已经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时间我父亲意外突发心脏病去世了,作为子女可以要求返还么可以继承么1不可以要求返还2不可以继承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个人是不能补交社保的,只能在单位帮你补交。
其实不补都可以的,影响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给。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我所在的单位在我在职期间欠缴3年的养老保险。我现在已调离此单位,在调离过程中要求补齐但原单位未补交。现在原单位正转产清算中我如何写养老保险补缴的申请
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炉了!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范围: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可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完成补缴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基数:无当年工资证明可按当年社平工资的100%或60%为补缴基数
关于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对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滞纳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收2年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通知还明确,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养老金:
补费人员纳入统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补缴流程:
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欠费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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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被单位辞退,除了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扩展资料: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企业辞退的原则: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劳人劳[19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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