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封建社会中为什么会有童养媳?童养妻的生活怎么样?2、童养媳是什么?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历史上有哪些受害者3、童养媳在古代怎么生活的,为什么会有这种习俗4、有谁知道“童养媳”是怎么回事啊?5、童养媳—一十三岁的母亲6、把未成年人送给
- 1、封建社会中为什么会有童养媳?童养妻的生活怎么样?
- 2、童养媳是什么?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历史上有哪些受害者
- 3、童养媳在古代怎么生活的,为什么会有这种习俗
- 4、有谁知道“童养媳”是怎么回事啊?
- 5、童养媳—一十三岁的母亲
- 6、把未成年人送给别人当童养媳算什么罪阿
古代的童养媳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我国古代甚为流行。那么,童养媳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群体,她们的生活到底怎么样呢?说白这都是没有钱惹的祸,屡禁不止,即使当下也要存在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一探究竟!
首选,我们来看一看为何童养媳?童养媳也叫“待年媳”、“养媳”,顾名思义就是从小被婆家抚养,待女孩待长到十四、五岁时,正式结婚。童养媳在古代非常普遍,特别是清朝时期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要说这个童养媳的历史可就很久远了,最早在三国时期就有记载童养媳的现象,《三国志》提到:“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而童养媳的婚俗约于宋朝出现,并逐渐成为了一种社会的普遍现象。
抛开古代帝王以及富贵之家童养媳的特殊原因外,要说这个古代民间的童养媳产生的原因就非常简单了,就是没有钱惹的祸。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穷人根本就没有钱娶媳妇,跟我们现在有些地方拿不出天价的彩礼有一拼。而男方抱养童养媳不需要彩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于是乎,就在民间出现了之前帝王才有的童养媳这个奇特的婚姻形式,并且一发不可收拾!
这些童养媳到底从何而来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从外地或者灾区抱养的女婴,要么就是路边的弃婴,要么就是贱价买回的幼女;二是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还会互相交换女儿,互作童养媳,免了结婚的花销,跟换亲差不多了;三是一些富裕家庭认为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生养女儿就是在帮别人家养媳妇,因此,富裕家庭把女儿送人家当童养媳的大有人在。古代养女儿是建设银行,而我们现在是倒过来了!
古代的童养媳一般都比都会比男方都要大一些,从小照顾男方。这些童养媳被抱养回来后,不送去上学读书,从小在家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形同奴婢,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等到圆房的时候,如童养媳不肯,就采取强迫手段圆房。当然,也有一些童养媳就比较幸运了,遇到了一个好婆家,被视如己出,在婆家过着不错的生活。如果未婚夫在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当然还有一些则将其卖作女婢,甚至娼妓!
这些童养媳和丈夫在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姐弟或兄妹,他们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是难以建立爱情的。总之,古代的童养媳是特殊历史时期畸形的社会存在,虽是一种解决婚姻和传宗接代的额无奈之举,但是对于这些童养媳有点太不公平了。
对于我们大多数新时代的人们来说,童养媳很多人估计连见都没见过。童养媳是我国封建思想下的恶俗,这队女孩子来说简直就是任何与身体上的双重摧残。本应该是成长的年纪,但是最后却成为了人家的媳妇,没有任何人权可言。第一次知道“童养媳”这个概念,是在很小的时候看一部叫做《婉君》的电视剧,当然那是一部言情剧,焦点绝不是在婉君身不由己的命运多么可怜上。
《婉君》剧照
童养媳,也叫“待年媳”、 “养媳”,是由婆家养育的女婴、幼女,等到成年后正式结婚,这种现象在清代尤为普遍。
宋朝时,上层社会就开始盛行童幼许婚。宋英宗高皇后少小时鞠养于皇宫中,英宗此时也在皇宫内,与皇后同年,仁宗谓“异日必以为配”,长大后二人遂成婚,生神宗(见《宋史·后妃传》)。这种情况在同时期的金朝也一样普遍,金世宗曾说:“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见《金史·后妃传》)
准确来说,我国古代并无童养媳的称呼,但这种形式却很早之前就出现过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实行的“媵制”,即女子出嫁时,尚年幼的妹妹与侄女随同出嫁至夫家,妹妹与侄女长大后就做了夫君的妾。秦汉以后也有变相的做法,即帝王把贵戚之女自幼选进宫,成年后即为帝王嫔妃,若自己不喜欢,就赐予王室子弟为妻妾,这其实就是“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意思是说,一国的诸侯娶他国的女子为妻时,嫁女方应有两个同姓国派送的女子和男子去陪嫁,而且陪嫁的女子是“娣”,即妻子的女弟;陪嫁的男子是侄,即是兄长之子。诸侯可以一次性娶妻、媵、娣共九人,然后便不能再娶。
这些随嫁的侄娣如满十五岁以上的,“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如果这些侄娣不满十五岁的,就等在父母国,年长后再送到夫家,如:“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妇者,待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我们所熟知的姐妹同嫁一夫的例子就是尧将自己的二女嫁给舜,《尸子》有“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即把娥皇与女英两姐妹同时嫁给舜,娥皇是嫡妻,女英即是媵妾。
《芈月传》中的芈月就是媵妾
童养媳的习俗真正的形成应该是从北宋开始,晁补之称:“民间女幼,许嫁未行而养诸婿氏者,曰‘养妇’。”(《鸡肋集》卷六七)“息妇”这个称谓到了宋代才出现,“息”字本是“养育生息”之意,后来变为“媳妇”。
宋代在婚姻论财和童幼许婚习俗的影响下,童养媳逐步流行,成为民间习俗。《元史·刑法志》载:“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童养妇”见于正式法律并成为社会问题,反映宋元之际童养媳业已成为社会习俗。
童养媳对于男家来说既省却了一笔聘财,还增添了一个廉价劳动力;对于女家来说,不但解除了抚养的负担,更无须为女儿长大后置办嫁妆费力。这对于聘嫁费财的一般人,特别是贫苦人民来说,是一个解救的办法。
然而,“养妇”一旦进入男家,便成了公婆虐使的对象,等待她们的往往都是起早摸黑,身心备受折磨,说是媳妇实为奴婢。世俗所谓童婚、饼亲、娶小媳妇、小过门、定房等都指这种婚姻。童养媳又称媳妇仔或小媳妇。这种婚姻使妇女地位更加低落,成为宋元以来摧残妇女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婚姻形式。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家中出现生病的人或者男孩子先天有疾病,也会娶一些女孩子,意思是要“冲喜”,这也是童养媳的一种。
清代时,许多地方对于童养媳婚姻,都有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如女方无须陪送嫁妆。江南地区都有明文规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礼节钱,女家也不陪嫁妆。
其实,这种情况不限于江南地区,全国各地均有此等现象。如湖南《桂阳县志》卷四《风土》载:“近来无力婚嫁者,或血盆抱养,或数岁过门,礼物颇为简易。”又如望江地区“抱童养媳很简便,女家不陪妆奁,男家不送聘礼”。广西《贺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载:“至于童养媳,多由贫家子女无力婚嫁,就幼时为儿接妇,长始合卺。”江西《万载县志》卷一《方舆·风俗》载:“又有童养媳,聘金、奁具皆省而为之。”四川《乐山县志》卷三《礼俗》载:“近或破产侈妆奁,农家利童婚,则鄙矣。”
童养媳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家庭都不用为嫁妆头疼,从小被人抱养到大,娘家人就不用再去操心嫁妆的事情。有些地方在童养媳“圆房”时,娘家会送一些嫁妆过去。如四川《万源县志》卷五《教育门·礼俗》载:“至贫家养女四五岁,即由男家接去童养,为‘接小媳妇’。待男女成年结婚时,母家始制备被盖、箱笼等物送去,名曰‘圆房’。”这时送去的被盖、箱笼实际上只是象征性的嫁妆,与“奢嫁”的嫁妆相较,那是天差地别了。
即便是象征性的嫁妆,也只是个别地方才有的,很多地区都没有这个说法。童养媳自抱到婆家那天起,她就是婆家的人了,死活都由婆家说了算。
《窦娥冤》中的窦娥也是童养媳受害者
童养媳在夫家多受婆婆的虐待,婆婆为了今后好使儿媳妇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便想方设法制服她,打骂是家常便饭,并强迫幼女从事各种繁重的家务劳动,童养媳往往敢怒不敢言,身心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清代著名文人郑板桥曾写有一首同情童养媳、指责婆母的诗,题目叫作《姑恶》里面说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难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锫。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讽刺的是,元明清各代对指腹为婚、童婚等在律法上是禁止的。《元史·刑法志》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明《户令》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清律沿用此令。然并卵,在民间这种现象仍然盛行,不能革除。
童养媳成为“习俗”以后,指腹婚、童婚借尸还魂等等恶俗,长期不衰。民国时期的贫苦人家,有男婴往往托媒取他家女婴归而抚养,等待成年婚配,称为“抱小媳妇”。甚至有些乡村,尚未生子,往往依“插朵花儿待儿生”的观念,抱童养媳入门,称为“望郎媳”。这些落后婚姻习俗造成许多社会祸害。贩卖人口者往往以童养为名,诈骗钱财,贩卖女子,行为令人发指。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童养媳这种行为才真正得到了治理与遏制,真心希望这种现象彻底消失,不要再“死而复生”。
说起童养媳,在我国历史上一般称之为养媳,要说童养媳的生活和状态是什么样的,其实就是字面理解就行了。一个被婆家养大的媳妇,由于是在年幼的时候就被接近了婆家,所以在养媳的前面再加个童字。因为媳妇是婆家养大,理论上她可以被称为养女,所以童养媳的婚姻,也可以理解为抱养他人的女儿作为养女,然后等待自己的儿子到适婚年龄,送养女和儿子圆房生子的婚姻。
童养媳的源头目前已经无法考究,但因汉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岁时就被送进宫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符合我们对童养媳的基本印象,因而童养媳目前一般被认为在汉朝时就已经开始雏形。
而童养媳婚姻存在的巅峰,目前被公认为明清2朝,根据学者郭松义先生考证,全国有童养媳记载的州县为561个,而当时清朝总共州县数为1724个,若以上诉数据为基础对比,在清朝的时候,中国3524%地区都有童养媳问题。
清朝的采蘅子著《虫鸣漫录》时,就写道:有养媳十二三龄,依夫姊而居。
起源于明朝中后期豫剧,所创作的名曲《蓝桥会》更是直言:韦郎一去无音信,我在中途遇强人,卖与蓝家做养媳,从此跳下陷人坑。
明清流传的民谣等郎媳也唱道:二十岁大姐十岁郎,夜夜困觉抱上床。说他夫来年太小,说他儿来不喊。
清朝文人沈复所写《浮生六记》中,甚至亲自描绘了自己将女儿送去当童养媳时,作为父亲的悲痛欲绝。
那么问题也来了,都是爹妈的心头肉,在古代中国的父母们为什么要狠心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别人当童养媳?难道他们忍心?难道他们心狠毒辣?
作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惯例的习俗,我们已经不能从个人的善恶层面去判断。否则我们能说中国古代的父母都是大恶人?
童养媳的出现,本质上依旧是我们宗法制延续出的大家长制所产生的糟糠,在宗法制下,子女和老婆被物化成为了男人的私有财产,子女即使成年,依旧是父亲的附属品。而包办婚姻正是这种附属关系的直接体现。所谓的童养媳婚姻,即是父亲作为家长使用包办权的一种方式。
而诱使作为家长的父亲,选择童养媳婚姻的原因,主要有2个,第一原因是假如父亲所主导的家庭是贫穷,生下女儿时出于无力养活的考虑,就把她送入富裕人家当童养媳,这样一来父亲也不用承担更多的生存压力,女儿也能活下去,理论上也是一种宗法制下的无奈爱。
第二原因则是夫家的理由,中国古代正式的婚姻,是需要行媒妁之言、大办婚礼,每一步都是要花大把的银子,实际操作下来,一般的家庭是难以承担,而童养媳因为是自己养大的,就没有上诉的需求,婚礼那些都要简单很多。客观上养媳降低了男人娶亲的成本。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都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童养媳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宋史后妃传》载,仁宗的所宠幸。“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于是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童养媳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所谓童养媳,就是从小被人抱养,长大成年后,就要成为那家的儿媳妇。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 在旧社会,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这一天,童养媳和新郎只须换上一套乾净的衣服,办几桌简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就行了。这样的操办婚事,既省事又省钱。 贫民家里收养的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一个就是从道旁路边拣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这些女孩被抱养回来后,不送去上学读书,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等到长大要“圆房”时,如小女孩不肯,就采取强迫手段“圆房”。所以这些童养媳,从小就被迫扮演了一个小媳妇的角色。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但还有一些偏远地区仍未认真重视,童养媳现象依旧存在。我在网上看到的一些资料介绍,福建有一个叫坪洋村的,全村大大小小的童养媳就多达近千名。其中还有的同未成年的童养媳结婚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亦不乏其人,如福建的龙吟镇有个26岁的罗姓村民,因家庭和个人原因一直没有娶到媳妇,同镇的有一个8岁的黄姓女孩因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经人撮合,罗家就将这名女孩收养为童养媳。5年后,罗家见这女孩的生理期出现反应,于是就大张旗鼓的操办了31岁的儿子和未满14岁的童养媳的婚礼,婚后没有几天,镇派出所就来人将这位大龄新郎逮捕法办,罪名是强奸未成年的幼女,这名童养媳也因此得到了解救。 童养媳陈秀 艾青曾写过一篇脍炙人口的歌颂童养媳的文章,《大堰河——我的保姆》 编辑本段历史背景 最早从三国时期就有记载童养媳的现象,《三国志》提到:“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童养媳的婚俗约于宋朝出现,但类似童养媳的婚姻于更早的时代就有出现,例如汉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岁时就被送进宫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实际上也是童养媳的性质。宋朝起历代均有不少文献记载童养媳。直至民国初年,童养媳仍然普遍存在。台湾的童养媳约于1970年代开始消失。到了21世纪,这个习俗在中国某些地区如福建省一些偏远的乡村还依然盛行。 编辑本段出现原因社会习俗 明代童养媳婚书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认为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并增加劳动力,而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 生养女儿宛如帮别人家养媳妇,嫁女儿时还要忍受一次亲人别离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儿送人家当童养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许多人家一生出女儿,即便有能扶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换,买卖,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规划等。同时嫁娶或买进来的女孩多半做为儿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谓童养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儿,也多半会嫁娶买卖或送给别人家做童养媳。 由于古代亦有一夫多妻习俗,因此男孩长大成人后亦可再娶,童养媳成人后多半并不会成为阻碍男孩长大成人后的自由结婚意志。为此童养媳普遍成为古代社会的一种生活常态。 一些贫困家庭无力抚养儿女,就把女儿卖与富家子弟或家境较好的家庭作童养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为了节省儿子娶妻的费用,于儿子年幼时买一个女孩回家来当儿子的妻子,这样男家多了一个帮助劳动的成员,而女家则减轻经济负担,一举两得。也有些家庭为了让女儿得到较好的生活环境,就把女儿给较富裕的人家收养作童养媳。亦有少数是男家较为贫穷,为了攀附而为年幼儿子娶富贵人家的年幼女儿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还会互相交换女儿作童养媳,有些女孩在婴儿时已经被卖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长大,称为“婆养媳”。亦有一些被收养的女孩为了报答养父母养育之恩而自愿当童养媳。还有一种是本身没有儿子,希望藉收养童养媳,为自己带来儿子,继后香灯,称为“等郎妹”。 这些童养媳一般都会比男方大年纪,可以照顾未婚夫。 社会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习俗的一个原因。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13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编辑本段生涯演变 虽然童养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买卖婚姻的结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会有严重婆媳关系。但也有一些童养媳婚姻,是以属于买卖婚姻而成立,她们地位一般较低,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较为幸运的会有比在亲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还有机会接受教育,虽然她们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亲生子女(例如课余时要做较多的劳动、受到较为严苛的管教等),但在亲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读书,并过著贫困艰苦的生活。也有许多被婆家视如己出的,在婆家过著不错的生活。 到长大后,童养媳就会和丈夫圆房,仪式从简。如未婚夫于圆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有些婆家会把童养媳卖作奴婢或娼妓,或强迫童养媳改嫁他人。 西风东渐以后,女权意识高涨,社会多改采一夫一妻制,盛行个人意志与恋爱结婚,东方传统家庭伦常与道德崩解。所以虽然童养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这种婚俗始终是剥夺了童养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在现代提倡人权的价值观里被丑化为一种陋俗。 编辑本段夫妻关系 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进化心理学的韦斯特马克效应(Westermarck effect)认为,同一家族长大的儿童会发现彼此之间没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强烈的社会压力强迫他们配对也一样。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湾的童养媳制度发现理,在这种制度下未来的妻子会被带入家族内和未婚夫一起带大,难以完美收场,而且因为不知名的原因会导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发现一同长大、关系有如兄弟姊妹的儿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亦难以发生爱情。
希望采纳
高婆婆悲惨的命运打她出生就伴随着她。
她生在旧社会。出生不久,父亲就被抓壮丁。嗷嗷待乳的她和母亲相依为命艰难度日。
父亲被抓壮丁后一去再无音信,在那个兵慌马乱的岁月里,一个弱女子带着一个孩子过日子该是何等艰难,她家穷得叮当响,家徒四壁。
在高婆婆稍稍大一点时,她母亲就带着她四处流浪乞讨过日子。
高婆婆九岁那年,她母亲在乞讨的路途中突然大病不起,母女的生活一下子没有了着落。懂事的高婆婆为了给母亲治病,胆小的她还是壮着胆子走进当地一户富人家。
富人还算仁慈,听了高婆婆的哭诉,随高婆婆来到一堆草垛旁看了奄奄一息的高婆婆母亲,施舍了她们一些吃的和旧衣服,也借了她一点钱。
她千恩万谢之后,赶紧去请郎中来给母亲看病。
可惜,等她和郎中赶到时,她母亲已经撒手人寰。
富人帮她料理完她母亲的后事,她也欠了富人家的债,小小年纪的她根本无力偿还富人的债。
富人见她长得清秀,年纪又和自己长相丑陋的儿子相仿,就收她做了童养媳。
高婆婆走进富人家除了照顾富人儿子生活起居外,还要洗衣做饭打猪草。
稚嫩的肩膀从此担起了繁重的家务劳动,失去母爱的她也别无选择,有一口饭吃就已经是老天爷开恩了。
1949年初夏,在她11岁的时候,富人的儿子16岁了,富人就给他们办了婚礼,圆了房。
两年后,高婆婆就生下了她的第一个孩子,取名高爱华(高婆婆本姓肖,到富人家做了童养媳后随夫家姓)。
解放初期,举国上下到处都在打倒地主分田地。高婆婆虽然苦大仇深,但她因为做了富人家的儿媳,同样也是改造的对象。
她年纪小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加上自己受恩于富人家,已经成了别人的女人,她能怎么样呢?只能像一个漂流瓶一样,随波逐流,命运把她带向哪,她就把命安放在哪。
富人是个识时务的人,不仅老实配合改造,还给孙子取名高爱华。这个名字倒给他们家里带来了些许运气。虽说死罪不受,但活罪还是难逃。不谙人世的高婆婆也跟着遭受了不少罪,常替丈夫挨批斗。
世风日高婆婆丈夫不仅长得丑,还有点好吃懒做。虽然解放了,他丈夫的家庭每况日下,但他丈夫那小少爷的习惯倒不曾改,在家里,仍然是衣来伸手 ,饭来张口;在外面若受半点气,回家就对高婆婆拳打脚踢。公公婆婆有时候看不过去也不痛不痒的说说他们的儿子。事后高婆婆丈夫依旧喜怒无常。
儿子像极了她丈夫,尖嘴猴腮,一岁多时,两颗虎牙长成了长长的獠牙,因十分瘦弱,嘴唇都被牙齿撑开了。
上帝给了高婆婆一个长得这么着急的儿子,对苦命的高婆婆来说已经够惨的了,可却在孩子三岁时,硬生生地让他随爷爷奶奶先后去了天堂,无情地将母子俩强行分开,从此天各一方。
高婆婆快要哭瞎眼睛,命运为什么要这么捉弄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可怜之人呢
高婆婆十分感谢乡里乡亲对她的关心,她逢人便说:“孩子体量她,到天国里让爷爷奶奶照顾去了!“
何等善良的母亲!只是听者的心又是何等的酸楚啊!
她博大的母爱很快招来了第二个孩子。次年她又诞下一子,取名“来福”。
看来,高婆婆是真的苦怕了,她是多么希望能过上好日子,哪怕一天也好呀!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 ,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 拐卖妇女儿童罪(受刑人员)
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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