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沈阳开学的时间在5月29日之后,高二,初二年级全市同步返校复学;同日起,中职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错峰错时决定各年级返校复学事宜,其次,6月1日高一初一年纪和小学同步返校复学。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检制度,做好体温体征监测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礼堂办公
沈阳开学的时间在5月29日之后,高二,初二年级全市同步返校复学;同日起,中职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错峰错时决定各年级返校复学事宜,其次,6月1日高一初一年纪和小学同步返校复学。
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检制度,做好体温体征监测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礼堂办公室等活动区域已经进行了彻底消毒。
介绍: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疫情严不严重,而是第一,先挂肺炎传播途径多具有潜伏期不严重却不代表没有为了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更少人感染,第二学生抵抗力弱,一旦传染迅速传播开来,整个班来自整个学校都陷入危险之中。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习与安全并不冲突,必须保证孩子们的安全,不能拿针的生命去学习,第三疫情期间在家不乱跑就是作贡献学校人群聚集在学校,如果不能完全确保有疫情隔绝,不能确保百分之百安全,是不能开学的。
我们是农村,农村的疫情也不严重可见人们的安全意识有多强,疫情期间不乱跑,不谣传,不填乱保护好自己,保护好他人。
不影响,人民网沈阳12月9日电(刘珺)12月8日,沈阳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全市中小学有序恢复线下教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2月12日(周一)起,高三、初三年级,小学五、六年级恢复线下教学。
《通知》指出,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精神,按照《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73号)》要求,结合沈阳市疫情防控总体形势,按照科学精准防控和中小学分批有序恢复线下教学原则,经综合研判,具体时间安排为:12月12日(周一)起,高三、初三年级,小学五、六年级恢复线下教学。12月13日(周二)起,高一、高二年级,初一、初二年级,小学三、四年级恢复线下教学。12月14日(周三)起,小学一、二年级恢复线下教学,幼儿园开园。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属地批准后恢复线下教学。
“一区(县、市)一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切实压实属地责任。《通知》要求:各地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中小学校恢复线下教学的组织领导,依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一区(县、市)一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本着“应开尽开”原则,科学研判,统筹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线上线下教学的转换,确保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教育教学的影响。
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
家长和学生可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和家庭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学习方式。各学校要“一校一策、一班一策”制定方案,确保满足家长和学生需求;制定“线下+线上”同步课堂教学方案,做好教学设备保障,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师授课时,要充分关注因各种原因选择线上学习的学生;授课后,要与线上学习的学生及时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答疑。
中小学校要对校园环境进行一次全面清扫和消杀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对校园环境进行一次全面清扫,特别是对教室、食堂、宿舍、卫生室(保健室)、卫生间等重点场所,做好消杀和通风换气。返校前,要围绕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盘点和补充。
同时,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九版)和优化20条措施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及本学校应急处置预案,要开展多场景应急演练活动,确保流程科学、规范、可操作。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高效应对,快速妥善处置。
师生员工须持返校日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返校
师生员工须持返校日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返校。返校后,各地各校要加强校门管理,师生员工入校须核验身份、测温、戴口罩,教职员工需扫场所码;严禁无关人员入校,确需入校的,需进行身份查验,落实“四件套”,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严格执行晨午(晚)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落实校园重点场所的通风换气要求,加强校内教室、食堂、宿舍、报告厅等重点场所和校车的消杀。校内保安、保洁、宿管、食堂等重点人群及校车司机(照管员)需每日1次核酸检测,其他师生员工每周2次核酸检测,确保不漏一人。
教职员工、家长和学生要履行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养成自觉规范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在室内外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都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并对身边未戴口罩人员及时提醒。学生在校期间,文体活动或就餐等特殊情况不能戴口罩时,要保持合理社交距离。提倡“两点一线”上学上班,减少不必要外出,不聚会、不聚餐,不到人群聚集场所。要做到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一米线,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家长接送孩子时在校门口不聚集,即送(接)即走。要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出现咳嗽、咽痛、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医,不带病上学。学生家长及其共同居住人从域外来(返)沈时,要严格落实我市防控要求,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严防疫情传播风险。
积极妥善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和人文关怀。各地各校要在学生恢复线下教学后,通过班团(队)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班主任及心理健康教师的作用,多措并举,宣传疫情防控下的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引导学生科学对待疫情,保持积极心理、阳光心态。要密切关注学生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焦虑疑虑和困惑,学校要与家长及时沟通,及时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要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妥善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通知》指出:以上措施和要求,视国家、省、市防控政策动态调整。
4:30这个时间段放学的话,其实也不能说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毕竟老师每天上课的话也确实是非常的辛苦,而且对于孩子来说的话,在校的时间也是足够的。
而且观看整个全国的教育的话,基本上都是4:30这个时间段,特别是对于小学阶段。虽然说这个时间段放学对于很多的家长来说的话接不上孩子。但其实现在很多的一些家长家长之类的还是会选择相关教育机构的辅导班,有的辅导班他就有这种服务点。比如说会帮孩子接,会帮家长接孩子,然后接到培训机构,等孩子做完作业的时候。
也基本是父母下班时间到,然后顺便先把孩子接走了,而这样的一个服务的话,其实并花不上多少钱。而且在这个4:30妈妈团的团队里面的话,这群妈妈们都是属于志愿者,他们都已经是退休的阿姨们。因为在家里面觉得也是没有事情做,所以的话就趁着这点打发的时间的话。
也是顺便帮家长们送送孩子,接接孩子也有一个事情做,不仅锻炼了自己,其实的话在生活当中也是给自己增添了一份委屈。毕竟对于家长来说的话,其实还是特别的喜欢小孩子的这种天性的。
而且小学生的话,其实他不像初中生和高中生这样,高年龄段的孩子可以自己选择回家自己坐公交车。小孩子的话他比较小队,也有一些比较危险的人物或者事情他没有足够的清晰认识度,所以还是需要家长的一个接待,上下学。
然后无论如何的话,其实4:30基本上都是这么多年一直在坚持来的一个放学的习惯。并不能说不上,是不合理,因为毕竟作为学生来说的话,在学校里面有的时候其实光压的太多的话。对于他们也会造成一定的压力,而且对于老师来说的话,毕竟一天的上班时间也结束了。
相信对每个父母来说,孩子的教育问题,一定是他们最关心和担忧的一点。很多在外地打工生活的家长想要自己的孩子就近上学,却不知道有什么样的条件和流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外地户口上学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沈阳外地人小孩上学条件要求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沈阳办理入学,各区教育局要求的材料基本一致,一般包括家长或监护人本人在沈居住证明、在沈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学生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原籍户口、暂住地社区证明、原籍就读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新入学不需要)。
办理地点:
办理入学到暂住地区教育局办理,小学入学一般到初教科,初中入学一般到中教科。
办理时间:
办理入学的时间,一般采取集中办理、随时办理两种方式。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一个月集中办理,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下达入学通知书,安排相应学校接收;在学期中,随时办理,接受咨询。
扩展资料:
外地学生来沈阳上学需要的条件:
1、两证(房证、户口本)合一、人户合一;房主为父母(父母无房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可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同户同住。
2、房证、户口1年以上(8月31日前办理结束);到2020年,热点学校要求房证、户口满2年以上;到2021年,热点学校要求房证、户口满3年以上。
3、学区内每套住房3年内只能保证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学(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4、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随迁子女,按相对就近,回避热点学校的原则统一安排到指定接收学校就读。
二、沈阳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政策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政策具体如下:
1、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2、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务工、户籍、流出”等证明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县、开发区要求登记,由区县、开发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就近入学需要的资料: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暂住地居委会证明;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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