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在距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企业不得辞退。但没有不允许调岗的。但你可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单位与你调岗至工资下降,他的补偿你双倍补偿金。劳动合同上应该约定了你的岗位,转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字确认才有效。如果劳动
在距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企业不得辞退。但没有不允许调岗的。但你可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单位与你调岗至工资下降,他的补偿你双倍补偿金。劳动合同上应该约定了你的岗位,转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字确认才有效。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另外支付工作年限赔偿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主观:
公司要求员工转岗,员工不同意是合法的。单位调动工作岗位的需要与员工一致协商签订变更 劳动合同 书,员工不同意变更的,不能以此为由将员工辞退。如果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则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 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 经济补偿金 。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调岗需要你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才有效,如果只是企业或者劳动者单方面的调整岗位,法律上讲都是无效的。
如果辞职的话提前30天提前辞职报告,三十天后就可以走人了。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转岗属于员工的内部异动。和内部调岗类似的含义,但内部调岗是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定义。
能在企业里实现转岗,是个难得的好机会。不少人因为厌倦了本职工作,主观上感觉没发展,未做深入评估,一看到有转岗机会匆忙决定。看似职能相近的岗位,其实在工作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
事实上,内部转岗自然是个人职业发展的一个机会,但是否适合自己,则需要详加评估。职业规划师指出,以招聘专员为例,它与内训岗位在工作内容上的差距很大,核心职能也不一样。
有时看似相近的两个工作,其实核心工作内容完全不同,对个人职业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也完全不同,因此,在转岗时,一定要将新岗位的任职要求与自身实际能力做全面的评估。职业规划师提醒职场人,面对内部转岗机会,要认真考虑以下五个最基本的问题:
1)个人在转岗目标岗位上的实际能力如何;
2)转岗目标岗位是否符合个人职业规划;
3)目标岗位是否符合现阶段职业发展需求;
4)对目标岗位是否有强烈的兴趣;
5)个人是否具备快速学习能力。
参考资料:
强制转岗快递通知该不该收
强制转岗快递通知该不该收?强制转岗在一些私营企业是很常见的事情,有的是口头或者邮件通知,有的是将相关文件快递发送给员工,那么强制转岗快递通知该不该收呢?以下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强制转岗快递通知该不该收1
收与不收意义都差不多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单位单方面变更?这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
有些人说,劳动合同既然约定了,那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往好的岗位调整。遇见少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适合的员工,因为不可能协商一致,单位只好忍气吞声得用。
有些人说,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己的调整。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得调整工作岗位,那就不用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凡看哪个不顺眼,就调整岗位去扫地,然后把人逼走。
可见,上述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们没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调整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调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国的岗位太多了,无法归纳出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所以,模糊性的原则是现在通用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这家单位给员工统一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指明应该到新岗位报到。那这种调整是否员工必须接受呢?这要看调整的内容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在具体判断充分合理性的时候,我们要看新的岗位是否能够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员工的成长利益,此外也要看是否与公司内部的岗位空缺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
所以,收到这样的通知书,不用担心是否可以签收。你签收也好,不签收也好,都可以对这一调整提出自己的异议。即使签收,也不代表同意,只是代表收到了快递而已。
收到通知书,不接受调整的员工,可以集体向劳动仲裁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这样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强制转岗快递通知该不该收2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强行调岗属于违法吗
1、看其是否违法
若法律对新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对从业者的性别、年龄或身体状况等有特别规定=定,而被调离人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那么公司的调离就属于违法,若法律对新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对从业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均没有特别规定或虽有特别规定但被调离者符号法律规定的,调岗行为不违法。
2、看其是否违约
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做出非常详细的约定,有的劳动合同可能只约定了岗位名称、有的劳动合同可能只约定了工作内容,有的劳动合同压根就没有明确,那么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强行调岗是否违约就得具体分析。看其是否真的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若违反则构成违约,若不违反则不构成违约。譬如:某银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会计主管,但未明确是哪家支行的会计主管,那么单位将员工从A支行会计主管调岗到B支行会计主管就不属于违约。又如:有的公司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工作人员,那么从会计调整为出纳或者行政人员等均不属于违约。
工作中,领导突然给你转岗怎么办?掌握好几点认知,看看怎么做,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出发,现代企业内部的人员转岗是完全正常的行为。
读完题目,感觉这种经历许多职场人生都曾有过,工作中领导突然给你转岗是什么体会呢。
一身在职场沉浮,贵有自知之明
职场本就如江湖,沉沉浮浮皆有路数,没有企业能够永远站在风口,也没有职场人士能永远处于职场中央。
在当今社会,职场中的人员调动其实已成常态,所有职场人士都要做好随时转岗的准备。
除非职场人士选择离职,不然必须配合单位的人事布局,配合地转入新岗位,从事现在或许还很陌生的新工作。
人贵有自知之明,于职场更是如此。诚然,每个人都是自己生活的主角,却始终不是世界的主角,如果产生企业“针对”你的念头便稍显幼稚了。
对于企业而言,每个员工都只是一枚可以更换的组件,随时都可以被更好的组件所替代。
转岗的突然其实只是事先你得到的消息相对滞后,没有充足的时间给你准备与交接罢了。
二地位遭边缘化,岗位无足轻重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尤其是处于发展或转型阶段,岗位职责更加分明、细化,人才也会越来越多地涌入企业。
“企业发展了,我被淘汰了”的情形每天都在不断上演着,“职场边缘化”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也可以说是职场人士不可避免的现实常态,
身处任何位置、从事任何工作,能力经验无论强弱都永远存在着被边缘化的可能性。
读罢题目,我便感到题主的地位遭到淡化,岗位也开始变得无足轻重,属于教科书式的职场边缘化现象。
古代就有“一朝天子一朝臣”的说法,在现代职场亦何尝不是如此呢,总有人会在职场中“失宠”甚至扫地出门。
对于职场人士,被边缘化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就表现职场人士正在逐渐“被淘汰”,若无法拿出饱满的精神来应对,则是难逃于在职场退隐的结局。
因为退出了核心圈子,全程都是自怨自怜那毫无意义,只有真正适应这种变革,才能用心经营自身价值,重返企业中场。
三企业调动面前,无关个人情绪
正如上文所述,企业要想真正实现“人得其岗、岗得其人”,使得“人岗适应”,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人事调动本来就是普遍且必要存在着的,也从来都是无多征兆的。
常规的转岗可以找到员工真正的优势与长处所在,让一些潜藏着的“金子”真正“发光”,也能够减少职场人士由于长期从事某项工作而带来的烦躁和厌倦等感觉。
在企业宏观的调动面前,调任何职、有多突然其实都毫无意义,个人情绪更是与之全然无关。
或许在你看来,这种事先没有消息的突然转岗看似针对性的行为,让你远离了企业中心。
其实企业的每一次人事调整过程,都与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决心和强有力的参与密切相关,都是严肃认真的企业大事。
因此无论一时间能否接受企业的转岗,都要抱着一颗平常心,反思上段时期自身的工作情况,并冷静客观地面对转岗这个事实。
企业方面也会做好引导和心理工作,帮助职场人士转岗后可以更好地适应自己的新岗位,从事自己的新工作。
法律分析:1、对于违法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并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公司合理合法的转岗,一般会认为是公司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劳动者应当服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