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时,员工出库时把车刮了,该如何处理?

员工 0 46

提车时,员工出库时把车刮了,该如何处理?,第1张

提车时,员工出库时把车刮了,该如何处理?
导读:车款已付。车款已付。 员工是4s工作人员,代表了4s店,我是从4S店买的车,不是买的4s员工的车,所以要找,我肯定要找4S店。至于4S店与员工如何交涉,那是他们内部之事。谁聘谁负责。当然,人家员工不是故意的,也不严重,咱不为难人家员工。

车款已付。车款已付。 员工是4s工作人员,代表了4s店,我是从4S店买的车,不是买的4s员工的车,所以要找,我肯定要找4S店。至于4S店与员工如何交涉,那是他们内部之事。谁聘谁负责。当然,人家员工不是故意的,也不严重,咱不为难人家员工。 索赔吧,可以要求换车的,不过得费点功夫,或者修理好,还要赔偿,比如多送几次保养;最好是换车,后补的车漆没有原车的牢靠。 先看是不是严重,如果只是小剐蹭没伤到筋骨,那我建议楼主和店里协商修好,然后多要几回保养,机油要全合成的。 最实惠的就是要保养,多要,其他的白色车喷漆还可以,其他颜色估计会有色差。上次4S见一辆蔚领右侧翼子板喷漆,结果出来颜色都跟车体不一样,很尴尬。 只要没开出去,他们会自己给你处理好,赔偿你你几次保养,车本来就是工具,迟早要被挂,我车开走了去装护板升起来才看到保险杠底盘都被挂了,我自己解决算了,反正看不到,浪费精力去扯皮。影响心情啊,只要发动机这些不扯拐就没事 这个我知道,但这个意外不是4S店造成的,4S是不会开出退车证明的。就是撞的再厉害点,这个责任也是由调车的这个人接着。撞报废了也只能是调车的这个人买个新的车给你,他接手这台车。这样店里就又多卖一台车,4S就是这样惨忍。 要么就是另提一辆没有刮碰的车辆,要么就是给予比较好的赔偿方案,例如送保养送东西等,如果心里有疙瘩建议还是换提一辆车。如。 不严重,要求换车的可能性极低,甚至不可能,不明显维修好,能要几次保养就要几次,如果喷漆处日后再出现问题要他们负责到底,开车在外以后也难免小磕小碰,打工的也不容易,相互理解下,我很同情车主你的感受。 @2019

员工购车有员工政策。

厂家给每个4S店的政策当中每年都有员工购车名额。会给员工折扣比较大,不过这个也看机会了。赶上有的车即将停产或者厂家出新款是,在售的这款车给员工会有超级大优惠。比如给客户优惠4万。但是员工政策起码会给到9万多。

如果遇到内部试装车、库存车以及展示车,折扣会更大。员工内部价是大企业集团对内部员工的一项特殊优惠福利,内部价相比市场价,同样的价格可以购买到更好的产品,同样的产品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

在4s店也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汽车销售人员可以依据他们4s店订的价格自己稍微往上浮动一部分,就是说4s店依据这辆车的出厂价格以及市场的走向制定了一个价格,比如说这辆车的价格为15万,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最低价格为15万,4s店才能售出,那么汽车的销售人员会以16万或者17万的价格告诉来买车的消费者。

消费者前来买车,肯定会和汽车销售人员砍价还价,这个时候就要看双方的底线了,如果说销售人员抓住消费者十分想要这辆车的意愿,那么就肯定会让销售人员赚一大笔,毕竟销售人员卖的就是心理价,如果说消费者砍价砍的不愿意买了直接走人,那么也很有可能使销售人员追上来使价格降低一下。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公司购进汽车时,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不含税的机动车发票金额+车辆购置税+汽车装具发票载明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公司将汽车赠送给员工,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再做: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企业,买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税务方面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超标的可以递延到下一纳税年度抵扣。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为员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用于集体福利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以上税收规定,除以上二款事项外,都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关于对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因此,纳税人购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乘用车和10至23座(含23座)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按规定应征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货车和皮卡车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如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即使座位超过23座(按规定不征收消费税),但由于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班车既不属于生产所用,也不属

  于管理所用,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属用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固定资产,所以班车发生的汽油费不能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