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送礼品给个人客户要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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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赠送礼品给个人客户要缴纳个税吗?
导读:企业因为开发业务需要,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税由企业承担,要怎么做扣除凭证?赠送礼品给客户要交个税吗?这里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第一,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

企业因为开发业务需要,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税由企业承担,要怎么做扣除凭证?

赠送礼品给客户要交个税吗?

这里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第一,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客户是个人,但属于“买赠”情形,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只要第三种,给予个人,并非“买赠”的赠送,才需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年第74号)的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某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格11300元,公司把这台电脑赠送给个人客户。

第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客户获赠电脑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不会要求客户交钱以供报税,因此该笔税款一般是由公司承担,在账务处理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公司赠送给客户笔记本电脑,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视同销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购买笔记本的进项税额1300元可以抵扣。

促销活动免费赠送手机属于偶然所得。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其他应收款。如果公司承担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调增。

生活中,小伙伴们取得的收入中,哪些需要缴个税?哪些能够抵扣个税?曼德企服整理了8个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大家一定要好好学习一下。

01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02

个人缴纳的大病统筹保险金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统筹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例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在税前扣除。

03

企业按规定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4

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扣除范围,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05

员工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06

移动公司充值送手机的活动中,对于个人受赠的手机,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对于个人购买话费受赠手机的行为,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07

个人取得体育**中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关于个人取得体育**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2号)的规定,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08

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救济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法律主观:

有奖销售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游戏,如果从中获奖,就是一笔意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上的规定,对于个人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话,你是需要交税的。实际中,你在生活中收获的下面几种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话,就需要交税: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4、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10、其他所得:(1)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2)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3)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4)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5)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6)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7)辞职风险金。(8)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所以,对于有奖销售一般需要你交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有下列情况的,你就可以免缴个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最后,有奖销售拿到的产品本来就是一笔一笔意外之财,所以,建议就是你要是不确定自己拿到的奖品是不是需要缴税的话,建议就是最好找个专业律师问下先。

  李老师: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下发了通知,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李老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第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第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李老师:不是的。《通知》中还明确: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老师:从《通知》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形可以看出: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直接和销售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赠送的礼品与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性的,则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许亮:我认为,虽然《通知》规定的很明确,但企业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执行起来就很难了。您想,企业年终在开总结表彰大会时,肯定要请上级领导和不少的关系户参加,会议结束,在送给这些嘉宾的一些小礼品的同时,再跟人家收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这场面一定会很尴尬呀。  李老师:你说的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不用说企业将礼品送给外面的嘉宾,这个税不好代扣,就是企业逢年过节给自己职工发的元宵、粽子和月饼,如果按税法规定来扣税,那企业的会计人员也要顶住很大的压力呀!  李老师:对于这个问题《通知》也有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许亮:这条规定很明确,它堵住了一些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漏洞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该文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类型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解析如下。

      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共同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实质上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换句话说,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的。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涉及赠品(包括实物和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当然,在第二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必须是企业直接向个人发放赠品,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的形式有所变化,则未必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洗发水生产企业推出一款新洗发水,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如果该洗发水生产企业直接将赠品随机发放(包括现场发放或邮寄发放),都需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不是直接发放,而是把赠品无偿提供给时尚杂志(当然,一般该洗发水生产企业在该杂志上作了相应的广告),通过时尚杂志捆绑发放,该洗发水生产企业是把赠品无偿赠送给杂志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而杂志在销售时捆绑提供该赠品,则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杂志发行机构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3种赠品发放类型,企业在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先完税后再给予赠送,而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的赠品,企业很难扣缴个人应纳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企业承担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但是企业不能将承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问题。目前,各地都在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除了第三种情况关于个人抽奖所得的可以操作外,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企业即使自行承担了个人所得税,也很难获取这些取得赠品个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这部分项目进行明细申报,企业可能会面临现实操作中的难题。

      第三,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个人发放赠品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促销礼品赠送的流转税处理

      企业促销礼品赠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转税的处理,货物赠送的涉及增值税,劳务赠送的涉及营业税。

      对于企业在促销活动赠品的增值税问题,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实务中通常是将企业的赠品赠送行为作为无偿赠与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近年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有所变动,主要针对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提到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促销礼品赠送行为。比如,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对于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规定,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类型中,企业发放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赠送的是服务,就涉及营业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和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无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如果涉及赠送劳务的,对单位只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实行消费积分,积累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一定的餐饮消费金额,或者企业采取充值100元按120元计算可消费金额,这里都是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征税。而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中,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开业第一天,对随机对象实行免费试吃,此时企业虽然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未取得营业额,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列举的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则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应纳税额为零。

      礼品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而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以及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奖励支出,在性质上如何界定如果界定为捐赠,则这些捐赠则不属于公益、救济行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在实务中还有待探讨。本文认为,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广告中的对随机对象发放的相关赠品支出,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对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的赠品支出如何处理,可能有很大争议,实务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发放的是一些印有企业宣传标志的小额礼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如果属于大额的礼品赠送,比如某企业开年会,参会者每人发一台苹果手机或笔记本电脑,也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很难得到认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这部分奖励支出应该作为企业的合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为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定价时应该考虑了这部分支出,对应的收入也已经在销售收入中体现。

      最后,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