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提供员工午餐,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是否可以入帐,并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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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员工午餐,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是否可以入帐,并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导读:免费提供员工午餐属于公司给员工的一种非货币性质的福利,直接计入到应付福利科目就好了。只要福利总金额在实际发放金额的14%之内,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这个不用发票的,只要有公司内部决议,证明这个食堂只用于给本公司员工提供午餐,而没有进行其他

免费提供员工午餐属于公司给员工的一种非货币性质的福利,直接计入到应付福利科目就好了。只要福利总金额在实际发放金额的14%之内,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这个不用发票的,只要有公司内部决议,证明这个食堂只用于给本公司员工提供午餐,而没有进行其他的营利活动,正常情况下税局也是认可能税前扣除的。

应该尽快补齐发票,并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

扩展资料:

应付福利费会计处理:

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

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

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例1: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如下:直接生产人员为3000元,车间管理人员为500元,办公室人员为600元,销售人员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3000

制造费用500

管理费用600

销售费用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5100

参考资料 :中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这家公司是位于海南,是一家做装饰的公司,主要经营的是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门等业务,公司名字叫做“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今年前半年的时候,这家公司自己开设食堂。对每一位员工每天收取十块钱将提供午餐免费午餐,做饭的人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保姆,在这个食堂当中每天就餐人数在十几人左右。最近因为被发现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且罚款5万元。

在做生意的市场当中,想要开门面做餐饮。做服装等等。凡是开门营业的都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一些营业许可证食品安全证,对工作人员也要办理健康证的证明。这样做方便了政府工商管理局对市场的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对食品安全监督,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性,如果每一个人没有门槛没有要求没有相关执照的证明,那社会将没有秩序,政府对市场也不能够进行很好的管理,人民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

在社会上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家。拿自己的钱投资了医院。并且将“ 人进门医院全责。”作为自己的宣传语。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市场的有有效秩序。而且对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也是一种威胁,他们的资质是否达到了开医院的水平,工作人员是否真的有能力为人民群众的身体来负责?这都是不可知的问题。

还比如说有一些人。退了休回到农村的时候开垦荒山。随便的去造林,跟这个公司为人民准备午餐是一样的道理做好事可以但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做有反有违背市场秩序。凡是有违法的行为都会被处罚,在法律面前谁都不可以侵犯。

自己请人做和盒饭定制的区别:

自己请人做的话,你需要有食堂,然后还有食材,还有一些做饭的工具,另外还需要付做饭阿姨的工钱,整体来说,成本还是很大的,如果公司规模不大的话,做这些光成本也要出很多钱,当然除非考虑吃不同搭配的营养的菜或者想给员工更好一些的福利是可以采用自己请人做。

定制盒饭就不一样了,你只需要在固定的时间结算工钱就可以了,这样省去了很多麻烦又方便。但是就不能保证营养均衡,食材干净这一块的保证了。

综合以上,还是看人员规模,人数多的就自己请人做,少的就定制盒饭就可以了。

以上希望能帮助到您!

首先,对于这个事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相关事宜再进行探讨和判断: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某自媒体平台转发,并称“海口一家公司擅自为员工免费提供午餐被罚5万元”,引发网友关注和议论。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南某装饰有限公司食堂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开办了食堂,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家庭保姆兼职厨师,食堂每天就餐人数为7-15人,至2020年5月案发,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餐饮服务人员未配带口罩,未办理健康证,工作时穿着拖鞋,环境卫生条件达不到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据了解,2020年5月,正处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在复工复产,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当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发现涉事公司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向对方发出了一份《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食堂停业,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营业。

然而,对方拒绝签收《监督意见书》。由于公司不配合,执法人员又向该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同样遭到拒签。

最后,鉴于涉事公司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卫生条件达不到食品加工条件,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执法部门最终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那么,对于此事来讲的话,这样的判罚是完全的合理合法的,从个人观点出发的话,疫情期间各种规定和要求,全国各地都是需要严格执行到位的,那么像食堂这样一种地方来讲,卫生条件和人员条件等等都是有更高的要求的,该公司目无法律和疫情要求,私自开办食堂进行营业,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也是非常能够理解的。

总的来讲,个人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合理合法的。其实鉴于疫情期间,很多地方和地区人民影响程度不同,各自都抱有侥幸心理,但是事实上,无论是什么时候,我们都要确保自身的安全,而且也需要严格遵守我们的法律,像这样没能确保人员饮食安全的前提下,违法开办食堂的,确实是给多数企业和公司敲响了警钟,毕竟关键时期要关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