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员工福利的费用是不是也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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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员工福利的费用是不是也要交税?
导读: 1、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员工福利的费用是不是也要交税?2、给员工的慰问金需要缴纳个税吗3、公司赠与股份给员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么4、公司给客户发红包要纳税吗?给员工发红包要纳税吗?5、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要缴纳消费税吗6、年度晚会
  • 1、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员工福利的费用是不是也要交税?
  • 2、给员工的慰问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 3、公司赠与股份给员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么
  • 4、公司给客户发红包要纳税吗?给员工发红包要纳税吗?
  • 5、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要缴纳消费税吗
  • 6、年度晚会,企业发奖品给员工以现金的方式,要交税么?

是不需要交税的。

1、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用(包括员工福利)超过比例要调增。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税前扣除是不需要交税的。

2、平时费用发生时入账是不交任何税的,但是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用(包括员工福利)超过比例是要调增。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额按照25%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除比例如下: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和员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都是有比例的超过扣除限额的要进行调整。然后纳税,业务招待费按全年实际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5%;员工福利 新会计准则不需计提,按实际发生列支,但不得超过全年工资总额的14%。超过的部分费用年终汇算清缴,都得调整纳税。

一、业务招待费是什么?

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二、列支范围:

1、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开的内容是日用品,这个支出要代扣代缴个税

2、业务招待费在用餐方面情况下是不用代扣代缴个税税务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3、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提指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不是限制企业的支出,不是为了与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 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法律分析: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需要。 股权受赠方需要按偶然所得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过年了,公司给客户、员工发红包是很常见的行为。那么公司发红包会涉及到哪些税收相关问题呢?

公司给客户发红包要纳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需要纳税的项目: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这些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公司给员工发红包要纳税吗?

1员工取得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包(包括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公司管理人员(而不是公司)用个人资金给员工派发的现金红包(包括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交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