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答:鉴于职工退休后减少收入较多,生活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给困难补助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以及部队移交地方管理并执行国务院国发
答:鉴于职工退休后减少收入较多,生活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给困难补助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以及部队移交地方管理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1号文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低于退休前标准工资的,发给困难补助。上述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并有收入的,不发给困难补助;停止受聘工作后,从停止受聘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困难补助。
二、困难补助的标准:
1、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不含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待遇的职工),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5%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5%。
2、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5元,如本人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达不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0%的,可补足到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
3、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12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10元;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8元。
三、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38元的,按38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足48元的,按48元发给。
四、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含因有特殊贡献而增发的退休费)和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五、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每月随同退休费一并发放。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在“离、退人员费用”项下列支,需要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从年度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
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列入统筹项目,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为此,需相应调整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将另行通知。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企业消化,不得冲减生产目标责任制承包合同中核定的上缴利税指标。
一、认真落实工会帮扶人的工作职责,深入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使之经常化、规范化。
二、走访困难职工家庭,做到困难原因清、家庭人口清、工资收入清、家庭住址清等。
三、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和帮扶工作进展情况。
四、积极筹措送温暖资金,做到日常困难补助与节日困难补助相结合,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相结合。
五、对困难职工子女升学实施“金秋助学” 帮扶活动。
确保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六、做好帮扶因难职工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困难职工帮扶补助金一般根据你的家庭收入,医疗支出等确定,如大病有6000/8000等,
困难慰问金一般固定的由当地县总工会根据当地情况自定,一般1000到3000。
建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的长效机制,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浙江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总工发〔2012〕44号)和县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低收入困难职工:年补助2500元。
2职工本人住院治疗费年度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以上或因较大意外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年补助3000元。属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的,年补助2500元。
3职工本人住院治疗费年度个人自费部分在10万元以上或因较大意外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年补助4000元。属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的,年补助3000元。
4困难职工子女上高中或大学年补助3000元(其中大学新生第一学年补助5000元)。
5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年补助1000-2000元。
参考资料
青田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实施办法(试行)青田教育[引用时间2018-1-11]
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补助项目。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补助条件。生活困难补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人证;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助学补助。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补助。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失独家庭补助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第四条补助标准(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三)央务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四)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于职工家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答:我们觉得两者是大有区别的。
工会的送温暖,慰问的面是比较宽广的,有的送温暖对象不一定是家庭有困难的。
而工会所给的困难补助,则主要还是针对收入比较低,家庭综合条件很差,经济收入比较低,家里的确是困难无比的职工。
所以说,两者的具体条件与经济状况是大有不同的。
法律分析:1生育慰问:员工本人生育,工会赠送价值1000元慰问品。2大病慰问:员工住院一周以上(含一周),工会派员上门慰问。(1)住院未实施手术者,发放 500 元慰问金;(2)住院并实施手术者,发放1000-2000元慰问金;(3)重大恶性疾病者,发放2000 元慰问金;3工伤慰问:凡在职员工因公受伤影响正常工作或需在家休养者,发放500元慰问金;因公受伤造成严重伤害者,发放1000元慰问金。4丧事慰问:凡丧事,务请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学院、部门,由学院、部门告知工会:(1)在职员工去世,工会派员协助家属办理丧事,同时发放3000元慰问金;(2)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工会派员上门慰问,赠送花圈及 2000元慰问金。(直系亲属范围见附件)5节日慰问:每年国定节日,慰问标准按省总工会文件执行。6生日慰问:在职员工生日,发放价值400元的蛋糕或等值蛋糕券。7 员工退休慰问:即将退休的员工,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后,赠送价值1000的纪念品一份。
法律依据:《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法律分析:关于困难职工补助标准,《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1日 劳字(1988)51号)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说明,但实际补助标准还需以各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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