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企业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的生育补贴、结婚福利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公司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的属于社会保险补贴之外的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
企业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的生育补贴、结婚福利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的属于社会保险补贴之外的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 发放的福利是否应该缴纳 个人所得税 呢?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呢?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发生劳务派遣时,企业与派遣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 ,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这一方面降低了用工单位的培训成本,规避裁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活性。因此,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成为市场发展的趋势。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单位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在实际业务中,用工单位还会直接发给劳务派遣人员部分福利,比如 加班费 、 节假日 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薪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成为讨论的焦点,有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时,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薪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派遣人员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与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密不可分,其不在该单位工作,也不可能获得这部分收益。 (2)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用工单位未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额外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属于同种类型的所得,理应按同 个税 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是用工单位代替劳务派遣企业履行这部分代扣代缴义务而已。因此,从本质上讲该部分薪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存在间接 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 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动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要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需要对《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定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 纳税 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若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则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派遣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劳务派遣人员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每月同一类型的收入重复减除费用的问题。 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增负担 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用工单位不能以工资单的形式列支相关的费用,只能通过合法有效凭证列支。就需要劳务派遣人员去税务机关开具相关的发票,若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发放相关薪酬,则劳务派遣人员每月需开具发票。同时,劳务派遣人员获得的劳务报酬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加了劳务派遣人员的税收负担。 因此,笔者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每月在劳务派遣企业实际发放报酬的基础上,加上本单位直接发放的金额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已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本单位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某是劳务派遣企业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职工,某有限 公司 和该劳务派遣企业签订6个月的合同,要求张某为该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合同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为4000元(服务管理费用另计)。2013年5月30日用工单位另行发给张某现金——加班费补贴500元。用工单位应按如下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月份张某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500=4500(元); 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三险一金”不计):0 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0。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法律主观:
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需视为薪酬的一部分,应按规定据实开支及 纳税 。端午粽子、中秋月饼都是单位应节发放的实物福利,那么这些员工福利需不需要扣缴 个人所得税 领取 生育保险 待遇又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明文规定福利发放范围: 按照 国税 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现有的福利费通常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就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 领取的 生育 保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已经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呢 答:女职工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而且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 生育津贴 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出于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女职工 产假 期间获得生育津贴,减轻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 特定 节假日 期间个人从单位取得汤圆、米酒、粽子等实物福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 公司 在 端午节 送粽子、 元宵节 送汤圆、 中秋节 送月饼等给员工,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单位员工因为着装不符合单位要求,企业处以一定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是否要并入实际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罚款在 劳动法 规定的范围,因此,个人应按自己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罚款没有发给个人不需要并入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单位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年终单位以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按规定需要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福利费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显示,仅央企福利费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费高可占工资总额20%-30%,低则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费支付不合理,无疑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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