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就国庆这个节骨眼上面送员工1万台华为手机,当然是有一定的炒作成分的,但是不得不说,也是腾讯员工的一种福利。具体以下细说:一、在国庆这个点上送员工福利,本身对腾讯来说就是广告。1万台手机,一台16999,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的确是很贵,而腾讯
就国庆这个节骨眼上面送员工1万台华为手机,当然是有一定的炒作成分的,但是不得不说,也是腾讯员工的一种福利。具体以下细说:
一、在国庆这个点上送员工福利,本身对腾讯来说就是广告。1万台手机,一台16999,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的确是很贵,而腾讯直接送1万台,成本就一个亿。然而,一个亿的广告费用,在国庆的黄金时段能够占一个位置吗?很难。但是腾讯用1亿给员工发福利,它就能够上各大头条,如果运气不错的话,还有可能上央视,不得不说这一个福利,送得比广告要好得多。
二、华为折叠手机虽然高科技,但是销量不是太高,所以也有广告成分。再说说这款作为腾讯员工礼物的华为折叠屏手机,在开始出来的时候,的确很吸引眼球,但是这款手机的销量跟点击量并不成正比,这款手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销量并不高。而一年之后的国庆,因为腾讯的福利,这款手机又一次的展现在了大众面前,重新被提起,这对腾讯也好,对华为也罢,都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因此,这对华为来说也有一次广告作用。
三、但是,福利是实打实发下去的,对腾讯员工来说,这就是福利。然而,这一操作到底是什么目的已经不重要了,腾讯的员工得到了这个手机是事实,对于他们来说,不管大佬之间到底有什么目的,至少他们是得益的。这一操作除了能够提升腾讯自家员工之间的问题以外,还能够吸引其他企业想跳槽的员工,可谓是一举多得了。
总的来说,这一次虽然有一定的广告成分所在,但是直接给员工送1万多的手机,这个魄力肯定是得给腾讯点赞的。
腾讯作为商业的巨头,每年为员工送福利也是大有出手。而今年选择在中秋国庆时候采购1万台华为折叠氏手机,作为福利赠送给员工,每部手机的市场价值是实在16999左右,总人民币也有1亿快到2亿元。在若此高昂的价格前提下,为什么腾讯首选的是华为而不是苹果、小米、oppo呢,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华为作为民族品牌,支持华为,也是起到爱国的作用
众所周知,这么多年来,我国芯片技术一直掌握在别人的手中,一直受缚于他人,芯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更好解决。随着华为5G芯片的问世,标志着中国5G时代的到来,这时华为作为我们民族品牌,研制出5G芯片,在国际地位上遥遥领先,但不断遭受其他发达国家的打压,企图想遏制中国5G芯片的发展。对于华为5G芯片问世,不断遭受国际其他国家的打压,这不仅只是华为的问题,这已经是上升为国与国的科技力量的较量。这时腾讯大有出手购买1万台折叠式华为手机,这也是腾讯爱国体现,也是腾讯对国产的支持,更是在为民族产品做宣传,同时又可以增加自己的口碑。
二、作为国内的手机品牌,华为的质量也是瑶瑶领先
腾讯作为国内的商业巨头,出资巨额采购价值上万的手机作为福利赠送员工,首先是该产品质量有保障,不仅领先与国内品牌,在国际地位上质量也是数一数二,其次也是提现老板体恤员工,不吝啬这些钱,让员工觉得他们对腾讯来说很重要,增加员工日后工作的积极性。
总结:腾讯购买1万台折叠式华为手机赠送给员工,首先这不仅是对民族品牌的支持,也是对该产品质量的认可,同时也体现了腾讯对员工的体恤,也增加自己的口碑。
管理费用下用“福利费”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现金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假设该员工是管理人员,如果是生产工人,则请计入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企业给员工购买手机账务处理,
如果是作为员工福利发放,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借: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如果是作为办公用品购入,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具体情况如下:
1、手机若是用于公司经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或者通讯费就可以,由于手机更新换代太快,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同时与经营相关的手机允许抵扣增值税;
2、若是手机送给客户或者用于福利,则属于业务招待费或者福利费,不得抵扣增值税,同时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3、若是手机用于私人使用,与经营无关,则企业所得税没法税前扣除,增值税更无法抵扣;
4、购买手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单位购买的,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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