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爷爷过世了,按道理孙子第二天不能离开!最好在爷爷入土为安以后才好离开。如果孙子确实是有急事,例如孙子是探亲归家的军人,接到了紧急返回营房的命令、或是升学,考试,或者是婚姻大事,其他要紧的事情,向家长讲清楚,由自己的家长再向家族内主事的人沟通
爷爷过世了,按道理孙子第二天不能离开!最好在爷爷入土为安以后才好离开。
如果孙子确实是有急事,例如孙子是探亲归家的军人,接到了紧急返回营房的命令、或是升学,考试,或者是婚姻大事,其他要紧的事情,向家长讲清楚,由自己的家长再向家族内主事的人沟通,也是可以离开的。
(一)爷爷过世了,通常,第一天属于最忙碌的时候,家人们要紧急行动起来料理爷爷的后事:搭灵棚、向亲朋好友们报丧,然后家人们还要守护在侧,待爷爷单位领导、爷爷的好朋友、老邻居等等来吊唁等等事宜,家中主事的人,开始张罗为爷爷下葬的墓地选择、立碑的事情。孩子们还要去派出所办理销户口(因为火化的那天没有当地派出所的销户以后的准予火化的证明,殡仪馆是不予办理的);
(二)第二天还要再次去昨天看好的墓地,让家中主事的人定夺以后,需要办理交款以及各种手续;交给刻碑的师傅碑文的字词写法,交付款项等等;这些事情纠结在一起,很需要人手。
(三)第三天通常属于正式“出殡”的日子,孙子要在场怀抱遗像、火化后还要抱骨灰盒,这些都需要孙子在场参与的;
如果孙子确有参加考试等等不得不到场的大事,可以告假。活着的人还有活着的人要做的事,不能因为老人过世就耽误了年轻人的人生大事,头一天到场了,孝心尽到了就行。
(四)(案例)我的战友老W,他在家是长子的位置。他的爸爸过世之时,他带领全家都赶回乡下处理老人的后事。他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回来时给我们讲:他家有个兄弟的儿子,当天只露了一面,人就不见了。第二天中午大家一起吃饭的时候,有人就找他兄弟的孩子咋没来吃饭?老W听说以后也询问自己的弟弟,孩子咋没看着在哪里?一上午也没看见他的身影?快给他打电话,过来吃饭。老W的兄弟说他也没看见,不知道干什么去啦。
老W一听就来气啦,吃完饭,你啥也别干了,给我把臭小子找回来!你这个儿子这不是给你上眼药嘛?爷爷去世了,当孙子的不来忙活事,找地方打麻将去了吧?!
结果到吃晚上饭的时候,老W兄弟的儿子睡眼惺忪的来了,说头天打了一宿的牌,刚刚睡醒。老W气的骂上啦,连他爸爸面子也没给,到场的人谁也不敢反驳。都在指责这个兄弟的孩子太不懂事!老W生气的说:
“家里出了这么大的事情,你应该忙前忙后的帮助大人跑跑腿,你应该是有事忙乎事,没事也得在这侯着,这是规矩!”
如果你确实是有正经大事,老人们也不是不讲理,也容许你去。玩游戏、打牌不在这里忙乎,这就不对了!
老W吵吵完了,几个孩子都静悄悄的没有出声…………
不管是谁家老人忽然去世,晚辈份的人,都应该陪伴在家中尽自己最大的能量帮助爸爸、妈妈和长辈们分担忧愁,帮助各位亲朋好友们做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不能借故离开。这是尽自己孝心的时候,别人不能替代。
重要的是,活着的人还有活着的人要做的事,不能因为老人过世就耽误了人生大事,孝心到了就行。
星期六下午,我在院子里给爷爷捶背,爷爷坐在登子上,我站在他身后。
我伸出双手,放在爷爷肩上,用了吃奶的力气,使劲地给爷爷挰肩。过了一会儿,我又双手交叉,在爷爷背上左敲敲,右敲敲。又过了一会儿,我又换了新招,握紧拳头认真地给爷爷捶背。
爷爷摇头晃脑地说:“好孙子”。我说:“您舒服就好,我会经常帮您捶背的。”爷爷心里乐开了花。
这两天网上一则关于“爷爷10元钱卖给孙子学区房却要不回来”的报道引起了大众的关注。当事人张某以10元钱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小孙子,但是在三年后张某因为和儿子发生矛盾,想要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不过最终却遭到拒绝,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没能拿回房子。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小伙伴感到不解,明明是自己的房子,为何就拿不回了。其实理由很简单,因为张某以10元钱卖给孙子学区房的行为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准确来说应该是属于赠予行为。
张某自述说自己之所以把房子“卖给”孙子是为了孩子上学需要,但是对此张某的儿子却不认可,他表示父亲当时就是自愿把房子赠予孩子,不存在买卖一说(实际上这种说法更符合常理,因为现实生活根本不可能用10元钱就买到一套房子的,于情于法都不合)。
鉴于这种情形,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生活常理来对案件做出了判决,认定涉案的房子系张某赠予孙子的情形更符合法律规定,说买卖行为不合法。在市场上经济下,赠予和买卖是存在排斥关系的。因此张某无法再要回房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张某和孙子之间是办理了相关财产过户手续的,而且现在要房子也属于发生在权利转移之后,所以说赠予无可厚非。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张某就无权撤销赠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可是根据事实来看,赠与人(张某)和被赠与人(张某的孙子)之间并不满足上述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所以房子最终注定无法要回。
法律是公平且具有约束性的,并不是说谁属于弱势的一方谁就能够得到更多的“照顾”。张某过户房子给孙子的行为属于赠予且有效。因此,即使他多次提出申诉也是毫无意义的。同时在这里也告诫大家,在进行一些和自身利益有关事情的时候一定要三思后行,世上是没有卖后悔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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