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员工采购吃回扣6万元,法律上会被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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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员工采购吃回扣6万元,法律上会被判几年。,第1张

私企员工采购吃回扣6万元,法律上会被判几年。
导读:该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触犯了刑法中的条例。如果全额退回任职单位,且单位不去追究责任,就不会判刑,如果单位追究责任最高可判5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该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触犯了刑法中的条例。

如果全额退回任职单位,且单位不去追究责任,就不会判刑,如果单位追究责任最高可判5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2处罚编辑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描述编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认定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分析:员工吃回扣,可以辞退该员工。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

1、提成的方式类似计件制,有全额提成和超额提成两种。全额提成即按照总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浮动工资制;超额提成顾名思义即保证完成一定的基本业务量,超额部分会有提成的奖金,当然这种方式员工会有一定的基本工资。可以按照个人业绩提成,也可以按照群体的业绩提成。

提成工资制即将企业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分成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实行提成制首先要确定合适的提成指标,一般是按照业务量或销售额提成,即多卖多得。

提成的规则在于帮别人卖(作为员工),赚取一定比例。

2、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扩展资料:

依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账外暗中

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提成

—回扣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就是合法的:

一是明示;

二是入帐。

也就是说,对方公司给回扣只要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公开明确表示,经过本单位领导同意,业务员收到回扣到自己单位入帐之后再领出来,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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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

首先,应该明确地指出,企业、行政和工作人员不应该要求同事的礼金。这种做法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可能会对员工造成负面的影响和印象。公司和行政部门应该在立法的范围内,使得这种不正常的要求得到避免。然而按照一些公司做法,在同事结婚时,部门内的礼金会统一收集,这种做法是可以征得员工许可、科学有序的去实施的,且该做法也有一定可行性。对于员工来说,同事结婚时是否要送礼金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需要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衡量和决定。一般来说,是否送礼金是个人的权利和选择,如果员工愿意为同事的结婚行为表示支持和祝福,送一份适当的礼物或礼金是很正常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必须在企业或部门跟随潮流统一送礼,或被迫而要求送礼。公司或部门利用团结拥戴、提高员工凝聚力之名义强制性的统一收礼,实则会损害毫无基础的互信关心,且容易引起群体的负面情绪或甚至是正式投诉或不满,对公司或同事的声誉产生损害。从当下的年轻人思想来看,越来越注重个人的自主性和尊重,抵制任何形式的迫害和其他负面影响;将现代礼俗完全用作框架而防范社会转型是普遍的。很多年轻人希望能更自主地选择是否给出婚礼礼物与礼金,而不希望被规范和迫使。这种消费观念、价值观和表现方式变化都是明显与日俱增的。对于公司或部门来说,应该尊重员工们的选择和自主权,最好采取更加灵活的方法来处理员工的婚礼事宜。例如,可以在公告板或社交媒体上宣传员工结婚的相关信息,让员工自由选择是否给出礼物或礼金;也可以通过商量选在结婚礼上请客或分享吃喝等其他形式来进行讨论使得合适安排不会伤害员工,造成阶层或不公平现象。管理者也可以建立一种互信、互帮互助的企业文化,帮助员工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获得更好的支持和资源。这样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心和满足度,有利于企业和团队的发展。如果公司或部门觉得需要在员工结婚时做出集中汇总,强制性支付礼金的决策,那么最好先组织和开展集体讨论,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以了解员工支持这种方式的原因,哪些方面反对收取礼金等等。同时,组织和进行开放、透明和诚恳的讨论,也可以让员工明确公司或管理机构为什么如此决策,并且从整体上来看,这种决策是为员工着想的。如果公司选择集中汇总收取礼金,最好将礼金的金额合理安排,并及时告知员工,让他们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或参与给礼金。有时按照out的框架颁发前确定特序员工发时可明确中断此种统一的策略,其中就包括,员工自己有权选定时间或将其贡献在感度或零消的选项提供。在处理员工结婚礼金问题时,公司首先应该遵守一定的关联式沟通和礼仪,在问卷或其他形式的讨论中,针对员工利益及婚礼礼仪,试着搞清楚员工倾向性。珍惜这些沟通机会,增强福利和员工满意度,让行政部门和员工更为紧密、互相信任和团结化地合作,最终可以达到公司和员工共谋、共荣和共建。最后,对于员工来说,更应该了解公司和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与公司和部门管理沟通交流,以确保遵守各种规定和法律。员工在做决策时,也应该尊重自己的意愿和现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定,合理管理自己的财务和时间,理性消费,用自己有限的收入来保证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婚礼工作中的合适贡献,同时,独自尊重他人作为礼的接受与自主选择问题,避免乱花钱而导致经济困境。总之,员工结婚时是否送礼金是一个复杂问题,需要各自衡量与判断,对公司自主聚集的强制性收取不能属无脑之选。企业应该尊重员工个人的选择和意愿,勇于多沟通和取得共识,以共同建立一种尊重互信和自主选择的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