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的待遇如下:1、单位无权以不当理由辞退; 2、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的待遇如下:
1、单位无权以不当理由辞退;
2、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怀孕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休息。
怀孕工资标准如下: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并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生育津贴可以看做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若是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应当由企业单位进行补足;
2、领取生育津贴,必须满足女职员生育享受产假、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
4、男职工配偶一次性补助金,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
综上所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怀孕女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哪些情形下企业不能辞退女工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26 、 27 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作为女职工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要是女职工怀孕的话,此时能够享受的待遇是更好的。具体怀孕女职工的待遇是怎样的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需要注意,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企业是不能辞退女职工的,其中就包括在女职工怀孕的时候不能进行辞退。
员工怀孕了处理方式如下:
1、按规定员工怀孕后,除非其犯有法定的过错,否则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单位如果不想再与其继签合同,那么可以与女职工签订一份到哺乳期结束为限的劳动合同,或将到期合同顺延到哺乳期结束;
4、协商改善当事人的工作条件,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调整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客观:劳动保护法关于孕妇的保护,女职工保健工作,根据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放发单人自用冲洗器。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第十条孕期保健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7、g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第十一条产后保健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6不得安排哺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第四章监督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7、g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第二十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给孩子哺乳的时间期限为1年,即在1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关于女性职工的其他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怀孕后当然有工作的权利,公司不能以员工怀孕为理由去辞退女性员工,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也可以申请赔偿。其实女性的生育补贴是由国家出的,并不是由公司承担的。女员工本身就是有产假的,并且现在国家为了鼓励生育,也允许女性休更长时间的产假。公司也可以想一想,女性员工在怀孕之前也是很兢兢业业的,为公司带来了很多的收益,现在却只是因为怀孕就把员工给辞退,这也是会寒了所有员工心得。法律可以对公司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比如让公司对被辞退的女员工进行赔偿,这也会让公司不敢再做类似的事情。
有一些女性在怀孕的时候是根本不敢告诉公司的,就害怕公司的领导对自己产生一些别的想法,比如说把自己给辞退或者调到一些不怎么赚钱的岗位。有一些女性可能比较的幸福,结婚之后丈夫的挣钱能力很不错,根本不需要自己操很多的心。但也有一些女性可能是单亲妈妈,他们的怀孕生子就必须由自己一力承担,在怀孕的时候也是要工作的。只要女性员工没有因为怀孕而耽搁正常的工作,公司就是要以正常的态度去对待女员工的。
也希望所有的公司都能够做到这一点,更希望一些女性员工不要去在入职的时候称自己单身,结果在试用期刚过就怀孕了,这就有可能存在白嫖公司工资以及生育补贴和产假的嫌疑,也会让女性在职场中变得更加的艰难。咱公司可能真的比较不容易,也希望国家能够对由女性员工的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这样才会让公司的经营变得更加的好。
如果只是对女性员工增加产假的期限,却不保证他们在职场中的合法权益,那么就相当于将女性捆绑在生育这一条道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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