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做好外卖送货员

员工 0 49

怎么才能做好外卖送货员,第1张

怎么才能做好外卖送货员
导读:1、首先要做好准备工作,每天都要检查好电瓶车的电量是不是充足,电瓶车的车况是否良好,轮胎有没有漏气等等,快递员吃饭的工具就是电瓶车,好好的照顾它才能更好的赚钱。 2、要准备好移动电话,电量要充足,配备好充电宝或者是多备一个手机。手机最好选择

1、首先要做好准备工作,每天都要检查好电瓶车的电量是不是充足,电瓶车的车况是否良好,轮胎有没有漏气等等,快递员吃饭的工具就是电瓶车,好好的照顾它才能更好的赚钱。

2、要准备好移动电话,电量要充足,配备好充电宝或者是多备一个手机。手机最好选择质量好的,不容易死机,响应速度要快,接听效果也要好,避免接单送单时出现麻烦。

3、要熟悉路况,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一定要清楚的了解各个区域的居民分布情况,尤其是工作的时间久了以后,能够快速的熟悉区域内的客户情况,就能在后期分析客群信息。

4、要保证送餐的质量,外卖商家对于食物的保护并不是统一的标准,在运送时一定要注意保持食物的完整,对于某类容易泼洒食物更是要小心谨慎,宁愿速度慢一些也要保证送餐的品质。

5、要去做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取得从业的资格,不仅是对自己的身体做好检查,也是对客户的一种保证。健康证每年都要重新检查办理,不要投机取巧。

6、要与店家打好关系,这样可以在取餐的时候节约时间,这样的时间积累的多了,不仅是可以多送单,而且能够在平台上获得好评,成为星级员工,提高送单单价。

另外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能为了赶时间而忽略自身的安全,不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不负责。平平安安上班才是工作最高的要求。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既然是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受的伤,那也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当然是工伤,应该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

因为外卖骑手工作的特殊性,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因为工作受到事故的伤害,应当结合实际证据对外卖骑手,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而进行重点分析。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的特点,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很灵活,打卡上班之后,外卖骑手都是通过自行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到指定地方取餐后进行配送,用户收到订单物品之后配送任务就结束了,外卖骑手的工作地点也是随时派送,地点的不同,随时处于变化中。

判定外卖骑手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所受的伤,与外卖骑手是不是打卡上班、是不是接单、是不是处于取餐送餐过程紧密相关联,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那就无法认定是在此期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与从事工作有关。所以外卖骑手上班的时候一定要打卡上班。一定不要忽略这个的事情。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那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力。

外卖骑手一定也要明白,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以及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外卖骑手被称为个体户的现象引发热议。研究显示,全国现在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个体工商户。其中隐藏的这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外卖骑手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那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建议外卖骑手一定要注意下面的4个事项。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合同出现“外包”“合作”“派遣”“承揽”“劳务”等字样。

2,手机、配送工具等最好选择公司统一配备,那样有助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3,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4,固定工作时间,考勤的制度,管理的规范,薪酬的制度都是对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有确定的意义。

外卖员是属于物流和餐饮行业的服务型职业,主要工作内容是将消费者点餐的食品送到指定的地址。随着外卖市场的快速发展,外卖员已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职业。

优点:

1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外卖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时间和安排来接单和送餐,比较适合喜欢自由的人或者有其他兼职的人。

2薪酬相对较高:由于工作辛苦,薪酬相对较高,加上一些平台还有提成、奖励等福利,收入还是比较可观的。

3锻炼身体:送外卖工作需要步行、骑行或驾驶车辆,除了实现个人收入外,也能锻炼身体。

缺点:

1工作辛苦:天气不好、交通拥堵等因素给送餐人员的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和不利因素,特别是在炎热的夏季或寒冷的冬季送外卖需要忍受更大的苦楚。

2存在安全风险:外卖员工作涉及到的交通安全问题比较多,如骑车的外卖员容易被抢劫,驾车的外卖员容易发生事故等等。

3工作不稳定:由于受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外卖员的工作不是稳定的,可能会出现天天有单的时候,也可能出现长时间没有单的情况。

按照你的需要来进行抉择

认同望采纳

你好,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不过,通常情况下,外卖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站点的,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认定工伤时应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外卖小哥还得注意,正常情况下,外卖站点每天都会给小哥购买意外险,申请工伤后,外卖小哥还应及时报保险,进行理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请点赞、采纳。

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无疑是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参考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随着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外卖APP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中,“赚钱快”“工资高”这些标签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当起了“外卖小哥”。然而,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类似于外卖送餐员出车祸,公司却否认与其由劳动关系的消息,所以,送外卖是劳动关系吗下面由给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请问送外卖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无疑是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主要参考三个标准;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送餐员应与配送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在工作中要保留工作证据,如工号、工牌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公司也应对自己的雇员负责,同时在若出现交通意外,要及时报警。

      与传统产业相比,类似互联网 等新兴业态,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有些情形下的用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认定建立劳动关系。也正因为如此,有些新业态从业者和企业就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用工管理,简单化地认为只要是新业态,就不用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而这种认识一旦形成思维定势,就极易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法律风险隐患。

      “老板快点啊,我的送餐时间要过了,马上就要扣钱了”这个是经常可以看到的外送员状态。据了解,有的外卖公司要求送餐时间包括从做饭到送饭完成不超过30分钟,超出了就会扣钱,顾客如果给了差评也是要被扣钱的。在中午或傍晚顾客用餐高峰时,有的送餐员在一个小时内就要送10份左右外卖,这就导致了很多外卖小哥在路上飞奔,甚至不惜冒险闯红灯。如何更合理管理用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收益保障成为摆在新业态企业面前的新课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如今很多人都会订外卖,也使得外卖行业越来越火,甚至有了“送外卖行业可以月入上万”的说法,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从事这一行,然而外卖小哥也并没有那么好当,送外卖对速度的要求很高,一旦超时,就容易收到顾客的差评,这也导致我们经常听到送餐员为了赶时间而出车祸等不好的消息。那么关于送外卖是劳动关系吗无疑是的。希望能解决大家的疑问,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

一、基本案件情况:

2021年5月24日,被告XX经XX公司招聘、面试后,被XX公司委派为XX分公司配送服务站骑手工作。为此,XX向XX公司《员工声明函》作出声明∶"本人作为XX公司所招聘的人员,知晓并同意聘本人后委派本人为XX公司提供物流订立配送服务。本人在此承诺,我将遵守公司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公司安排和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认真、勤勉的完成配送服务。本人知晓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物流配送外包合作关系,知晓我与XX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或劳务派遣等关系。"该《员工声明函》有XX签字确认并由XX公司加盖公司印章。2021年5月31日,XX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到余溪路与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XX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龙山大队认定XX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21年6月18日,XX公司以"服务费用"名义向XX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 月24日至31日期间的报酬128815元。2021年7月13日,XX公司向XX出具《收入证明》,载明XX为盒马鲜生骑手,月工资收入7000元以上。2021年9月2日,被告XX以原告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从2021年5月24日至今与被申请人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 年10月19日,该委作出裁决∶申请人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今与被申请人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在仲裁庭审中,XX陈述,入职时由XX公司工作人员XX老师面试,后由盒马鲜生XX配送站站长XX面试,最后由XX安排工作。XX公司陈述,公司将招聘业务口头委托给社会人员XX老师负责,XX也是通过XX老师网上招聘的,其后由公司对其进行的面试。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员工声明函、银行账户明细、收入证明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向XX公司作出并经XX公司盖章确认的《员工声明函》明确载明XX作为XX公司所招聘的人员承诺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结合XX公司向XX出具《收入证明》亦载明XX月工资收入7000元以上,可以认定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情疑点:

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本来签订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但是伤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该份文件拿走。另外伤者为索取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向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并取得了一份《员工申明函》、一份《收入证明》。之后伤者就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随后人社局做出了中止通知书,伤者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程序。本案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都是骑手后面补全的,也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有问题,法律意识淡薄。

三、确认劳动关系抗辩理由:

劳动者: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另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经被申请人XX公司招聘、面试,后XX公司将其委派至XX公司设立的配送服务站从事骑手工作。同时,被申请人XX公司要求申请人作出声明,并承诺遵守XX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勤勉地完成XX公司提供的物流订单配送服务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应接受XX公司配送站负责人的管理,并且在其支配下提供劳动。为此,被申请人XX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受伤前7天出勤的报酬。

用人单位:

XX自主通过“XX"APP订单系统接单并配送,是否接受订单及派送订单的数量均由其自行决定,并非由公司派单和发出派送指令,其不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也无法决定被告接单与否。公司也无需向被告提供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XX自备手机、摩托车等派送工具,双方无劳动关系特征。公司不对XX的配送行为进行管理,XX需遵守“XX"的各项配送制度,双方不存在人身从属性。XX的合作费用是根据配送结果进行核算,不存在薪资报酬。XX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双方无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建立,XX明确认可与其公司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工作内容不同、工作范围不同。

1、送餐员负责将餐厅的食物送到顾客的指定地址;外卖员是通过在线平台接单,将食物送到顾客指定地址的人员。

2、送餐员只负责将食物送达;外卖员需要负责从接单到送达整个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