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进行行贿拉票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领导 0 38

村民选举进行行贿拉票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第1张

村民选举进行行贿拉票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导读: 1、村民选举进行行贿拉票应负什么法律责任2、购买烟邮寄给家人,不料被烟草局罚款,请问违反了什么法律?3、收一包烟会被处分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举法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
  • 1、村民选举进行行贿拉票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 2、购买烟邮寄给家人,不料被烟草局罚款,请问违反了什么法律?
  • 3、收一包烟会被处分吗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举法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案例:

1、村委会原主任发14万元香烟拉票贿选受处分

2013年12月,增城市荔城街西瓜岭村村委会原主任、党支部委员马文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领取青苗补助款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5万元。

2014年2月,马文辉在村委换届选举期间,购买了14万元的香烟派发给村民进行拉票,顺利当选为村委会主任。马文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村支书113万元公款请80人旅游被严重警告

2013年7月,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党支部书记黄坤平组织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普通党员及村民代表共80人,使用村集体公款人民币113万元,分别赴北京、广西贺州、广东河源3地旅游。

另外,给没有参加公款旅游的42名村有关人员发放旅游补贴23万元。黄坤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使用、发放的公款予以追缴。

参考资料:

人民网-广东某村委会主任发14万元香烟拉票贿选

无锡一名女子购买了48条软中华,准备寄到广东汕头给妹妹当作喜烟,但是快递在寄送的过程当中被人举报,结果被无锡当地烟草局查获。最终无锡烟草局作出处罚,因为陆女士无证运输烟草,被处罚10080元。对于无锡烟草局的这个处罚,陆女士明显不服,她觉得自己只不过是正常寄送香烟而已,而且在寄送香烟之前已经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个人最多可以携带50条的香烟,为什么自己只携带了48条就被处罚了呢?

我国对烟草是有严格法律法规定的。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烟草专卖法》。其中第4章明确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两条(400支,不管是香烟还是雪茄,在国内,每件快递最多只能寄2条。

“烟草”在中国是特许经营的商品,类似于黄金、矿藏开采一样,都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业,严格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一般商品只需产品质量合格证就能进入市场流通买卖、转售(比如手机修理店卖二手手机一般不存在限制)。自己不知法,应受处罚;但你是通过邮件快递的,国家对香烟邮寄许可是有明细条例规定的,这些部门和单位应该、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如果他们没有告知你,说明他们不知法;如果他们提示过你或者想打“擦边球”,那是知法犯法。

在此温馨提示,涉及烟草销售、转售、运输等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一定要遵守《烟草专卖法》,如不遵守,违法行为可能不仅仅是罚款、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香烟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并且为赠送香烟的人谋取一些利益的,就有可能构成受贿罪。仅收一包烟可能构成违纪行为,但在具体案例一些情况也可以不认定为受贿。

一、受贿行为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收受财物数额没有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收受财物数额在几百元的,收受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交待自己的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种是收受财物数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收受数额达到30000元以上或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可以刑事立案。

二、收受烟酒的行为是否要被认定为受贿罪,要综合实际生活来进行考量。如果烟酒属于交际产品,收受烟酒没有受贿的故意,则收受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受贿罪。值得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收到价值较高烟酒以后,将其送到烟酒店、小卖铺等地去换钱,换来的钱当然属于受贿。

以下情况,收受烟酒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受贿:

(一)送烟酒属于当地的民俗习惯。

某地级市比较富庶,当地的习惯也比较大方,某领导到当地开会,每张桌上都会放一包烟,某领导每次都会把烟带回家,开了几十次会,也带了几十包烟,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属于受贿。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遵循当地的民俗习惯,在当地的习俗中,发烟是一种招待客人的礼仪,也是一种经济交往的习惯,人们对于送烟酒等也习以为常。如果将收受这几十包烟类推解释为受贿的话,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二)烟酒属于交际产品,收受烟酒没有受贿的故意。

某天某老板送了某领导一条烟,价值六百多元,但是晚上一起吃饭时,某领导又把这条烟分发给众人,这种情况下,某领导也不属于受贿。因为某领导并没有认为收受烟酒等物品是受贿,只认为是单纯的人情往来,即没有受贿的故意。烟酒属于交际产品,其经常被作为人情交往的物品被送予他人,在社会交际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此时,收受烟酒,不能认定为受贿。

(三)烟酒属于消耗品,其价值无法界定。

某老板送了一箱酒给某领导,案发时到领导家中搜查,酒已经被喝光,老板供述送的酒是假的,领导也说酒有问题,应该是假的,对于烟酒的实际价值,已无法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由于烟酒往往属于消耗品,当案发时司法机关进行搜查时,烟被抽完了,酒被喝光了,对于已经消耗掉的烟酒,无法确定烟酒的真假,也难以对其价值进行鉴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能认定该领导受贿。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公职人员因为收受烟酒而被认定为受贿罪,收受烟酒定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在案发时,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中搜查到了烟酒的实物,对其价值也能够进行鉴定。同时,这些烟酒刚好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这时,对于收受这些烟酒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

(2)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请托人会向公职人员送“烟票”,“烟票”类似于购物券,或者是购物卡,实际上就是一个购烟卡。请托人与烟酒店事先联系好,由烟酒店开出“烟票”,请托人送给公职人员后,公职人员拿着“烟票”,既可以换烟,也可以来换钱。而几乎所有的烟票,都是拿来换钱的,送香烟只是一个幌子。也就是说,烟票所代替的,是现金,而不是香烟。在这种情况下,烟票其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其属于经济的对价,也属于财产性利益,对于收受“烟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3)有些公职人员收到价值较高烟酒以后,自己舍不得喝,舍不得抽,积攒到一定数量之后,将其送到烟酒店、小卖铺等地去换钱,这些由烟酒所换来的金钱,当然属于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