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可买卖过户或赠予过户。房产证满五年的,买卖过户划算。具体如下: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
可买卖过户或赠予过户。房产证满五年的,买卖过户划算。具体如下: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转让房产,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增值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发 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
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 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不管如何,都该按法院的程序来判。2016年9月14日,这名男子与自己的女友签订了婚前协议,自愿将自己50%的房屋份额赠送给自己的女友。这套房子是男子和自己的父亲一起购买的,每人占50%的份额。同年12月12日,这名男子与自己的女友结了婚。然而,在结婚之后,妻子却出了轨,两人离了婚。在离婚之后,前妻想要男子尽快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男子却一直拖延。
于是前妻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男子支付39500元的房屋占有费,也就是每个月要男子支付1000元的房屋占有费。在一审的时候,法院认为他们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应,但男子没有履行这个协议,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并且判处男子从2019年10月25日起每月支付800元房屋占有补偿费,直到男子将房子过户为止。
但男子不服法院的判决,于是提出了上诉。二审时,法院认为男子的赠予合同尚未履行,因此男子依然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前妻则是房屋的债权人,只能让男子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因此不管双方道德如何,法院都应该按照程序来判。
在我看来,男子将房子赠予给自己的妻子无可厚非,但我认为他应该在婚前协议中注明,如果因为妻子出轨而离婚,则婚前协议作废,房屋不再赠予给妻子。而这位妻子,很明显品德也是有一定问题的,男方将自己的一半房子都给了她,她却背着男方有了别的男人。还在离婚之后翻脸无情,索要男子的房屋,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房屋占有费。而男方我认为他是没有什么错的,毕竟他的妻子背叛了他,他心中不愿意将房屋过户给妻子,因此拖延也情有可原。
没有提到你妈是什么态度,我假设三种情况比给予回答。
一、你爸和你妈属于婚姻正常续存期内,你爸在外边给别的女人买了房子,并且完成过户在女人名下。你爸的行为侵犯的是你母亲的权益。因为夫妻对于处理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一般的买菜、买衣服等处理财物的行为,一方可以单独解决,但对于买房这种重大的财产交易,必须双方一起决定,否则就是擅自处分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姻期间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给第三人购房的,你可以作为母亲代理人向法院起诉你爸,要求返还购房款中TA的出资。在矛盾没有解决,或矛盾解决父母不同意将房产给你的情况下,你这个亲儿子暂时不能争回产权。
二、母亲去世,母亲的遗产未进行遗产继承。按说男人丧偶以房作为感情投资给这个“别的”女人买房有情可原,但要看这个女人是否真心与你爸结婚,是否属令利智错被她所骗,如果是受骗,你应当在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向女人追回你爸在房产中的投资。你爸的购房在她人名下有转移遗产之嫌,其中是否占用了你的继承份额,占用多少,你有追回自己继承权益的权力。至于是找父亲说理,还是上诉法院,那要看你爸在你心目中的分量和你的争取决心。
三、你爸和你妈离婚并完成夫妻财产分割,或者母亲去世遗产完成继承。你爸动用的是自己财产,你和你爸无论是心平气和或是箭拔弓张,你爸不回头,你只能放弃。
最后建议:关于财产分割和产才继承的问题,还是去咨询律师,针对你的情况去解决问题,这样你才能得到解决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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