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为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关于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机关配备和处室购置的车辆均属机关固定资产,一律由厅
为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关于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如下一、凡机关配备和处室购置的车辆均属机关固定资产,一律由厅办公室登记造册,对车辆使用、维修情况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没有配备车辆的处室(含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因公需要到市内较远的地方,或遇到紧急公务,可填写派车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厅办公室专人负责派车。其中,处级干部因公务离榕的,在办理派车手续后,可派车送到车站、码头、机场。确需因公长途用车,报厅办公室批准。
三、处室车辆在市区公务使用,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处室指定专人做好用车记录。其中,处级干部因公务离榕送站及确需因公长途用车,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工作需要,但厅车队车辆安排不过来,由厅办公室调用处室车辆服务,有关处室应服从调度。
五、因工作需要,但厅车队车辆和处室车辆均安排不过来,由用车单位向厅车队提出申请,厅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向外租车事宜。
六、凡上级机关和兄弟省(市)有关人员来榕的接待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保证用车。
七、厅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
八、厅机关工作人员因私用车,需按规定收费(具体规定附后)。
九、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闽委办发[1995]10号),已经领取驾驶执照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期间不得驾驶公车。确因公务需要的,须经厅领导批准。
十、车辆维修或保养,厅车队车辆应经正副车队长确认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处室车辆应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均凭维修单统一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须经该车驾驶员签字,并经车队长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厅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报销。
十一、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故障维修由驾驶员负责临时处理,重大故障应立即向厅办公室报告,回单位后凭维修单补办有关手续。
十二、车辆更换零配件或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厅车队车辆应经车队长确认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处室车辆应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厅办公室批准,由厅车队采购。
十三、建立机关车辆百公里油耗考核制度,公里数应与派车单基本相符,除特殊情况外,市区内运行的车辆一律凭油票加油。
十四、机关车辆应及时核销过路费、停车费,原则上不超过一星期。厅车队车辆由驾驶员填写专用核销单,车队长审核,处室车辆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厅办公室批准核销。
十五、实行机关车务公开制度,建立本车车况及费用档案。设置车务公开栏,定期公开车辆行车里程、油耗指标、维修项目及费用等,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七、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厅办公室、驻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厅车队管理暂行办法
一、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接受车队长统一调派。要做到及时出车,文明行车,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否则后果自负。
二、车辆由专人驾驶、保养。驾驶员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与其他驾驶员调换车辆,若需调换车辆,必须征得车队长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厅车队要强化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驾驶员要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凡违章,其罚金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四、车队长工作职责:关心驾驶员政治进步、生活、工作,强化安全意识;负责车辆安全检查,提出保养、维修意见;负责采购油料车辆零配件及随车用品,做到质优价廉;核实上报厅车队驾驶员各种补贴及车辆途中费用,做到严格把关。
五、副队长工作职责:协助队长管理车队日常工作,接受队长分派的各项工作,车队长出差期间,履行车队长工作职责;加强车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教育;参与采购车辆的零、配件及随车用品;参与审核驾驶员各种补贴。
附件2:因私用车的范围、审批与收费规定
一、申请范围:
直系亲属因急病前往医院及入、出院;
本人及直系亲属因病定期前往医院检查、复诊治疗;
本人前往机场、车站接送直系亲属;
本人前往市区内外某处办理突发性急事。
二、审批办法:
在上班时间用车,由用车人向车队长报告用车所需时间,并缴交车费后,由车队长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车,应提前办理手续,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急病及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用车,可先出车,后由用车人补办有关手续。
三、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 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讯、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 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 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 、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 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 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 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型别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执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 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 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型别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 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 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 的批示意见,稽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稽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稽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 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 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稽核后,报市 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 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稽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稽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释出之日起执行。
副部级以上的干部可以给配车。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
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扩展资料:
公务用车整改亮点:
1、预算执行,防年底突击花钱。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2、公务接待,无公函禁接待、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公车改革,适度发放公交补贴。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参考资料:
1第一条基本原则,平时注意培养感情,不能临时抱佛脚。
领导不差你那点礼物,但领导也是凡人,也需要朴素的情感交流。给领导送礼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对领导的帮助、提携表示诚挚感谢;二种逢年过节的“走动”,如同古代的“年奉、孝敬”,持续培养“门徒关系”;三种是遇到难事,请托领导办事,比如,提拔进步、孩子入学,等等。
假设你平时没有与领导进行“走动”,遇到孩子想进名校,突然砸几万元让领导帮忙,你换位思考一下,谨慎的领导肯定不会收。一是因为你们关系没有到位,二是他对你不信任。所以,礼不收,事也不办。如果你们平时走动到位,领导收下钱并说“这钱是用来打点学校的”。这事就有眉目了。
给领导送礼,要从平时走动开始,不要送太贵重的礼物。逢年过节,按照当地礼尚往来的双倍价格给领导送礼就可以了。你出国回来,可以送领导当地的纪念品。比如,你从泰国回来,给领导送一条鳄鱼皮带;你从加拿大回来,送两瓶高档蜂胶,等等。这种小礼物,有“说头”,便于“拿出手”,容易拉近感情。
2第二条基本原则,形式既要隐私又要大方,别搞得鬼鬼祟祟。
小张想求领导办件事,拎着几盒保健品,就进了领导办公室。领导一是根本不要收什么保健品,二是不想被员工看见,为了几盒他根本不敢食用的保健品,还让员工看在眼里,绝对得不偿失啊。俩人推推搡搡,员工都在看热闹,领导直接把礼盒扔了出来。
给领导送礼,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在办公室送,切记礼物要小巧,便于携带,不被别人看见。二种是到家里拜访时送。三种就是给领导车上送。原则上不要给领导寄到家里,一来你不方便要到地址,二来领导防范有人留下证据。
到办公室送礼,就要小巧,便于隐蔽。去家里拜访,是最好的方式,既表达你的心意,也拉近了关系。前两种都不方便的话,往往用第三种,你请领导吃饭,吃完饭给领导车上装上礼品,轻松而自然。现在的领导不差你那点礼物,原则上不要搞得神神秘秘、鬼鬼祟祟,送礼的方式不讨领导喜欢,领导根本不会收的。
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基金会重要事务及财务存取大额现金的出行安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使用需由使用者登记签字,明确使用事由、地点并登记领用、归还时间。
(三)执行刷卡加油制度。采用一车一卡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充值及管理。
(四)车辆定点停放。使用后统一停放会内地库。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禁止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等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
公务用车9种违规情形有: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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