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从本质上讲业务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这些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然,虽然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范
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从本质上讲业务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这些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然,虽然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
业务招待费具体包括的内容如下:
1、餐费
在业务招待费当中,餐费虽然不是唯一的费用,却也是占比较大的费用。毕竟,不了解中国的餐桌文化,想在中国开展商务合作,根本不可能实现!
2、赠送纪念品
除了餐费,在业务招待费里面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特别对于一些依靠“会议销售”的企业而言,赠送纪念品的费用还是很大的。
3、旅游相关费用
对于企业来说,因为经营需要也会支出一些旅游费用。当然,旅游费用里面包括景点门票费用、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比方说,一些酒厂代理商会定期举办一些买酒增旅游的活动。其实,这些活动的费用,并不是代理商承担的,而是酒厂承担的。对于酒厂而言,这些费用就是酒厂的业务招待费。
4、差旅费
需要注意这里的差旅费,不是自己业务人员的差旅费,而是公司客户的差旅费。
如招待外部客户的住宿费,尽管取得了正规的发票,但需要通过“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通过“差旅费”科目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某电力公司为了搞好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将 外购的一批电磁炉送给了下游用电企业,这是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 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但这一界限相当模糊。以上例为例,如果电磁炉上印有电力公司的标志是否就是宣传企业形象呢?如果送的不是电磁炉而是汽车,且印有公司的标识是否 是业务宣传费呢?有人会说汽车的金额太大了,但金额的大小是区分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吗?金额多大不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呢? 这些问题常常困扰实践工作者,也给税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区分二者的不同,应以以下几个条件作为区分依据。依据一: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这是区分二者差异的关键,以上例为例,将外购的电磁炉送给客户对企业的产品是没有宣传作用的,也没 有对企业的形象加以宣传,企业的形象是什么?企业形象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各种标志(如产品特点、行销策略、人员风格等)而建立起来的对企业的总体印象。送 电磁炉就能达到宣传企业形象的目的吗?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二: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这是进一步判断两者差异的另一个条件。笔者认为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的客户而不是既 有的客户,如赠送产品说明书、在重要场所悬挂横幅、向路人散发宣传单等,这些都是对潜在客户的一种宣传。如果将外购的货物送给既有客户,这些客户对企业已 经有所了解,起不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故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这种赠送货物的行为是维系客户关系的一种业务手段。
根据税法的规定:
用于招待企业客户等发生的用餐餐费,应当记入“业务招待费”中。对于资企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限额扣除。
限额标准:
1、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扣除限额 = 年销售收入净额 05%;
2、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上的:
扣除限额 = 年销售收入净额 03% + 30 000。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上述计算的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计算的扣除限额的,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扩展资料: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
借:营业费用 --办公费
贷:现金
你们可以把这个手机当作给自已业务员用了,记入招待费年终所得税不让全部扣除得。更不要进固定资产,以后还要提折旧在说这个手机已不在你们公司了。
可以。
可以限额内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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