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的购物卡福利,税务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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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的购物卡福利,税务上如何处理,第1张

公司发的购物卡福利,税务上如何处理
导读: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购卡人与实际消费

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收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因此公司用于员工过年福利而购买的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物卡用来作为端午节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以购物卡形式发放节日福利都属于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应酬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购物卡公司用来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秋佳节将至,公司一般都会向员工发放福利,常见有月饼、购物卡、红包、过节费等。以下将介绍中秋发放福利税务处理。

中秋发放月饼税务处理

中秋节发购物卡税务处理

为欢度中秋佳节,公司购买购物卡,分别向员工发放和赠送给客户,请问给员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1、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所以公司给职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发放给职工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发放给客户部分应“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公司发放购物卡时不视同销售,可以取得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中秋节发红包税务处理

A公司在中秋晚会上,客户可以通过微信扫码随机获取微信红包,同时也通过微信平台向员工每人发放定向红包,请问给员工和客户发网络红包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A公司中秋晚会上,客户取得的随机微信红包,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A公司中秋晚会上,员工取得的定向红包,应当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中秋节发过节费税务处理

为欢度中秋佳节,B公司给每位员工发放过节费1000元,请问怎么做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B公司向员工发放的过节费,应并入职工福利费,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员工所取得的过节费,属于个人所得范畴,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中秋节来临之后,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一些福利。比如会买月饼和购物卡送给员工,希望员工能够快乐的度过中秋。公司向员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税内的,发放给客户的则是意外收入。公司不得以此私自的扣除员工的工资,两者是不能够相提并论的。假如员工发现公司有一颗扣自己的工资,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进行申报。领导在中秋节给员工发放福利本就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绝对不能够因此克扣员工。

大型公司都会举办一个中秋晚会,在大会给员工发放中秋节红包。员工领取的红包可以被称之为网络红包,是用人单位给员工个人赠送的礼品。不应该纳入项目计算税当中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员工一定要牢记住这些规则。不可以让企业用代扣代缴的方式对自己索取,本就是员工应该有的补贴。

用人单位想要给员工发放福利的话,可以让行政部按照统一的人数去购买成箱的月饼。对于异地的员工,公司要派专人去进行慰问活动。去的时候一定要给员工带上一些水果,毕竟由于疫情的原因,有些地方出现了物资贫乏的现象。用人单位多给员工一些福利,那么他们在工作当中便会奋力前进。作为一个公司的***,千万不能出现太过于抠门的现象。

总的来说中秋节是法定节假日,该放假的时候必须要放假。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必须要在节假日加班工作,那是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仅要对用人单位进行举报,而且还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员工不要害怕被领导开除,跟公司本就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利益被侵犯之后,用人单位可能会一直进行压榨。

首先,要确认是不是应该缴纳个税:

根据2019年12月18日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赠送礼品是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的,并且税率是20%。

其次,要确认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所以企业是有代扣代缴义务的。

最后,企业出还是个人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是纳税人,在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时候也有义务自己申报。所以说,如果企业想完全规避合规风险,就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是企业的责任。然而当企业无法履行义务,个人就要自己申报纳税。至于这笔钱该谁承担,没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和客户商议。

给客户1000元油卡可以到税务局交个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