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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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导读: 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更新,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取而代之的是服务场所的一体化、营销模式的

 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更新,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取而代之的是服务场所的一体化、营销模式的多元化、支付手段的便捷化。

 “商业预付卡”就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应运而生,并因具有办理简单、使用方便、转让自由、记账灵活等特点而深受消费者喜欢。

 毋庸置疑,商业预付卡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同时商业预付卡给商业和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

 但不容忽视的是,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和企业利益的驱动,加之市场监管不力、财税政策不明,使得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财务、税务方面既有“空”可钻,又留下了诸多隐患,增加了企业违反财税政策的风险。

 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先后参与了多家商场超市及各类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对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和流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论文仅对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发票管理、收入确认、沉淀资金管理、营销促销活动中涉税事项等相关财税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证。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 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从出现到兴起这短短十多年,便成为“持卡一族”的新宠,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

 商业预付卡所独具的能够锁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费等特性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变革,从而得以在我国迅猛发展,很快便被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

 目前,我国大型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实体店不仅发行了自己的预付卡,而且个体从业者、网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购物卡、虚拟币,甚至还兴起了专门靠发行预付卡营利的公司。

 这些预付卡的发行和流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个别发卡机构唯利是图,所以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监管不严,出现了违反财税规定、偷逃税款、公款购卡、收卡收贿等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额度、有效期限,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现金使用的各类卡券,其主要为购物卡、会员卡、储值卡、代金券等形式。

 商业预付卡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所以不属于金融结算工具。

 商业预付卡本质上只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一种承诺,即俗称的“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说“谁持有预付卡,谁便享有权益。”正是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商业预付卡购买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业发放员工福利和公关送礼的首选。

 虽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强制实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防止商业预付卡违规违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资金安全、规范税收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但无法回避的是,商业预付卡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在使用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预付卡销售环节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一直成为业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销售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都会开具发票给购卡企业,也正是因为开具的发票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

 1商业预付卡销售环节开具发票,发卡机构涉嫌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售卡时开具发票,那么发卡机构必须根据购卡企业或个人计划购买的商品开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购买的商品也必须与办卡时所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财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发卡机构会严格限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开具发票的内容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但为多售卡仍会为购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开具“办公用品”“服装”“体育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内容。

 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发卡机构则会为购卡企业开具想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甚至和签约机构协商由其开具“餐费”“办公家具”等不在发卡机构经营范围的发票。

 由此可见,发卡机构的这些做法明显不符合财税规定。

 2购卡企业用售卡方开具办卡发票入账,涉嫌偷逃税款。

 通常购卡企业购买预付卡多会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公关送礼,目的就是减少现金支付,一方面企业员工得了实惠,还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办卡时会要求发卡机构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发票,涉及的多是集体福利、招待费等期间产生的费用,在账目处理时可以用于税前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禁止开具虚假的发票用于税前抵扣。

 由此可见,购卡企业的做法也是明显违反财税政策的行为。

 3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扰乱了税种的界定,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缴。

 为了方便开具发票,在售卡环节发卡机构基本上都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内容多为“办公用品”“服装”“食品”“劳保用品”“礼品”等。

 而发卡机构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场竞争力就会尽力扩大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如很多购物中心整合多种资源形成“一卡在手,吃喝玩乐购都有”的经营模式,从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实际消费时并不一定购买税率为17%的商品,可能会购买税率为13%的粮油商品,甚至购买“服务”,如餐饮、娱乐等,这就又延伸到营业税范畴。

 因此,购卡环节开具增值税发票会扰乱税种以致难以分清应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正常征缴。

 (二)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就应该及时予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五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通俗地讲,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权实现流转和收益可以核算。

 对应以上五个条件,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发卡机构在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难以确认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费后发卡机构就应及时将“预收账款”对应部分结转收入,按期缴纳税款。

 而恰恰是这一环节让发卡机构有“机”可趁。

 有的以特约消费机构与其结算的时间点结转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结转收入;有的甚至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随意调节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缴,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因为确认收入时间而带来的问题相对隐蔽,实际中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也很难对预付卡收入的确认进行准确界定。

 (三)沉淀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预付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资金沉淀的问题,比如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于消费或者直接丢掉;还有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较多或者忘记持有预付卡,致使预付卡长期闲置;甚至个别持卡人因为预付卡来源问题,不便持卡消费等。

 类似这样的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实际上已经成为持卡人的坏账,而对于发卡企业来说,按照财务规定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中,基本上没有一家发卡企业会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收入,更不会去彻底清查年份久远、已处于冻结状态的预付卡。

 这部分商业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所带来的整体收益和税收其实是不可小觑的。

 (四)营销活动中衍生的问题

 发卡机构为占领市场吸引顾客选择本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除大力拓展预付卡消费使用机构类型和范围外,还在销售和消费中千方百计给予购卡客户优惠,比如有的发卡机构在购卡时会赠送顾客一些实物礼品,或者在购卡达到一定额度时按比例赠送顾客同类预付卡;有的发卡企业以持卡消费双倍积分、持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赠送实物礼品等方式鼓励顾客购买预付卡。

 发卡机构通过一系列营销活动的推广,确实促进了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及持卡消费,但这些推广活动涉及的财税问题也一直是企业账务处理的难点,甚至可能是企业财税的风险点。

 1售卡环节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

 第一,根据财税〔2011〕 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针对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实物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企业替顾客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

 对于外购营销用品赠送顾客的,应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赠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根据营销促销活动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持卡消费时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

 多数商业企业为鼓励持卡消费会给予顾客双倍积分活动,当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兑换实物礼品、进行抽奖等。

 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同时又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款,商业企业对持卡顾客给予积分返礼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进行积分抽奖所得又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商业企业代扣代缴。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财税管理的思考

 根据商务部调研数据测算,2014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7790亿元,消费规模约为8008亿元。

 尽管预付卡销售及消费规模均出现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场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防范财税风险,保证良性发展。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开具

 目前,对于销售商业预付卡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和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行为,北京、大连等地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

 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特殊的预付价值,虽然存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但却不具有商品的客观特征。

 因此,在售卡环节仅仅是预付资金,实际并没有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提供。

 销售商业预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为,因为在购卡阶段从资金流来看,购卡企业和发卡机构只是“钱”的交换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物”的流转,因此,不应该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建议国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各种品目的发票,而应该开具收款收据,待实际持卡消费后由实际销售或服务方据实开具正规发票及清单,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杜绝三类财税问题的发生:一是消除了售卡企业开具虚假的发票和购卡企业使用虚假的发票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二是购卡企业无法用虚假的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防止了偷税漏税,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性;三是彻底理清了各个税种,消除了税收混乱现象,维护了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二)督促发卡机构及时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发卡机构在购卡企业持卡消费后,商品已经实现销售应及时予以确认收入并按期缴纳税款,不得利用预收账款调节利润。

 但在实际中,签约商家往往是根据账期与发卡机构进行核算,发卡机构待账款结清后才予以确认收入和缴纳税款,由于税款缴纳的迟滞,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采用随机抽查、信息关联等办法,及时掌握发卡机构的收入情况,督促其按期缴纳税款。

 (三)加强商业预付卡余额部分沉淀资金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指派专人负责预付卡的管理,开发相关软件,建立商业预付卡管理数据库实现联发联管联控,及时掌握市场上商业预付卡的发放总量、发放批次和发放时间。

 定期督促发卡机构梳理对已售出但长期未使用的预付卡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确实已处于停滞、不再使用的商业预付卡进行筛选;确认属于长期挂账不再消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发卡机构将这部分商业预付卡沉淀资金对应的预收账款予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四)认真审查商业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的账务处理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抽查、中介机构在年度审计时,应加大对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所涉及财税问题的关注,详细掌握发卡企业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及兑现情况;认真核查营销活动中涉及的实物礼品、积分兑换是否按财税规定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已经正确征缴;监督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落实财税规定。

 综上所述,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虽然繁荣了市场给发卡机构带来了效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却存在极大的财税风险。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发卡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税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1] 张海娟商业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西部财会,2012(06)

 [2] 罗维芬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处理及思考[J]财会学习,2012(03)

 [3] 蔡雪晴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分析[J]时代金融,2015(4)

预付卡业务征税规定

如今,预付卡已经成了很多行业的主流消费模式,从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洗车到连锁水果店等,大都采用这种消费方式。对消费者来说,在消费时可以减少在购物过程中的现金交易,还能够享受到折扣。而对于商家来说,不仅可以快速回笼资金,降低经营风险,还可以“钱生钱”。关于预付卡,要了解的知识可不少呢,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

内容简介1、预付卡的增值税去哪里了;

      2、预付卡种类与业务梳理;

      3、补充特殊业务(成品油、ETC)事项。

课程价值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预付卡业务中,各方的处理方式;理清预付卡业务的增值税链条关系;明确预付卡业务的开票逻辑。

一、预付卡的增值税去哪里了

      国税公告〔2016〕53号文的初衷是默认预付卡的下游是最终消费者。那么增值税链条断在最终消费者这里,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6〕53号文)第三条规定,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服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总〔2016〕53号文还定义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政策解读:从该条款来看,这里的“购卡人、充值人”应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那是不是说以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采用购买“预付卡”形式进行相关商品或服务采购时,均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上流企业缴纳了销项税,却没有下流企业抵扣,增值税链条出现的断裂吗其实不然,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分析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为什么规定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观点:从单用途预付卡运作流程来看,购卡人、充值人有可能是最终消费者,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包括: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购卡人和充值人(付款人)和实际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受票方)有可能不是同一方,特别是在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来国税公告〔2016〕53号文的初衷是默认预付卡的下游是最终消费者。那么增值税链条断在最终消费者这里,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那么聪明的你一定发现了,目前市面上的单用途预付卡可分为记名卡和无记名卡,记名卡主要是针对特定单位发放的享受某种优惠的凭证。有鉴于此,如果记名式预付卡的购买方是实际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方,而该购买方又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发卡企业与商品、服务销售企业是同一方,那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公平的,这也不是国税公告〔2016〕53号文的初衷。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购卡人或充值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2、购卡人或充值人通过非现金方式向售卡企业支付预付款(记名卡);

      3、预付卡最终使用方是原购卡人、充值人;

      4、购卡人或充值人在原售卡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

      5、售卡方与商品、服务销售方是同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

      6、售卡方在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发票给购卡人和充值人,应在购卡人和充值人采购商品(销售)环节开票。这一条是为了保证开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综上你会发现,只有当明确是一种对公的预付行为的时候,并可以开具专票了,具体的就是像油卡充值事项一样。

二、预付卡种类与业务梳理

      情况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

      定义:仅限于在本企业、本单位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简单来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就是先充值后消费的债券凭证。它是储值卡、会员卡、消费卡、积分卡、智能卡、打折卡等卡的统称。

      它分为实体和虚拟两种形式;实体形式包括芯片卡、磁条卡、纸券等;虚拟形式包括通过微信卡包功能发行的各类电子储值卡、会员、优惠卡券等,比如超市的购物卡,各种商业主体的充值卡等等)。

1、当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纳税人

      涉及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售卡方)、持卡人、销售方

2、 当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人

情况二:多用途预付卡销售(大环境趋势限制多用途预付卡的弃用,这里不做赘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涉及方:拥有资质的支付机构(售卡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特约商户(销售方)、持卡人。

      纳税要点和开票和单用途卡一致,只是主体名称不一样,支付机构——售卡方,特约商户——销售方。

三、补充特殊业务(成品油、ETC)事项

1、成品油预付卡销售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售卡方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售油方,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预付卡单位,购买预付卡时,只能向售卡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注明“预付卡销售加油卡充值款”字样。一旦索取该发票,在实际加油消费后将不能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该发票上无“成品油”字样。若购买预付卡时未取得预付卡充值普通发票,则在实际加油消费后,可以根据向销售预付卡单位索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注意该发票左上角有“成品油”字样。

2、ETC预付费充值销售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1通行费电子发票种类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2ETC预付费充值销售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课后总结1、预付卡业务是否可以开具专票,主要是能证明是证明购卡人或充值人不是最终消费者,保证符合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包括: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同时有可以证明开票人符合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就是“三流合一”,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在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取得普通发票的“收款收据”是不能够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收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因此公司用于员工过年福利而购买的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物卡用来作为端午节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以购物卡形式发放节日福利都属于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应酬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购物卡公司用来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主观:

预付账款是企业因购货和接受劳务,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主要是预付货款。一、冲销预付账款的账务处理首先,预付账款后,其账务处理如下:1、预付货款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2、收到货物借: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预付账款3、补付货款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4、回多余款项借:银行存款贷:预付账款对于冲销预付账款后的账务处理,则是这样做:1、如果实际入库原材料金额小于预付账款,需要做以下两笔分录借:原材料贷:预付账款借:银行存款收回多付出的预付账款、贷:预付账款2、如果实际入库原材料金额大于预付账款,需要做以下两笔分录借:原材料贷:预付账款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应补付少支付的账款二、预付账款的清理程序预付账款的清理程序与应收账款基本一致,此处仅说明一下不同点。预付账款的发生一般是企业采购紧俏物资、大型设备或对方处于垄断地位等发生定金、预付货款等。清理检查的重点要放在我方是否已经收到货物、对方是否按进度开展业务等。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已经收到货物或业务已经完成,对方已经全额开具发票且我方已经将剩余款项支付,但是会计在账务处理时没有冲销预付账款而是又挂了一笔应付账款。对于企业办理的各种预存消费卡的,要查明是否存在已经消费但是经办人没有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并报账,比如加油卡上的款项已经被车队加油消费但是车队没有及时去开发票并及时回来报账。三、预付账款的期末余额1、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在日常核算中,预付账款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如预付的材料、商品采购货款、必须预先发放的在以后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对购货企业来说,预付账款是一项流动资产。预付账款一般包括预付的货款、预付的购货定金。施工企业的预付账款主要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2、预付账款是个重分类科目,期末的余额是不能按发生推出来的,应该是:应付账款的期末借方余额+预付账款的期末借方余额。反之,应付账款的期末余额=应付账款的期末贷方余额+预付账款的期末贷方余额。综上所述,一般是在收到预定的商品时冲销预付的金额。冲销时的会计分录是: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

销售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收到的充值金额属于预收金额,因此在预收充值款项时候不缴纳增值税,不用填报申报表;等客户刷卡消费时公司再缴纳增值税,实现销售时,填报在未开票收入中。预收账款的时候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预收账款—客户。

客户刷卡消费时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