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营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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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孩子营养费的标准是多少,第1张

送养孩子营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导读:送养孩子营养费的标准是没有的,收养人如果有合法的收养法律程序才生效,这种给钱收养的如果没到民政局登记的话就不算合法收养。法律依据:《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

送养孩子营养费的标准是没有的,收养人如果有合法的收养法律程序才生效,这种给钱收养的如果没到民政局登记的话就不算合法收养。法律依据:《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孩子养不起了不可以送福利院。

无力抚养小孩可以送福利院,福利院收养的必须是没有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孩子。如果孩子的父母因为身体原因确实无力抚养孩子,可以将孩子送养给他人,但是送养需要获得孩子双方父母的同意,除非另一方失踪或者去世。监护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涉嫌触犯遗弃罪。根据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送养孩子合法手续如下: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种情况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标准如下:

1、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2、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3、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4、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综上所述,不能因为自己无力抚养孩子就将孩子送到福利院去。如果孩子的父母因为身体原因确实无力抚养孩子,可以将孩子送养给他人,但是送养需要获得孩子双方父母的同意,除非另一方失踪或者去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领养条件和材料如下: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主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广泛,其中 成都 领养孩子需要什么程序也是人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申请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 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2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 教育 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备注: 1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4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 监护人 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三、申请材料 收养人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 户口 簿和 居民身份证 ;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 计划生育 部门出具的收养人 生育 情况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 结婚 的证明。 送养人提交下列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 身份证 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 公证 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 残疾证 明。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照片各2张(2寸)。 四、申请程序 外部程序 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书 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制作调查记录、询问笔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内部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受理; 2登记员审查;(被收养人为弃婴、儿童的,公告60日) 3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4填写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 5颁发收养登记证。 五、收费标准 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共250元。(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关于转发《民政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民政〔1992〕民79号) 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成都领养孩子需要什么程序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成都领养孩子需要什么程序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不需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文件;由收养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子女数量、抚养被收养人能力等证明。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孩子的手续如下: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 30 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