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主观:(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
法律主观:
(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其他条件如下:,(一)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二)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三)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四)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进行收养,其自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胎小孩。为防止当事人借收养规避法律,收养法将计划生育原则列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抚养教育能力”要求收养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在经济条件、道德品质、身体素质上也应符合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三)年满30岁,《收养法》未修改之前,要求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35周岁,为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应达到年满30周岁。,(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的严重疾病,直接影响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多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难以为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五)其他条件,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在收养关系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实际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否则的话就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收养,已经做出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只要符合标准就好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身边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另外,收养有一套系统、严格的程序。收养人如要收养子女,须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收养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收养当事人持有的两个市级以上医院不育诊断证明(有效期3个月)等。
另外,收养当事人还要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格式统一的收养公告(有效期60天)。各种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当事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当地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1、寄养家庭应具备哪些条件?
寄养家庭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口,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和传染病史,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低于全市职工水平,有较好的住房条件。
2、办理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有哪些程序?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寄养家庭应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寄养家庭户籍证明和经济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住房条件等证明材料。经市儿童福利院初审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可试寄养3个月。试寄养期满后适合寄养的,由市儿童福利院与寄养家庭签订协议。寄养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可续签。
3、对被寄养的孤残儿童如何管理?
被寄养儿童的户籍在市儿童福利院,其法定监护人为市儿童福利院。
寄养家庭应当接受有关儿童寄养知识的培训,并定期向市儿童福利院通报被寄养儿童的有关情况。被寄养儿童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意外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在12小时内与市儿童福利院取得联系。
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患常见病,由寄养家庭负责治疗;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安排住院,并承担其医疗及残疾矫形手术费用。
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市儿童福利院定期进行家访,提出建议与意见,定期对寄养情况作出评估。对因家庭变故等原因不宜继续寄养的,市儿童福利院有权终止寄养协议。
在寄养期间有收养被寄养儿童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经市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与寄养家庭终止寄养关系,协助办理收养手续。寄养家庭需要提前解除寄养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儿童福利院,经协商同意后,办理有关解除寄养协议的手续。
法律分析:送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所送养子女必须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3、须双方共同送养,且意思表示真实。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领养孩子的材料有哪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领养孩子流程如下:
1、收养人到儿童收养办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办根据收养申请选择被送养对象。
3、收养办为被送养人做查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分析:(1)如果说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那么其监护人就可以作为送养人,但是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那么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父母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难从而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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