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会计人员对赠送客户的产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赠送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二是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一、赠送自产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1、赠送自产产品,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
会计人员对赠送客户的产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赠送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二是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
一、赠送自产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自产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结转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礼品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时,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现凡是礼品都需要纳税的。
按公司常规入账:
1.首先是按招待费入账,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或是”营业费用——礼品招待费“的二级科目。
2.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
企业的礼品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具体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是指自产自销的产品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视为销售,交纳增值税。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公司如果不是做买卖黄金饰品业务,购买黄金项链是要赠送给客户,建议借计“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奖励给员工,建议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给客户或员工的项链,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买的黄金项链是不能入账的,必须换票,换成能报销的发票才能报账。
1、如果要入账,你可以入费用啊。
2、当然涉及了,首先税务机关会判定你这些生活用品,饰品和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
其次,你送的这些东西,比如黄金项链,涉及到扣缴个人所得税。
送客户作为客户,人情往来: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赠送促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主商品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赠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库存商品(赠品),
买一赠一销售货物目前有两种开票方式:
方式一:将赠品与商品分别按照销售价格(公允价格)开具,同时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比如,销售A商品,赠送B商品,发票上分别开具A商品和B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再开一栏B商品销售价格的负数作为折扣额。
方式二:将总的销售价格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计算分摊,确认各项商品折扣后的金额,然后在发票上分别体现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以及折扣金额。
比如,销售A商品,赠送B商品,将实际收到的价款在AB商品的公允价格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折扣后的金额,从而确定出折扣额,然后在发票上分别体现A商品的销售价格、A商品的折扣金额,B商品的销售价格、B商品的折扣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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