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民间送养孩子没有经过收养法程序的,本身就是属于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如果送养人收取一定金钱的,还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
法律分析:民间送养孩子没有经过收养法程序的,本身就是属于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如果送养人收取一定金钱的,还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拐卖儿童罪是要以获利为目的的。
另外,甲也不构成遗弃罪,因为甲并没有遗弃行为,而是妥善的安排了小孩子的生活。不构成对犯罪客体的侵犯。
对于乙,如果是以自己收养为目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为了贩卖那么构成诈骗罪和拐卖儿童罪。
1、吴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无法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在张玲有条件和意愿抚养的情况下,小孩应由张玲抚养。
2、刘良的收养行为无效。 张玲与吴俊作为小孩的父母,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虽然吴俊被判处徒刑,仍然应当对小孩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将小孩送给他人收养,应当得到吴俊的同意。在未经吴俊同意的情况下,张玲的送养行为无效。
3、吴俊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能得到支持。原因在于,将子女送他人收养要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张玲的送养行为未经小孩的祖父母同意,也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因此,在小孩的祖父母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前提下,吴俊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
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 十六 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二十三 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 (〔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 )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我们在试行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反对,要求由他们抚养(特别是夫妻为独生,子女亦为独生者),发生争执。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有的是有监护和抚养能力而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别是子女从小就由他们抚养照顾的)一经发现,便坚决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要求由他们抚养,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不次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子女从小就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往往是由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另一方缺乏监护和抚养能力;二是另一方有监护和抚养能力但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舍弃子女。第二种情况,另一方在实际上已失去了作为监护人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第 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因此,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时,应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征求意见。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要求监护和抚养,而且有监护、抚养的能力,则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另一方与他人所办收养手续应为无效,这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愿意监护和抚养,或者虽然愿意但无能力监护和抚养。另一方才可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上述意见妥否,请批示。
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家庭状况和其他个人情况,是判决刑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这也是刑法量刑原则之一。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此种情况,但是也不会因此而减轻刑罚。
如果被告人被判刑入狱,法院通常会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尽可能安排狱期探视和看护被告人未成年子女的措施。如果被告人被判缓刑,法院会规定被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缴纳罚金、履行赔偿等,并要求被告人严格遵守刑期履行的条件,以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生活。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犯罪行为是不被法律容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因家庭原因而受到的影响和伤害。
法律分析: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如果进行金钱的交易就是违法行为,当父母把孩子送养时,夫妻双方必须一起送养。如果亲生父母中有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可以单方将孩子送养。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收养,应当是自愿的。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在四川眉山,有两位父亲悬赏寻子,经过相关的了解,我们发现他们的孩子深陷老挝诈骗公司。要想回来还要交高达30万的费用,最终这两位父亲经过民警的帮助,成功的从老挝救出深陷诈骗公司的孩子们。那么平日里我们所遇到诈骗电话也是不少。那应该如何合理的规避骗局呢?
在生活中有很多诈骗电话。打着各种各样的名义招摇撞骗。首先如果接到了陌生电话,对方所说的话不要盲目相信。很多诈骗电话都会以月薪过万的理想工作。理想的待遇来哄骗一些年轻人到境外进行诈骗。要相信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儿。如果遇到了一些难题,一定要想到找警方寻求帮助。在骗子询问你家庭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时候,也千万不要如实向他们透露,一旦他们掌握你的基本信息就会实行相对应的诈骗。
如果遇到上来就让你交违约金合罚款的。一定要再三斟酌他们是不是正规人员,在骗子连续的骚扰下,很多人都会上当受骗。在我们不了解事情全貌的情况下,最好还是到警察局寻求警方的帮助。切不可盲目相信骗子的诈骗话术。
同样,在接到00开头的电话号码时也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很可能是诈骗电话。对于陌生的短信和链接也不要盲目的点开。很可能这一个小小的举动就会让你上当受骗,我们在进行支付和转账等业务的时候,也不要用公共场所中的WiFi,因为这极易可能泄露你的个人隐私。
在生活中我们遇到的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网络诈骗也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在网络上我们会遇到各色各样的人。他们的诈骗方式也是变着花样的轮番上阵,不论怎样的诈骗形式。我们都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千万不要盲目相信那些小恩小惠。切不可因为贪图小便宜而丢失钱财。凡事都不可盲目的相信。 希望大家在生活中都能够成功的规避骗局。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合理规避骗局的一些相关解说。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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