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可以去,但是你只能送内衣裤和没有铁质扣子的鞋子、袜子,毛线衣也可以,但记得是能穿在里面的。建议你可以送点零花钱去。至于人你是见不到的,目前只有代理律师能见到,你们得到案件办结或者法院判处结束之后才能探视。里面会有统一的衣服,外套是不能带的,
可以去,但是你只能送内衣裤和没有铁质扣子的鞋子、袜子,毛线衣也可以,但记得是能穿在里面的。建议你可以送点零花钱去。
至于人你是见不到的,目前只有代理律师能见到,你们得到案件办结或者法院判处结束之后才能探视。
里面会有统一的衣服,外套是不能带的,只能带打底的衣服。在看守所的话,一般是不让探视的,判刑以后,被送往监狱的前一天会打电话给家属,让家属来探视的,分的监狱,监狱会寄信到他家属那里的。在监狱后,每月可以探视一次,吃的东西是不允许带的。只能带一些鞋子,袜子,和内裤之类的。鞋子不能太花,越单调越好,也不能有鞋带。其它一些生活用品,在监狱里是可以买到的。里面每个人都会有张卡,钱汇卡上,把汇款单寄给他就可以了。具体的一些,你可以和他家人联系的。在监狱后,要会见证和身份证的,会见证,到时候监狱都会寄给他家里人的。会告诉具体的地址和监区。
拘留所可以送生活必需品进去,包括内衣内裤,牙膏牙刷毛巾。洗面奶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不可以送进去。拘留10天不需要送太多,足够被拘留人换洗就可以。
拘留所相关规定
1、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2、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3、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扩展资料:
解除拘留
1、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2、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3、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参考资料:
送衣物的受理范围:如换洗衣服、内衣,冬天必要的御寒衣物,所送的衣服以运动衣、卫衣、类似睡衣之类较为妥当,鞋子以布鞋、拖鞋为合适,谢绝受理食品、化妆品、洗漱用品和其他非生活必须品;
送衣物的受理范围:如换洗衣服、内衣,冬天必要的御寒衣物,所送的衣服以运动衣、卫衣、类似睡衣之类较为妥当,鞋子以布鞋、拖鞋为合适,谢绝受理食品、化妆品、洗漱用品和其他非生活必须品;
送衣服的禁止性规定: 1、衣服不能带有金属拉链、金属纽扣等金属制品,不得带有较大的塑料纽扣、不能带有磁疗颗粒,不能带有长的带子,鞋子不能带有鞋带,女性内衣不得带有金属钢圈、不得带有蕾丝边; 2、衣物里不要夹带纸条之类的物品; 3、不得为在押人员送类同军(警)衣服、军(警)大衣、、羽绒制品、长筒丝袜。
为在押人员送眼镜的规定: 眼镜需全塑料镜架,不得带有任何金属,不能用金属镜架,镜片应为树脂镜片,不得为玻璃镜片;
送生活费规定: 在押人员在成都市看守所被关押期间,每月生活费不得超过500元,可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洗漱用品,消费以银行刷卡的方式支付,不能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在押人员近亲 属需向在押人员送银行卡,需在押人员近亲属以本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卡内余额不得超过10元,送银行卡时,近亲属需携带户口哂、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余额查询单证明卡内余额少于10元,若在押人员户口与其近亲属户口没有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近亲属需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系指在押人员的父母亲、兄弟姐妹。 为在押人员送衣物时需携带身份证、拘留通知书。
法律分析:建议委托律师会见,说明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送到看守所,那是公安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了,派出所一般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者拘传,最长二十四小时,这段时间一般是在派出所,如果决定采取拘留拘留的,最长二十四小时送往当地看守所羁押。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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