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领养孩子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通过福利院领养陌生人的孩子;二是领养亲戚的孩子;三是领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四是继父、继母收养继子或者继女。夫妻领养孩子,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领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到社会福
法律分析:领养孩子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通过福利院领养陌生人的孩子;二是领养亲戚的孩子;三是领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四是继父、继母收养继子或者继女。夫妻领养孩子,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领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领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分析:领养孩子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儿童应当办理下列手续: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以及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人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婚姻状况、子女的情况以及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应当采用的疾病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分析: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分析:需要子女父母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手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送养自己的孩子,需要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一定的条件。
1送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被收养人的条件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子女数量、40岁年龄差等条件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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