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你完全拥有你父亲的财产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你父亲的财产(房产证你父亲的名字),如果母亲已不在或者放弃继承权,那么你与你的兄弟姐妹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利,当然可以与他们均分拆迁赔款。不过,事先有其它内容协议、公正者除外。你完全
你完全拥有你父亲的财产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你父亲的财产(房产证你父亲的名字),如果母亲已不在或者放弃继承权,那么你与你的兄弟姐妹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利,当然可以与他们均分拆迁赔款。不过,事先有其它内容协议、公正者除外。你完全拥有你父亲的财产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你父亲的财产(房产证你父亲的名字),如果母亲已不在或者放弃继承权,那么你与你的兄弟姐妹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利,当然可以与他们均分拆迁赔款。不过,事先有其它内容协议、公正者除外。你完全拥有你父亲的财产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你父亲的财产(房产证你父亲的名字),如果母亲已不在或者放弃继承权,那么你与你的兄弟姐妹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利,当然可以与他们均分拆迁赔款。不过,事先有其它内容协议、公正者除外。你完全拥有你父亲的财产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你父亲的财产(房产证你父亲的名字),如果母亲已不在或者放弃继承权,那么你与你的兄弟姐妹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利,当然可以与他们均分拆迁赔款。不过,事先有其它内容协议、公正者除外。你完全拥有你父亲的财产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你父亲的财产(房产证你父亲的名字),如果母亲已不在或者放弃继承权,那么你与你的兄弟姐妹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利,当然可以与他们均分拆迁赔款。不过,事先有其它内容协议、公正者除外。你完全拥有你父亲的财产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你父亲的财产(房产证你父亲的名字),如果母亲已不在或者放弃继承权,那么你与你的兄弟姐妹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利,当然可以与他们均分拆迁赔款。不过,事先有其它内容协议、公正者除外。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的某个家庭发生了一起惨案,作案者与被害者是父子,而儿子之所以要用刀具伤害父亲,是因为父亲要将家里的安置费,分一部分给自己的继母,双方在激烈争吵下动了手,而儿子更是将刀子挥向了自己的父亲,但是儿子并不是真心要将父亲杀死,他也不知道父亲会因为这一刀就殒命,所以法院仅仅是判定儿子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这一判决也遭到了很多网友的质疑。
首先,这一次的血案是因为一笔拆迁费用引起的,儿子不满父亲要将拆迁费分给自己的继母,所以多次出言阻挠父亲,但是父亲下定决心要给继母一笔钱,儿子气急败坏下便对父亲下了狠手,但是当时儿子就是砍了父亲一刀,随后便离开了,他并不知道这一刀居然让父亲失去了性命。
不过即便儿子不是故意杀害父亲,他主动伤害父亲,而且导致父亲死亡的事实已经存在了,所以儿子也应该受到惩罚。
其次说回到故事本身,因为很多细节的东西没有公布,所以我们只能按照一般的情况来推测。如果说拆迁的房子其实是属于父亲二婚前的,那么这笔费用跟二婚的妻子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理论上来说是不需要分给她的。而且房子的拆迁一家人都是有份的,如果儿子或者儿子亲生母亲的那一份,因为父亲分给继母而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儿子是有资格去阻挠的,否则便无权干涉父亲的分配。
最后,按照知情人士的说法来看,这名儿子大约是不想继母获得这一大笔钱而已,毕竟父亲百年以后,这些钱都会是他的,所以儿子这么做其实也是比较自私的,还因为自私而闹出了人命。
拆迁款父亲不给孩子,孩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这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协商沟通:首先,孩子可以与父亲进行协商沟通,了解父亲不给拆迁款的原因,尽量达成共识。如果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考虑家庭内部的财务安排,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2、请第三人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功,孩子可以请家庭内部的其他成员或者第三人进行调解,协助解决纠纷。
3、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孩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应得的拆迁款。
拆迁补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拆迁依据: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有合法的拆迁依据,例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等;
2、依法程序:政府或开发商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如公告、征收、勘验、评估、协商等程序;
3、居民合法权益:政府或开发商需要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合法居住权益和合法生存权益;
4、补偿标准合理: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过渡费用等;
5、补偿程序公开透明:政府或开发商需要公开补偿程序,向居民明示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
综上所述,在进行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居民需要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保持沟通和协商,尽可能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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