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不犯法的,因为那是孩子的亲生母亲。除非有离婚时候向法院申请的禁止探视和禁止接近的禁令,否则,就不犯法。当然,这里面也涉及到了,孩子妈妈带走孩子是干什么,是否会虐童,拐卖儿童什么的,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就不犯法。还有就是孩子自己的意愿,应该尊重
不犯法的,因为那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除非有离婚时候向法院申请的禁止探视和禁止接近的禁令,否则,就不犯法。
当然,这里面也涉及到了,孩子妈妈带走孩子是干什么,是否会虐童,拐卖儿童什么的,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就不犯法。
还有就是孩子自己的意愿,应该尊重一下。但在这里不太起作用。如果离婚的时候抚养权归你,你可以要求孩子妈妈送回孩子。但如果孩子妈妈起诉你要争夺抚养权,你把孩子扔给奶奶一直抚养,这对你很不利哦!
如果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让孩子上学系违法行为,否则不是。父母不让子女上学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父母不让孩子上学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判刑,而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我认为。父母不让孩子上学。是不应该的这个年龄的孩子正是学习的大好时光做家长应该积极主动的让孩孑上学如果父母不让孩子。上学就是。违法行为。必须。限期改正。自觉履行。做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那是因为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有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必须执行。
父母不让孩子上学通常是不会被判刑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让孩子上学,属侵犯孩子受教育的权利,虽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一般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分析:如果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让孩子上学系违法行为,否则不是。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的,必须限期改正,自觉履行作为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法律分析: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让孩子读书是违法的,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孩子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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