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们孤儿院可以领养小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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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孤儿院可以领养小孩吗?
导读:  这位知友,只要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就可以到孤儿院领养孩子。现将国家收养法部分章节发给你,请阅读!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

  这位知友,只要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就可以到孤儿院领养孩子。现将国家收养法部分章节发给你,请阅读!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在北京如何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身体健康;

 4、年满30周岁。同时还特殊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双方都须满足上述条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不受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限制。

 ( 二)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规定,捡拾弃婴和儿童要一律送交捡拾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送交当地社会福利部门。市民想收养子女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收养,达成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

 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2、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复杂,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您准备办理何种收养登记,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如何办理子女收养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一、收养当事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收养人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收养人需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2)收养协议

 (3)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4)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收养当事人共同到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提出收养登记申请,经收养登记员查验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对符合收养条件的7日内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每件收取登记费贰佰伍拾元人民币。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东大桥路口东北角市民政局大楼一层)

咨询电话 :65395015、65395016、65395017、6539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