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自产(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1、赠送的时候(自产的产品为前提)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
1、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库存商品
付给客户新开发产品的样品:
借:销售费用--付客户样品
贷:库存商品
补充回答:
用于销售过程中免费赠送的样品
财税字〔1996〕079号文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此类样品按视同销售处理,考虑到样品赠送属于正常的销售促销手段,在确认销售的前提下允许列支成本。
如果样品名义进行的贿赂,等属于贿赂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
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应当进项税额转出。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现金)
2、领用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或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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