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一、送养孩子到福利院要什么条件送孩子进福利院的要求如下: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儿童福利院是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是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
一、送养孩子到福利院要什么条件
送孩子进福利院的要求如下: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儿童福利院是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是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寄养的小孩,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
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
儿童。
2022年领养孩子新政策如下:
1、被收养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
(1)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领养小孩需要以下的流程:
1、申请。一般需前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即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核查相关情况;
3、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在经济补助上,失独家庭如果依法收养子女,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助5万元。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在养老照料上,也明确规定,将由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只要是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本人有意愿的,都可以提出申请。如果不愿意去养老机构,独生子女死亡了,又孤寡独居,将由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代替子女尽到监护职责。
在医疗保障上,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为失独家庭住院、转诊提供便利,并可免费享受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的签约服务。
在精神抚慰上,据前期摸底调查了解到,约有三分之二的失独家庭难以从失独的阴影中走出来,为了让他们精神有所寄托,我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发动计生协会会员、志愿者、责任医生等提供结对帮扶服务,提供心理援助。
收养孩子上户口的政策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
(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很多夫妻因为身体等方面的原因可能无法生育子女,所以会选择领养子女,合法领养的子女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进行子女的领养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那么,领养子女补贴最新政策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一、领养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可以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当地的奖励和优待。法律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领养儿童条件有哪些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三、领养特殊孩子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例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送养人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以上程序均合法完成以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_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法律主观: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二)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三)父母送养孩子以后,还可以生育孩子吗,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四)送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中国《民法典》规定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不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子女以下赡养义务:,(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就是给付生活费,这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一)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四)年满30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未成年人未婚送养孩子,需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具体手续包括以下几点:
1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了解有关送养手续,办理领养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2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自己和被送养孩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
3与被送养人双方家属进行协商,确定送养意愿和操作方式,签署送养协议书等必要文件;
4送养人需要到当地民政局进行登记和公证,领取相关文件和证明,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送养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的送养规定和手续可能不同,具体还需根据当地规定进行。
送养人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大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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