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收到赠品是企业日常运营中经常会遇到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赠品的账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赠品账务处理方法。一、确认赠品的性质在处理赠品的账务时,需要首先确认赠品的性质,是属于销售支出还是其他费用支出。如果赠品是为了促进销售而提供
收到赠品是企业日常运营中经常会遇到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赠品的账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赠品账务处理方法。
一、确认赠品的性质
在处理赠品的账务时,需要首先确认赠品的性质,是属于销售支出还是其他费用支出。如果赠品是为了促进销售而提供的,那么应该将其作为销售支出进行处理,如果赠品是为了回馈客户或者员工而提供的,则应该将其作为其他费用支出进行处理。
二、确认赠品的价值
在确认赠品性质之后,需要对赠品的价值进行确认。如果赠品的价值较低,可以将其作为当期费用进行确认。如果赠品的价值较高,需要将其作为长期资产进行确认,并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式进行处理。
三、确认赠品的数量
在确认赠品的价值之后,需要对赠品的数量进行确认。如果赠品的数量较少,可以将其作为当期费用进行确认。如果赠品的数量较多,需要将其作为库存进行确认,并按照库存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确认赠品的会计科目
在确认赠品的性质、价值和数量之后,需要确定赠品的会计科目。根据赠品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别归入销售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固定资产、库存等会计科目中。
五、确认赠品的折旧和摊销
如果赠品被确认为固定资产,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式进行折旧处理。如果赠品被确认为其他费用支出,需要按照摊销的方式进行处理。
六、确认赠品的税收处理
在处理赠品的账务时,需要注意税收处理。一般情况下,赠品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认赠品的会计凭证
最后,在处理赠品的账务时需要确认相应的会计凭证。根据赠品的性质、价值和数量,可以生成相应的会计凭证,包括销售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固定资产、库存等会计凭证。
总之,正确处理赠品的账务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都非常重要。需要根据赠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疑难问题主要有: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2.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
(1)向非金融借款超过按照金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与其权益性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合规的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6.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二、应调减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是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能调整应纳税所得。实务中,有些经常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抬头为个人”或以前年度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违反了税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工作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二是因核算不正确或不准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如一些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致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三是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整应纳税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而那些未实际发放,如一些计提未发给职工的工资,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可在现实中不少就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2。权益性所得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形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来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另一种情形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从居民取得与该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就是一些将全额调减与减半调减相混淆。按税法规定,从事下列项目(①蔬菜、谷物等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的所得,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的减半调减;也有一些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一些则是全额调减。
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如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不少在汇算清缴中却是全额调减。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些从事符合国家所明确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的所得,按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些在第四年至第六年仍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可一些却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7加计扣除事项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况是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形成无形资产的,不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一种情况是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
8创投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少数创投采取股权方式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不是按照其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按照其额的80%或更多甚至于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9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以《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标准的,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在实务中有些不是未减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就是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标准,仍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不当
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是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反之,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不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即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中对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要进行调整而在实务中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的情形常有以下三种:
一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未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将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等也列入计税基础之中;
二是通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是以自行确定的或以双方确定的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是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有些将不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将购置前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也计入计税基础之中,还有的还将无形资产已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以及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发生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也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多计摊销,少计应纳税所得。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
(1)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实务中,有些对一些新购的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就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按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与其计税基础不相对应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这主要指一些在当年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在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但年终前未能取得相关,则该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即税前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也应为零,就要对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进行纳税调整,而现实中不少就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3.未经批准的资产损失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上述规定表明,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列支,因此,对于那些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但未获得批准即未取得批文的资产损失列支,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赠送给客户的商品做营业外支出吗
计入业务招知待费或者计入销售费用均可,视你们赠送对象确定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应计算销项税额)
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国家税收的不同本质
赠送给客户的商品做营业外支出吗综合以上所述,根据小编老师在上文中提及到的相关观点可知,企业赠送给客户的商品不会做营业外支出的科目核算,应当是根据其赠送的对象做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核算;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相关的会计知识可以免费学习的,欢迎你们来本网站搜索
法律主观:
个体户需要交的税主要有: 增值税 、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个体户 纳税标准 :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 个人所得税 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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